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义安省,存在使用热武器影响拍卖结果的情况。
(Baonghean.vn)——10月24日上午,国会审议了《不动产拍卖法》草案。乂安省代表团成员黄氏秋庄女士就此发表了许多充满激情的意见,引起了广泛关注。乂安省报纸刊登了黄氏秋庄女士的发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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乂安省民事判决执行局副局长黄氏秋庄代表在10月24日上午国会关于《财产拍卖法》草案的讨论会上发言。 |
通过研究和听取财产拍卖从业人员的意见,我们认为,该草案制定得非常周全、细致、有条理,规定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在拍卖程序上有了新的突破,鼓励组织和个人自愿拍卖财产,同时严格国有财产和执行财产的拍卖。
然而,为了完成该法律草案,我们想向国会提出以下三个实际问题:
第一,关于拍卖执业许可证的发放。法律草案明确具体地规定了许可证的发放,旨在简化行政程序,为公民创造便利条件。我同意草案中关于资产拍卖属于有条件经营活动,属于司法支持范围的规定。但是,关于不予发放且不予重新发放拍卖执业许可证的情况,草案第十五条第四款和第十七条第三款b点规定,对于因诈骗、腐败等犯罪被判刑的人员,包括已洗清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发放且不予重新发放。
这里我们看到两个问题:一是建议不规定与诈骗、贪污有关的犯罪,因为难以确定哪些犯罪与诈骗、贪污有关。建议明确规定,对诈骗、侵占财产以及《刑法》贪污罪章节规定的犯罪,处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有期徒刑。
草案仅规定了对被判犯有欺诈和腐败罪的人实施永久禁令,这本身缺乏说服力。因为如果我们进行比较,就会发现,许多犯罪行为都会影响拍卖师的素质和职业道德,例如侵犯财产罪、违反经济管理秩序罪,而不仅仅是欺诈或腐败。我们认为应该进行审查,将永久禁令的范围扩大到被判犯有腐败罪、侵犯财产罪、违反经济管理秩序罪的人,或者不永久禁止所有这些罪行,我认为这更为公平和恰当。
周一,关于吊销拍卖执业证书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c项规定“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吊销”。同时,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了拍卖师的禁止行为。我认为这项规定不适合国家管理活动。任何违反禁止行为的行为都应被吊销。我认为这是不合适的。更合理的规定应该是,对那些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警告以上处分,但仍然违反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将被吊销证书。
关于拍卖的秩序和程序。可以肯定的是,该草案在防止串谋、操纵价格、蓝红队等资产拍卖领域当前痛点方面取得了突破。然而,为了确保拍卖的客观性和安全性,从实践来看,我们提出两点建议:首先,除了拍卖师之外,组织拍卖时应有其他人员积极参与,例如秘书、专家等。实践表明,这些人可能是一群极有可能违规的群体,但法律草案并未提及。
因此,建议草案考虑增加条件、禁止行为等规定,对这类人群的行为进行管理。第二个实际问题表明,房地产拍卖,尤其是房地产拍卖,目前被一群我们常说的经纪人,甚至是黑帮控制着,他们虽然不直接参与,但仍然会用各种手段恐吓拍卖参与者。
在义安省,存在使用热武器和枪支影响拍卖结果、牟取非法利益、破坏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民众混乱的情况。我们对草案中突破性的新规充满信心和期待。然而,我们不确定这些规定能否彻底清除房地产拍卖中的经纪人和黑帮。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制定具体规定,明确地方当局、警察部门和拍卖组织在保护拍卖,特别是涉及高价值资产的拍卖方面的协调责任。
关于财产拍卖结果的撤销,《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财产拍卖结果的撤销,由被拍卖财产人、拍卖机构和拍得人三方协商确定。但现实中,对于属于执行标的的财产,该规定中财产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民事执行机构,或者银行接受该财产抵押的情况下,由银行执行,实践中,该规定目前执行不统一,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利用该规定影响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一个问题民事执行实践表明,民事执行中的资产拍卖与一般的资产拍卖不同,具有资产拍卖请求主体不是所有人或使用人而是执行机关,资产由被执行人持有和管理等特点。
民事执行中的资产拍卖具有强制性,不以财产所有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国家机关通过民事执行机构和被执行人参与其中,并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实践表明,民事执行中与资产拍卖相关的困难和问题数不胜数。有时,我们面对法律规定的失效而束手无策,面对国家官员在组织此类资产拍卖上所浪费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而束手无策。
除了市场和财务状况之外,这里最大的困难或许是,拍卖的房产仍然由受判决人持有,因此客户不愿意购买此类房产。
事实上,很多拍卖会因为没有登记客户而失败。许多拍卖会举行了多次,有的甚至多达14次或20次,但仍然无法成交。有些房产已经售出,但由于业主强烈反对而无法交付,导致案件持续数月甚至数年,造成纠纷,扰乱了社会秩序和安全。
据政府报告,仅2016年,就查获并拍卖但尚未售出的毒品11,080起,总价值达32万亿越南盾。其中,已拍卖但尚未交付的毒品260起。
我们仍然知道,拍卖财产的交付属于民事执行法律关系,受《民事执行法》的调整。但我们认为,交付财产是财产拍卖法律关系的结果,应当受财产拍卖法的调整。
鉴于这些特点,以及在实践中有效规范资产拍卖的困难和障碍,我们恳请国会考虑就民事判决执行中资产拍卖的程序制定单独的、突破性的规定。唯有如此,我们才有望解决目前遇到的困难。
缩短的法规很容易被滥用。 国民经济大学副校长黄文强表示,有必要重新审视关于第二次拍卖未中标资产将按照简化程序进行拍卖的规定。黄文强副校长表示,简化程序是一种非常简短、快速的公告程序,透明度低,因此很容易被利用。 |
杨金-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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