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日前土地违法案件处理规定
居住在义禄县的阮氏夏女士询问:如果一个家庭使用2014年7月之前被侵占的土地,是否可以申请土地使用权证?
回复:
2024年土地法第139条规定,对2014年7月1日前使用土地的家庭和个人违反土地法的案件处理如下:
1.国家公布并标明防护带后,侵占、占用公共工程安全带,国家公布建设界线后,侵占、占用道路、路边、人行道,或者侵占、占用用于建设机构总部、公共工程或其他公共工程的土地,国家应当收回土地,归还项目,对侵占、占用的土地区域不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
如果土地利用规划、建设规划已经调整并经主管部门批准,但占用土地区域不再属于公共工程安全带范围之内;不在道路建设边界之内;并且不打算用作机关总部、公共工程和其他公共工程的,则应考虑向当前土地使用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并依法履行财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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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占、占用国家划拨的农林用地,未按期向土地使用主体收取土地使用费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a)在林业规划中,将占用或占用的土地用于特种用途林和防护林的,省人民委员会应责令收回占用或占用的土地,并移交森林管理委员会进行土地管理和使用。森林管理委员会应根据林业法的规定,考虑被占用或占用土地的使用人,用于森林的保护和发展。如果没有森林管理委员会,国家应向被占用或占用土地的使用人分配土地,用于防护林的保护和发展,并考虑向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上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
b) 为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使用土地利用规划中已侵占或占用的土地区域时,省人民委员会应指示收回已侵占或占用的土地,并在实施该工程时将土地移交给投资者。
违法使用土地者,允许其暂时使用土地,直至国家收回土地为止,但必须维持土地使用现状,并依规定申报登记;
c) 2014年7月1日前侵占、占用土地,现用于农业生产、居住用途,不属于林业规划的特种用途林、防护林,不属于土地利用规划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现使用土地人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土地附属物所有权,并依法履行财务义务。
3.家庭或者个人因侵占、占用土地使用土地,不属于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情形的,将土地用于国家划拨、租赁或者确认的土地使用权以外的用途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a)对于按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建设规划、乡村规划稳定使用土地的,应当考虑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并依法履行财务义务;
b) 除本款a点规定外,土地使用人可暂时使用土地,直至国家收回土地,但必须维持土地使用现状,并按规定申报登记。
4.家庭和个人使用自己开垦的、无争议的农业用地,由国家按照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农业用地分配限额,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财产所有权证书;超过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必须转为国有土地租赁。
5.自2014年7月1日起,使用土地的户籍居民或者个人违反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土地法,国家不予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并依法处理。
6. 政府应详细说明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