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奈省副书记如何帮助丈夫的公司获利?

玉清 DNUM_CBZAEZCABI 08:01

这是政府督察组对强兴有限公司投资的同奈省边和市福新社商服住宅区项目检查结论内容之一。

该项目位于51号国道以南重点经济区,是隆城-头顿-边和-胡志明市之间的主要道路,紧邻龙兴经济开放区、隆城高尔夫球场,并于2012年获得同奈省人民委员会投资批准。

目前,该项目刚开始平整,尚未达到设计标高,仅投入了主干道的粗略建设,项目后续投资活动尚未继续。

同奈省委副书记潘氏美清

主要责任在于潘氏美清女士。

结论明确指出,同奈省人民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存在管理不严的现象,在项目投资准备、规划执行、土地使用计划、建设规划、建设投资管理、财政能力评估、确定土地财政义务、颁发营业执照等过程中存在缺陷和违规行为。

强兴公司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多项违反建设投资、会计制度、公司治理等规定的情况。

政府监察局表示,对于投资者强兴有限公司在实施该项目过程中违反国家管理规定的责任,应由协商中的相关机关、单位和个人承担,但首先是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潘氏美清女士的责任,她是签署该省最高法律效力行政文件的人。

同奈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陈文荣先生没有及时检查、发现和处理由另一位副主席(即Thanh女士)签署并颁发的、内容属于其职责范围的文件,没有很好地完成省人民委员会主席交付的任务。

同奈省人民委员会主席丁国泰先生对其下属的违规、失误以及作为投资方的强兴公司在项目实施的国家管理中的缺陷、不作为负有连带责任。

政府监察院认为,同奈省委副书记潘氏美清女士在担任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期间,签署了允许投资该项目的决定,但这一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签署了征求建设部意见的报告,但这一报告并不属实,与项目实施进度不符;签署了允许强兴公司将道路建设安装成本计入住宅区项目合理成本的文件,但这一决定不符合我省的总体政策。

结论中指出,“潘氏美清女士签署文件,允许强兴公司经营内河码头、土地和建筑材料业务,并扩大内河码头的经营,这些领域不是同奈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指定的,目的是为其丈夫担任董事的公司带来具体、实际的利益,目的是使其丈夫的公司享受到该地区其他实施类似项目的公司所没有的优惠”。

潘氏美清女士及其丈夫还多次直接参与强兴公司的管理和经营,违反反腐败法,违反纪律、行政纪律、内务和同奈省人民委员会的工作规定,引起社会舆论的负面评价和社会舆论的愤慨,潘氏美清女士滥用职权,利用政治权力为其丈夫的公司谋取巨额利益。

政府监察局评估Thanh女士的上述违规行为和缺点为严重,需要审查并考虑采取纪律处分。

处理责任的建议

政府督察组建议同奈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指示追究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规定和存在的不足的责任,并组织开展审查,追究责任。

同奈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向同奈省委常务委员会报告,针对潘氏美清女士在担任同奈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期间在检查结论中提到的违法行为和缺点,组织对她进行审查并采取法律行动。

检查机关建议同奈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指示主管部门检查、清缴税款;依法处理该公司所有有伪造迹象的营业登记文件;暂停强兴公司商业服务住宅区项目有关基础设施投资、场地平整和内河码头业务活动,直至该项目和企业的法律手续完成。

对于强兴有限公司,政府监察局确认,该公司为申请营业执照而编制的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聘请独立审计师;会计制度不符合国家规定;其经营活动不符合《企业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该公司在没有许可证和没有项目基本设计批准的情况下组织建筑活动,这是违法的......

因此,强兴公司立即停止以下违法行为:无证组织项目施工、制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营业登记文件、不按照《企业法》规定组织公司经营活动……

据vov.v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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