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安全用地结合劳务生产和经济建设活动使用条例
居住在桂风县的罗文安先生询问:2024年土地法如何规范国防安全土地与劳动、生产和经济建设活动的结合使用?
回复:
第二百零一条 国防安全用地结合生产劳动和经济建设活动
1.国防安全与生产经济建设活动结合使用土地适用于以下主体:
a)人民军所属军事单位、警察部队、人民警察所属公务单位;
b) 国防部、公安部确定管理的国有企业。
2.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主体目前管理使用的国防安全用地,结合军事、国防、安全任务相关的生产劳动活动和经济建设,应当编制土地使用计划,报国防部长、公安部部长审批,并缴纳年度土地使用费。
使用国防安全用地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建设活动,组织罪犯教育,劳动、康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培训,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提供后勤和技术支援服务的,不缴纳土地使用费。

3.本条第1款规定的主体结合劳动生产和经济建设活动使用国防安全土地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如下:
a)按照国防部长、公安部长批准的计划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b) 依法享受劳动成果、土地投资成果及其他利益;
c)终止使用国防安全用地结合劳动生产和经济建设活动服务于军事、国防和安全任务的计划时,无须支付土地及土地附着物补偿费;
d)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赠与或出租;
d)不得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或出资;
e)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g)本条第1款a点规定的主体不得转让、出租、赠与、抵押、以土地附着物作价出资;
h)本条第1款b点规定的主体,可根据国防部长或公安部批准的计划,出租、抵押或以土地附属物出资;买卖土地附属物、处理抵押资产或出资资产时,仅限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主体之间,根据国防部长或公安部批准的计划进行;
i) 按规定全面履行财务义务。
4.政府将详细说明本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