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国防安全用地与生产劳动和经济建设活动相结合的利用规定
居住在桂峰区的罗文安先生问道:2024 年土地法如何规范国防安全用地与劳动、生产和经济建设活动相结合的使用?
回复:
第二百零一条 为国防和安全目的,结合生产劳动和经济建设活动而使用的土地
1. 将土地用于国防安全,并结合生产劳动和经济建设活动,适用于下列主体:
a) 人民军队和人民警察的军事单位、警察单位、公益单位;
b) 由国防部和公安部管理的国有企业。
2. 对于本条第1款所列主体目前管理和使用的国防安全用地,与军事、国防和安全任务相关的生产劳动活动和经济建设相结合时,应当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并提交国防部长和公安部长审议批准,并缴纳年度土地使用费。
如果将国防安全用地与生产经济建设活动相结合,用于组织教育;劳动改造、职业指导、囚犯职业培训;培训、增产改善生活;以及后勤技术支持服务,则无需缴纳土地使用费。

3. 本条第1款所列主体在利用国防安全用地进行生产劳动和经济建设活动时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如下:
a) 按照国防部长和公安部长批准的计划组织生产经营;
b)依法享受劳动成果、土地投资收益和其他利益;
c) 终止利用国防安全用地与劳动生产和经济建设活动相结合,服务于军事、国防和安全任务的计划时,不支付土地及土地附属资产的补偿;
d) 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赠与或出租;
d) 不允许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或出资;
e) 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g) 本条第1款a项所列主体不得以土地附属资产进行转让、出租、赠与、抵押或出资;
h)本条第1款b项所列主体,按照国防部长或公安部长批准的计划,可以出租、抵押或出资使用土地附属资产;买卖土地附属资产、处置抵押资产或出资资产,只能在本条第1款所列主体之间,按照国防部长或公安部长批准的计划进行;
(i) 完全履行规定的财务义务。
4. 政府应详细说明本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