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党员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
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常务委员、中央检查委员会主席陈国旺代表政治局签署并颁发了关于对违反党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的第102-QD/TW号规定。
![]() |
插图。(来源:Vietnam+) |
该规定共5章37条,取代2013年3月30日越共十一届中央政治局第181号关于对违反党纪党员纪律处分的规定。
102-QD/TW规章与181-QD/TW规章相比增加1条。
本条例规定了对违反政治纲领、党章、决议、指示、条例、决定、法规、党的结论、国家法律、祖国阵线及政治社会组织、机关、单位的章程、决议、条例的党员的违法行为内容和纪律处分。
党员违反本条例未规定的内容的,依照党的章程、国家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给予适当处分。
党员在调动工作、退出工作、退休后仍有违法行为的,还应当审查处理;情节严重,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当依照党章、国家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
在党的纪律面前,所有党员一律平等。
在党的纪律面前,所有党员一律平等。无论身处何种岗位,党员一旦违反党的纪律,都必须接受审查和严肃处理。对违反纪律的党员,必须按照党章、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和中央检查委员会的规定、方针、原则、程序和权限进行纪律处分。
条例明确,对党员违法行为给予处分,要根据违法内容、性质、程度、危害程度、原因、从重或者减轻情节、接受批评和纠正的态度、克服缺点、违法行为的情况、造成的后果、目标、履行政治任务和党的建设工作的要求等,依法给予处分。
处理纪律问题,要把自我批评和批评结果与党组织调查核实结果结合起来,确保结论民主、客观、公正、完整、准确。要讲清原因,区分党员因资格、能力或者为公共利益、个人或局部利益而产生的错误和缺点,故意违法的;暂时性或系统性违法的;经过教育、提醒和制止,但仍然违法的;自我批评和批评意识不强,不主动承认错误,不足额及时赔偿物质损失的;有给检查造成困难和障碍的行为的;区分主动发起、组织、决定的党员和受教唆、引诱、同意犯错误的党员。
对于正式党员,纪律处分包括:谴责、警告、撤职、开除党籍。对于预备党员,纪律处分包括:谴责、警告。党员违法行为达到开除党籍程度的,应当开除党籍,不予除名;党委委员违法行为达到撤职程度的,应当撤职,不予除名;预备党员违法行为达到纪律处分程度的,应当予以谴责或者警告,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除名。
党员违法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得“内部处理”;被法院判处非监禁改造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开除学籍;被判处非监禁改造以下刑罚或者免除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分的,将根据违法内容、违法程度、性质、危害程度、原因等,从轻、从重处罚,并依法予以纪律处分。
党的纪律不能代替其他纪律。
根据《条例》,党的纪律处分不能代替行政纪律、组织纪律和其他法律处理。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管理该党员的党委必须立即指示或立即要求主管国家机关和政治社会组织在党的纪律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照国家机关的规定和组织章程,研究处理(如有行政纪律和组织纪律)。
当国家机关、祖国阵线、社会政治组织对党员干部、工会会员或工会会员实施停职、起诉或纪律处分时,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该党员的党组织。
管理该党员的党组织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研究决定给予党纪处分。
一次违纪行为只能给予一次处分,并给予一种处分方式。在审查、审议案件期间,如果一名党员有两次或两次以上违纪行为,应当对每次违纪行为进行审查、总结,并统一决定给予一种处分方式;不得将一名党员的每次违纪行为拆分成多次处分,并给予不同的处分方式。对于同一案件中多名党员有违纪行为的,应当对每名党员分别给予处分。
党的主管组织对党员作出不公正或者错误的纪律处分时,必须主动改变或者撤销该决定;已经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在审议、处理过程中违反纪律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上级党委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自纪律处分决定或解除纪律处分决定(开除学籍)宣布之日起一年后,如果党员没有申诉、没有再犯或者没有新的违法行为达到应受纪律处分的程度,纪律处分决定自动失效。对于正在接受党的主管组织考察和处分的党员,纪律处分决定不予调任、任命、授予、晋升军衔、授予、奖励或追授党和国家荣誉称号。
明确三类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措施
《条例》对各类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具体的纪律处分形式:涉及党的政治、组织和活动原则方面的违法行为;涉及国家政策和法律方面的违法行为;涉及责任制度、生活道德、信仰和宗教方面的违法行为;以及对情节较轻、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
违反政治、组织和党的活动原则的行为包括:违反政治观点和内部政治;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选举规定;违反宣传和言论规定;违反组织和人事工作规定;违反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规定。
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行为包括:预防和控制犯罪中的违法行为;检查、审查和审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投诉、检举和处理投诉和检举中的违法行为;防止和控制腐败和浪费中的违法行为;违反投资和建设方面的规定;违反金融和银行领域的规定;违反支持、赞助、人道主义和慈善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违反社会保障政策的执行规定;违反土地和住房方面的规定;违反文凭和证书的管理、颁发和使用规定;违反协会的成立和活动规定;违反造成不安全和混乱的示威和集会规定;违反婚姻和家庭方面的规定;违反与外国人结婚的规定;违反与外国组织和个人的关系的规定;违反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的规定;违反卫生部门的职业道德的规定。
违反责任、道德、生活方式、信仰和宗教制度的行为包括违反领导、指导、管理和运作;违反职责、任务和公共服务;违反社会弊病;违反家庭暴力;违反道德、文明生活方式;违反信仰和宗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考虑减轻纪律处分:主动向组织报告自己的违法行为,在被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和违法行为;主动向犯有同样违法行为的人报告、提供信息并充分、诚实地反思;主动纠正违法后果,并积极参与防止违法行为发生;主动赔偿损失,纠正自身造成的后果;因客观原因违法或被迫违法,但主动向组织报告的;因执行错误的政策、决定和上级命令而违法。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考虑加重纪律处分:经有权机关或者个人教育、提醒而不改正的;逃避、隐瞒或者不主动承认缺点或违法行为的;为其他违法行为人包庇的;对打击反对、检举违法行为的人或者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人进行打压、打击报复的;提供虚假情况或举报的;阻止他人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变造、销毁证据,制作虚假记录或证据的;在检查、监督、审查、审计、调查、审核、核实和收集违法行为证据过程中,妨碍、刁难、设置障碍的。
此外,还存在其他一些情形,例如利用紧急状态、自然灾害、执行社会、安全和国防政策而违法;违法行为造成物质损失应当赔偿而未赔偿,不弥补后果;反复、系统性违法行为,多次受到处分;有组织的违法行为;作为违法行为的主谋、发起人;强迫、煽动、组织、帮助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强迫、指使或协助他人制造虚假文件、记录、证据;隐匿、变造、销毁证据、记录、文件等。
该法规于2017年11月15日发布。/。
据Vietnamplus报道
相关新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