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社管理的5%土地基金只能出租少于5年。
(Baonghean) - 2016年12月,《义安报》收到来自义禄县义文乡梁山村阮克勉先生的求助信。他在信中表示,他家被义文乡人民委员会承包了8095平方米的土地,用于畜牧养殖和农场建设。2梁山村村民李某的合同期限为3年。他说,在这样的期限下,他们家很难进行大规模、长期的生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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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克敏先生在刚从宜文乡(宜禄)人民委员会租用的土地上。 |
该地块位于宜文乡Cau Tre田至梁山瓦桥之间,东侧毗邻梁东村和梁山村的排水渠,西侧毗邻梁山村的农业生产区,北侧毗邻连文乡和万乡之间的交通走廊,南侧毗邻通往梁山田的交通走廊。Mien先生希望将这块土地改造成畜禽养殖和季节性养鱼相结合的产业。
据记者调查,米恩先生与公社人民委员会代表于2016年6月27日签署了土地租赁合同,并于2016年7月2日签署了土地交接记录。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租赁期限为3年,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土地承租人如需续签合同,由土地出租人另行协商签订新合同”。因此,截至2016年7月,双方已就包括土地租赁期限在内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
签署相关文件并收到土地移交后,米恩先生开始将租赁的土地改造成畜牧养殖和家庭农场,目前已投入资金1亿越南盾。他表示,后期建造畜舍需要的资金更多,如果只租3年,根本无法收回成本并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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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克勉先生与义文乡人民委员会(Nghi Loc)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交接记录。 |
事实上,米恩先生从宜文乡人民委员会租用的土地,据了解是用于公社公共用途的农业用地,即5%的土地由乡人民委员会管理。根据2013年《土地法》第132条的规定,对于尚未用于公共用途的土地,乡人民委员会应当以拍卖租赁的方式出租给当地家庭和个人,用于农业生产和水产养殖。每次租赁的土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米恩先生家人与宜文乡人民委员会签订的3年土地租赁协议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那么,为什么宜文乡人民委员会不让Mien先生租赁5年土地,而只允许租赁3年呢?对此,宜文乡人民委员会主席Thai Doan Sy先生表示:“3年期限是Mien先生与乡政府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如果Mien先生想将合同期限从3年改为5年,乡人民委员会将依法解除旧合同,并签订新的5年合同。5年后,如果Mien先生想继续租赁土地,但国家不再需要这块土地用于其他用途,乡人民委员会将继续依法为Mien先生创造条件,使其继续租赁土地。” Thai Doan Sy先生还强调,乡政府始终竭尽全力为本乡居民生产经营、发展经济创造一切条件;米恩先生是好农民的典范,所以公社非常信任他。
另一方面,2016年6月27日的土地租赁合同也明确规定:“在合同期限内,土地出租人如需收回土地用于其他用途,土地承租人应当负责返还,并经双方协商同意,对收回土地上资产的全部价值予以补偿。”
由此可见,米恩先生需要长期租赁土地用于生产投资和经济发展是完全合法的。但是,由于米恩先生租赁的区域属于公共用途储备土地基金,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如果米恩先生希望租赁更长时间用于生产投资,他必须寻找不在5%土地基金范围内的其他土地区域。
根据2013年《土地法》第132条规定,乡、坊、镇公共用途农地资金用途如下: a) 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的规定兴建乡、坊、镇的文化、体育、公共娱乐、卫生、教育、市场、陵园、墓地及其他公共工程等公共工程; b) 对因建设本条a点规定的公共工程占用土地的被征地农民的补偿; c) 建设感恩和慈善之家。 |
冯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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