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义安省,存在使用热武器影响拍卖结果的情况。

October 24, 2016 15:13

(Baonghean.vn)——10月24日上午,国会审议了《财产拍卖法》草案。乂安省代表团成员黄氏秋庄女士就此发表诸多积极意见,引起广泛关注。乂安省报纸刊登了黄氏秋庄女士的发言全文。

Đại biểu Hoàng Thị Thu Trang, Phó cục trưởng Cục thi hành án dân sự tỉnh Nghệ An phát biểu tại phiên thảo luận sáng 24/10 của Quốc hội về dự án luật Đấu giá tài sản
乂安省民事判决执行局副局长黄氏秋庄代表在10月24日上午国会关于《财产拍卖法》草案的讨论会上发言。

通过研究和听取房地产拍卖行业人士的意见,我们认为,该草案起草十分周密、严谨,规定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其中对拍卖程序作出了开创性的规定,鼓励组织和个人自愿拍卖房地产,同时严格国有资产和执行财产的拍卖。

然而,为了完成该法律草案,我们想向国会提出以下三个实际问题:

第一,关于拍卖执业许可证的颁发。草案对许可证的颁发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旨在简化行政手续,为公民创造便利条件。我同意草案中关于资产拍卖属于有条件经营活动,属于司法支持范围的规定。然而,关于不予颁发且不再重新颁发拍卖执业许可证的情况,草案第十五条第四款和第十七条第三款b项规定,对于因诈骗、腐败等犯罪被判刑的人员,包括已洗清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颁发且不再重新颁发许可证。

这里我们看到两个问题:一个是建议不规定与诈骗、贪污有关的犯罪,因为确定哪些犯罪与诈骗、贪污有关非常困难。建议在刑法典中关于诈骗、侵占财产罪和贪污罪的章节中明确规定诈骗罪、侵占财产罪和贪污罪的定罪标准。

草案仅规定了对被判犯有欺诈和腐败罪的人实施永久禁令,这本身缺乏说服力。因为如果我们进行比较,就会发现,许多犯罪行为都会影响拍卖师的素质和职业道德,例如侵犯财产罪、破坏经济管理秩序罪,而不仅仅是欺诈或腐败罪。我们认为应该进行审查,将永久禁令的范围扩大到被判犯有腐败罪、侵犯财产罪、破坏经济管理秩序罪的人,或者不永久禁止所有这些罪行,我认为这更为公平和恰当。

周一,关于拍卖执业证书的吊销。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规定:“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其拍卖执业证书”。同时,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了拍卖师的禁止行为。我认为,这项规定并不适合国家管理活动。任何违反禁止行为的行为,都将被吊销其拍卖执业证书。我认为,这项规定并不适用。更为合理的规定应该是,对受过行政处分或者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继续违反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吊销其拍卖执业证书。

关于拍卖的秩序和程序。可以肯定的是,该草案在防止串通、操纵价格、蓝红队等目前资产拍卖中较为棘手的问题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然而,为了确保拍卖的客观性和安全性,从实践来看,我们提出两点建议:首先,除了拍卖师之外,还应邀请其他人员积极参与拍卖组织,例如秘书、专家等。实践表明,这可能是一群极有可能违规的人员,但法律草案并未提及。

因此建议草案考虑增加关于拍卖标准、条件、禁止行为等规定,对这类人群的行为进行管理。第二个实际问题表明,目前房地产拍卖,尤其是房地产拍卖,被一群我们常说的经纪人,甚至是黑社会分子所控制,他们虽然没有直接参与,但仍然会用各种手段威胁拍卖参与者。

在义安省,存在使用枪支影响拍卖结果、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民众混乱的情况。我们对草案中突破性的新规定充满信心和期待。然而,我们不确定这些规定是否能彻底消除房地产拍卖中的经纪人和黑帮。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对地方政府、警察部门和拍卖机构在保护拍卖品,特别是涉及大额拍卖品的拍卖品方面的协调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财产拍卖结果的撤销,《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财产拍卖结果的撤销,由被拍卖财产所有人、拍卖机构、竞得人三方协商确定。但现实中,对于属于执行标的的财产,该条款中关于财产所有人的认定,是所有人、使用人还是民事执行机构,或者银行接受财产抵押的,是银行的认定,实践中该条款目前执行不统一,甚至存在借机影响财产所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最后一个问题民事执行实践表明,与一般的财产拍卖不同,民事执行中的财产拍卖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如请求拍卖财产的人的主体不是财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而是执行机关,而财产则由被执行人持有和管理。

民事执行中的资产拍卖具有强制性,不以财产所有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国家机关通过民事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的参与,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实践表明,民事执行中与资产拍卖相关的困难和问题数不胜数。有时,我们无奈于法律规定的失效,无奈于国家官员在组织此类资产拍卖上所浪费的时间、精力和金钱。

除了市场和财务原因之外,这里最大的困难或许是,拍卖的资产仍然由受判决人持有,因此客户不愿意购买此类资产。

事实上,很多拍卖会因为没有登记客户而失败。许多拍卖会举行了多次,有的甚至多达14次或20次,但仍然无法成交。有些情况下,房产已经售出,但由于业主强烈反对而无法交付,导致案件持续数月甚至数年,造成纠纷,扰乱了社会秩序和安全。

据政府报告,仅2016年,已扣押、拍卖但尚未移交的毒品案件就有11,080起,涉案金额达32万亿越南盾。其中,已拍卖但尚未移交的毒品案件有260起。

我们仍然知道,拍卖财产的交付属于民事执行法律关系,受《民事执行法》的调整。但我们认为,它是财产拍卖法律关系的结果,应当受财产拍卖法的调整。

鉴于这些特点,以及在实践中有效规范资产拍卖的困难和障碍,我们恳请国会考虑就执行民事判决的资产拍卖程序制定单独的、突破性的规定。只有这样,我们才有望解决目前遇到的困难。

缩短的规定很容易被利用。

国民经济大学副校长黄文强表示,有必要重新审视“对第二次拍卖未中标的资产,将按照简化程序进行拍卖”的规定。黄文强副校长表示,简化程序是一种非常简短、快速的公告程序,透明度低,因此很容易被利用。

“因为任何资产想要进入简化流程都很容易。只要第一次和第二次给出一个较高的起拍价,它就会立即转入简化流程。” Cuong 副议员分析道。

杨金-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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