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存在诸多不足,需修改补充
(Baonghean.vn)——在《家庭暴力防治法》征求意见大会上,与会代表对草案的诸多内容表示关注,并提出了修改和补充意见。其中包括关于行政处理、向受理和处理家庭暴力举报的机构和组织发出通知等方面的规定……
5月20日上午,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召开《道路交通安全预防与控制法》征求意见会议。家庭暴力(修订)。省委常委、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忠女士主持会议。国会法律委员会委员、省国会代表团专职代表陈一明先生;相关部门、行业、单位和地方代表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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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常委、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忠女士主持会议。图片:怀秋 |
很多不足之处需要修改和补充
为了使《家庭暴力防治法》(DVPC)得到有效、切实的实施,代表们要求当局修改和补充许多内容。
司法部副部长阮氏兰女士就以下内容发表了意见:补充规定家庭暴力施暴者每次与受害人联系的次数,每次不得超过3天(法律草案并未规定具体次数)。事实上,处理行政违法行为非常少见且困难,其中第40条规定只有在发生家庭暴力时才向有关机关发出通知,这不合理且威慑力不足。因此,建议调整在有预防措施的情况下,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人向有关机关发出通知的适用范围。第54条建议补充文化体育旅游部负责法律宣传、普及和教育的机关,以确保更大程度地提高效力。
省青年联合会副书记泰明西就《家庭暴力防治法》宣传教育内容进行了点评。具体而言,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了对暴力受害者造成后果的补救责任,并建议对受害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作出更具体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家庭暴力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建议扩大参与范围和主体。关于确保性别平等以及暴力受害者名誉和尊严的规定,建议增加实施暴力行为的主体。关于影响家庭暴力行为的负面影响的规定,建议增加社交网络、暴力游戏等来源。对于警察机关、法院等,建议增加对《家庭暴力防治法》内容的宣传、传播和法制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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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们对法律草案提出意见。图片:Hoai Thu |
劳动荣军社会部儿童与性别平等司副司长丁氏侨贞女士建议,应明确制定针对家庭暴力实施者的教育计划。第33条第5款关于禁止接触暴力受害者的规定不合理且难以执行,建议进行更合理的修改和补充。第41条第D款需对参与机构和组织进行具体补充。关于保护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受害者的规定,侨贞女士建议,应明确补充保护条件、主体和实施措施。
文化体育部家庭文化与生活方式司司长邓氏芳兰女士表示,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建议在第4条第1款L、M点增加强迫早婚、乱伦婚姻等内容;考虑增加利用扭曲的风俗习惯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例如绑架妻子等……以涵盖违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行为。建议在第2章中修改第14条第2款A点关于信息宣传要求的内容,并建议调整措辞以确保连续性、有效性和实用性(删除“简单”一词)。
第42条第三款关于社区可信地址的内容,长期存在4项要求,建议强制要求建立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小组;第47条建议增加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和热线电话。第52条第六章第三款建议将“指导”一词修改为“支持”一词,以建立和复制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
省人民检察院代表建议增加保障主体隐私的规定,并将实施暴力行为的主体增加到女性。对离婚人员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的规定不合理,因为这是违法行为,应按照刑法处理。
检察院代表还建议补充规定、解释条款,明确对夫妻同居人员、离婚人员、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的主体,其中离婚人员或夫妻同居人员不属于按夫妻处理的家庭暴力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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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机构和单位开展宣传活动,提高边境乡镇居民的法制意识。图片:文件 |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典型示范规定,建议增加党员作为典型示范对象;增加对家庭暴力行为审理中损害赔偿的规定,因为婚后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省人民法院、卫生厅、省妇联等代表的其他意见也建议调整补充关于家庭暴力举报处理内容的具体规定,其中关于移交乡人民委员会主席的规定不合理,建议将处理机构增设到乡警察署,并修改关于接到举报后进行核实的规定,但必须先预防,后核实行为。
代表们还建议审查第33至35条中关于禁止接触的规定以及禁止接触行为的监督主体,因为家庭暴力发生后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接触容易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可行性较低;建议补充丈夫、妻子、子女在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性别平等法》修改草案有很多新的规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修订草案规定了预防、发现、制止、保护和支持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措施;各机关、组织、家庭和个人的权利和责任;以及确保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条件。适用对象为家庭暴力受害者、越南公民和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施暴者;相关机关、组织、家庭和个人。
草案还规定,家庭暴力高危人群是指具有以下表现形式和生活状况之一的人群:实施过家庭暴力行为;有性别歧视;沉迷于酒精、啤酒、毒品和其他成瘾物质;沉迷于赌博、暴力游戏和淫秽出版物;生活在家庭暴力频发、不良风气滋生暴力的环境中;无法控制暴力行为的人。
《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还规定,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接近受暴力侵害的人;禁止虽未接近但以其他方式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传播受暴力侵害人私生活信息,是指未经受暴力侵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传播其身份、住所、工作单位等信息的行为。
草案中与会代表有意讨论并建议补充修改的有关家庭暴力的条款包括:侮辱或者故意冒犯荣誉和尊严;孤立、回避或者持续施加心理压力造成身心伤害;忽视、不照顾或者不照顾年老、怀孕、育有幼儿的妇女、儿童、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等家庭成员;分割继承财产时歧视家庭成员的性别;贬低家庭成员的身体或性别,或者生育与家庭成员性别不符的孩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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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们建议扩大《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宣传对象和范围,特别是在普通学校开展宣传。图片:文件 |
限制家庭成员参与合法的社会活动。限制家庭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履行。未经家庭成员同意,传播其图像、信息和私人文件。强迫性交;强迫配偶违背其意愿进行性行为;对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进行性虐待。强迫配偶怀孕、堕胎、选择胎儿性别。侵占、毁坏其他家庭成员的私有财产或者家庭共同财产。有经济贡献能力和义务但不贡献……控制家庭成员的资产和收入,造成经济依赖状态。强迫家庭成员工作,过度学习或非法离开合法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