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安全用地结合生产劳动和经济建设活动使用条例
居住在桂风县的卢文安先生询问:2024年土地法如何规范国防安全土地与劳动、生产和经济建设活动的结合使用?
回复:
第二百零一条 为国防安全、生产劳动和经济建设活动使用土地
1.为国防安全与生产劳动、经济建设活动结合使用土地,适用于下列主体:
a)人民军所属军事单位、警察部队、人民警察所属公务机关;
b) 国防部、公安部确定管理的国有企业。
2.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主体目前管理和使用的国防安全用地,结合军事、国防安全任务的生产劳动活动和经济建设,应当编制土地使用计划,报国防部长、公安部部长审批,并缴纳年度土地使用费。
使用国防安全用地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建设活动,组织罪犯教育、劳动改造、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培训、增产改善生活以及后勤保障和技术辅助服务等活动的,免交土地使用费。

3.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主体结合生产劳动和经济建设活动使用国防安全土地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如下:
a)根据国防部长、公安部长批准的计划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b) 依法享受劳动成果、土地投资成果及其他利益;
c)终止使用国防安全用地结合劳动生产和经济建设活动服务于军事、国防和安全任务的计划时,不支付土地及土地附着物补偿费;
d) 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赠与或出租;
d)不得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或出资;
e)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g)本条第1款a点规定的主体不得转让、出租、赠与、抵押、以土地附着物出资;
h)本条第1款b点规定的主体,可根据国防部长或公安部部长批准的计划,出租、抵押或以土地附属物出资;买卖土地附属物、处理抵押财产或出资财产时,仅限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主体之间,根据国防部长或公安部部长批准的计划进行;
i) 按照规定全面履行财务义务。
4. 政府应详细说明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