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治局关于省、市党委职权和组织的新规定
中央书记处常务委员陈锦秀刚刚代表中央政治局签署并颁布了关于中央直辖省、直辖市党委的职能、任务和组织结构的第305号规定。
根据第305条规定,省党委是党中央直属的党委,受党中央全面领导和指导,直接受政治局和书记处领导。
省党委的职责是直接领导和指导省级全面工作;根据党章的规定和中央委员会的指示,领导和指导省政治系统的机关、组织和直属党委、组织。
此外,省委领导省委正确贯彻党的路线、路线方针、国家的法律、政策和省党代会的决议;向党中央委员会、政治局和书记处提出和建议有关中央对地方领导和指示的问题。

关于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第305条规定,根据中央委员会的规定和指示,明确规定了执委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和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和构成。常务委员会的编制方向,按照中央政治局关于各级党代会召开、迎接每届全国代表大会的指示规定执行。
省委设立专门的参谋、支持机构和事业单位:省、直辖市党委办公室、组织委员会、检查委员会、宣传民运委员会、内务委员会、政治学校、新闻广播电视机构;省委专门的参谋、支持机构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公务员和公务员的编制。
省委职责权限
根据第305条规定,省委领导制定贯彻落实省委代表大会决议、中央政策和决议的政策措施;决定全任期工作计划和检查监督计划;决定直属机构建设、管理和人员编制的政策措施;领导革新和完善政治体制机制。
同时,省委根据职权和上级规定和指示,决定设立、合并、分立、撤销、整合党的组织、机关和直属单位,决定调动和接收党的组织。
省委领导规划、调整行政区域边界并提出意见;按照上级政策和法律规定,办理行政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分立、调整边界、更名等手续;全面领导干部工作,管理干部队伍,贯彻落实干部政策。
按照中央的规定和指示,省党委讨论并决定常务委员会和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研究、介绍和建议任命党的执行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检查委员会、检查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以及省级人民议会主席和人民委员会主席的职务;领导乡、省级人民议会代表和地方国会代表的选举。
省委领导、指导和组织实施巡视、监督和党的纪律检查、内部工作、反腐败、反浪费、反消极、防止和遏制党内政治思想、道德、作风的腐化堕落和“自我演变”“自我转化”等任务......
此外,省党委还对经济社会、预算、发行地方债券、国防、安全、生产经营投资重点计划和项目、对外经济关系等方面的战略性、重大、重要和敏感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完成党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交付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