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遗迹、风景名胜、自然遗产土地管理使用条例
琼吕县居民黄氏花女士询问:2024年土地法对历史文化遗迹、风景名胜、自然遗产土地有何规定?
回复:
2024年土地法第211条对历史文化遗迹、风景名胜、自然遗产土地作出如下规定:
1. 经省人民委员会依据文化遗产法规定列为或列入文物名录的历史文化遗迹、风景名胜、自然遗产的土地,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a) 依照法律规定由组织、个人、居民社区直接管理的历史文化遗迹、风景名胜、自然遗产土地的,该组织、个人、居民社区对历史文化遗迹、风景名胜、自然遗产土地的使用负主要责任;

b) 对于本款a点未规定的历史文化遗迹、风景名胜、自然遗产等土地,由历史文化遗迹、风景名胜、自然遗产所在地的乡人民委员会负责管理该土地区域;
c) 对侵占、占用、挪作他用、违法使用历史文化遗迹、风景名胜、自然遗产等土地,由土地所在地乡人民委员会负责发现、预防,并依照职权处理或向有权限的机关、个人提出处理建议,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2.历史文化遗迹、风景名胜、自然遗产等土地与其他用途混合使用,应当符合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文化遗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
3.文化遗产法规定的历史文物、风景名胜保护区内的土地使用者,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土地使用者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历史文物、风景名胜原有的构成要素、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国家为修复、保护和提升历史文物、风景名胜的价值,收回土地进行管理和利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给予补偿、扶持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