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对党组织和党员违法行为加重情节的规定
(Baonghean.vn)- 以上内容是越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对违法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分的第69-QD/TW号规定,该规定是在11月23日下午由省委常委会组织的党内检查监督工作培训网上会议上传达的。
会议听取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第三局副局长河功义同志关于“党的纪律和党内纪律执行”主题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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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监督和党纪党风廉政建设培训线上会议概况。摄影:Thanh Duy |
具体来说,根据第69号规定,如果违规行为具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考虑并提高纪律处分级别。具体而言,对于党组织而言,以下情形包括:未按照党组织或者主管机关的结论及时纠正缺点和违规行为;未主动承认缺点和违规行为。
压制那些抗争、揭发、作证或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人;压制、阻挠、刁难或妨碍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收集证据的人;压制、掩盖或隐瞒违法行为的人。
提供虚假信息、报告;威胁、胁迫他人不提供证据、文件;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完整、销毁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证据;编造虚假记录、文件、证据处理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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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执行委员会委员、省委检查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黎文甲同志在大会上发表讲话。图片:Thanh Duy |
利用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火灾、疫情、社会保障政策、国防安全等问题谋取私利;两次以上、多次违反规定,或者受过处分后继续违反规定,故意拖延、延长审议、处理、补救时间,使机关、机构、单位情况日益复杂;明知故犯,不阻止或者放任直接管理的干部和党员腐败,消极怠工,造成严重后果。
对于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严肃处理:经党组织要求审查而不审查,不改正缺点和违法行为;不主动承认缺点和违法行为,且其纪律处分与违法行为的内容、性质和程度相适应;造成物质损失应当赔偿而不赔偿,不弥补或者不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弥补,不主动退还因违法而得的财物。
阻挠、逃避、阻碍检查、监督、审查、审计、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工作;包庇违法行为人;对反击、检举、作证或者提供违法行为证明材料、证据的人进行威胁、迫害、打击报复。
有组织、主谋实施违法行为;提供虚假信息、报告;阻止他人提供违法证据;隐匿、变造、毁灭证据,制造虚假文件、记录、证据。
利用职务、职权、紧急状态、自然灾害、火灾、疫情等便利条件,为个人谋取社会治安、国防安全等政策,强迫、动员、组织、协助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根据《党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包括:谴责、警告、解散。对正式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谴责、警告、撤职(如仍担任职务)和开除党籍。对预备党员的纪律处分包括:谴责、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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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检查委员会第三局副局长河功义同志宣读了有关议题。 |
第69号规定还规定了对违反纪律的党组织处分的时效。具体而言,对于党组织,需要给予谴责的违规行为,处分期限为5年(60个月);需要给予警告的违规行为,处分期限为10年(120个月)。但需要采取解散纪律处分措施的违规行为,以及违反党内政治生活、国防、安全和外交政策,损害国家和民族利益的行为,不受处分期限限制。
党员违法违纪的追诉时效为:给予批评教育的追诉时效为5年(60个月);给予警告、开除党籍的追诉时效为10年(120个月)。以下情况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开除党籍;内部政治违规;违反国防、安全和外交政策,损害国家和民族利益;以及非法使用学历、证书和证明材料。
会议还听取了河公义同志关于以下事项的部署:各级检查委员会要指导和协助党委做好党内检查、监督和纪律检查工作。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处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举报;处理对党的纪律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