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存在诸多不足,需要修改补充。

怀秋 May 20, 2022 11:05

(Baonghean.vn)——在《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大会上,与会代表对草案的诸多内容表示关注,并提出了修改和补充建议。这些建议包括行政处理规定、向接收和处理家庭暴力举报的机构和组织发送通知等……

5月20日上午,越南国会乂安省代表团召开会议,听取关于《交通事故防治法》的意见。家庭暴力(修订)。省委常委、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忠女士主持会议。出席会议的有国会法律委员会委员、省国会代表团专职代表陈一明先生;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和地方代表。

Bà Thái Thị An Chung
省委常委、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忠女士主持会议。图片:怀秋

很多不足之处需要修改和补充

为了使《家庭暴力防治法》得到有效、切实的实施,代表们要求当局修改和补充许多内容。

司法部副部长阮氏兰女士就以下内容发表了意见:补充关于家庭暴力施暴者每次联系受害人的次数不得超过3天的规定(法律草案并未规定联系次数)。事实上,处理行政违法行为非常少见且困难,其中第40条规定只有在实施家庭暴力时才向有关机关发出通知,这不合理且威慑力不足。因此,建议调整对有预防措施时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人向有关机关发出通知的适用范围。第54条建议补充文化体育旅游部负责法律宣传、普及和教育的机关,以确保更大效力。

省青年联合会副书记泰明西先生就《家庭暴力防治法》宣传教育内容进行了点评。具体而言,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了对暴力受害者造成后果的补救责任,并建议对受害者损害赔偿的资金来源作出更具体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家庭暴力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建议扩大参与范围和主体。关于确保性别平等以及暴力受害者名誉和尊严的规定,建议增加实施暴力行为的主体。关于影响家庭暴力行为的负面影响的规定,建议增加社交网络、暴力游戏等来源。对于警察机关、法院等,建议增加对《家庭暴力防治法》内容的宣传、传播和法制教育作用。

Các đại biểu góp ý dự thảo Luật. Ảnh: Hoài Thu
代表们对法律草案提出意见。图片:Hoai Thu

劳动荣军社会部儿童与性别平等司副司长丁氏侨贞女士建议,有必要明确制定针对家庭暴力实施者的教育计划。第33条第5款关于禁止接触暴力受害者的规定不合理且难以执行,建议进行更合理的修改和补充。第41条第D款需要具体补充参与机构和组织。关于保护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受害者的规定,侨贞女士建议,有必要更明确地补充条件、主体和实施措施。

文化体育部家庭文化与生活方式司司长邓氏芳兰女士表示,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建议在第4条第1款L、M点增加强迫早婚、乱伦婚姻等内容;考虑增加利用风俗习惯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例如绑架妻子等……以涵盖违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行为。建议在第2章中修改第14条第2款A点关于信息宣传要求的内容,并建议调整措辞,以确保其规律性、连续性、有效性和实用性(删除“简洁”一词)。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关于社区可信地址的内容,长期以来有4项内容是必须的,因此建议强制要求建立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小组;第四十七条建议增加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和热线电话。第六章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建议将“指导”一词修改为“支持”一词,以建立和复制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

省人民检察院代表建议增加保障主体隐私的规定,将实施暴力行为的主体增加到妇女,对离婚人员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的规定不合理,因为这是违法行为,要按照刑法处理。

检察代表还建议补充规定、解释条款,明确对夫妻同居人员、离婚人员和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的主体,其中离婚人员和夫妻同居人员不属于实施家庭暴力按夫妻处理的规定主体。

各机构和单位开展宣传,提高边境乡镇居民的法制意识。图片:文件

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示范性规定,建议增加党员作为示范性主体;增加对家庭暴力行为审理中损害赔偿的规定,因为婚后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省人民法院、卫生厅、省妇联等代表的意见也建议调整补充关于家庭暴力举报处理内容的具体规定,其中关于移交乡人民委员会主席的规定不合理,建议将处理机构增设到乡警察署,并修改关于接到举报后进行核实的规定,但必须先预防,后核实行为。

代表们还建议,审查第33条至35条关于禁止接触的规定以及禁止接触行为的监督主体,因为家庭暴力发生后禁止家庭成员之间接触容易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可行性较低;建议补充丈夫、妻子、子女在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暴力防治法修订草案新增多项规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修订草案规定了预防、发现、制止、保护和支持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措施;各机关、组织、家庭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确保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条件。适用主体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家庭暴力施暴者中的越南公民和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相关机关、组织、家庭和个人。

草案还规定,家庭暴力高危人群是指具有下列表现形式和生活状况之一的人群:实施过家庭暴力行为;有性别歧视;沉迷于酒精、啤酒、毒品等成瘾物质;沉迷于赌博、暴力游戏、淫秽文化产品;生活在家庭暴力频发、存在许多宣扬暴力的不良风气的环境中;无法控制暴力行为的人群。
《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还规定,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接近家庭暴力受害人;或者未接近而使用其他方式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传播家庭暴力受害人私生活信息,是指未经家庭暴力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传播其身份、住所、工作单位等信息的行为。

草案中与会代表有意讨论并建议补充修改的家庭暴力条款包括:侮辱或者故意侵害名誉和尊严;孤立、回避或者持续施加心理压力造成身心伤害;忽视或者不照顾年老、怀孕、育幼妇女、儿童、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等家庭成员;分割遗产时歧视家庭成员的性别;不尊重家庭成员的身体或性别,或者生育不符合其他家庭成员期望性别的孩子等。

代表们建议扩大《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宣传对象和范围,尤其要加大在普通学校的宣传力度。(图片由学校供图)

限制家庭成员参与合法的社会活动。限制家庭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行使。未经家庭成员同意,传播其图像、信息和私人文件。强迫性交;强迫配偶发生违背其意愿的性行为;对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进行性虐待。强迫配偶怀孕、堕胎、选择胎儿性别。侵占、毁坏其他家庭成员的私有财产或者家庭共同财产。有经济负担能力和义务但不承担经济负担……控制家庭成员的资产和收入,造成经济依赖状态。强迫家庭成员工作,过度学习或非法离开合法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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