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2014年7月1日前土地违法案件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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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义禄县的阮氏夏女士询问:如果一户家庭使用2014年7月前被征用的土地,是否可以申请土地使用权证?

回复:

2024年土地法第139条规定,对2014年7月1日前使用土地的家庭和个人违反土地法的案件处理如下:

1.在国家公布、划定防护带后,侵占、占用公共工程安全带,或者在国家公布建设边界后侵占、占用道路、路边、人行道,或者侵占、占用建设机构总部、公共工程或其他公共工程用地,国家应当收回土地,归还项目,对侵占、占用土地区域不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

如果土地利用规划、建设规划已经调整并经主管部门批准,但被占用土地区域不再属于公共工程安全带范围之内、不在道路建设边界之内、不属于机关总部、公共工程等公共工程用途的,应当向现使用土地的人申请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并依法履行财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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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占、占用国家已划拨土地且未分期向土地使用主体收取土地使用费的农林用地,造成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a)在林业规划中,将占用或占用的土地用于特种用途林和防护林的,由省人民委员会责令收回占用或占用的土地,并移交给森林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和使用。森林管理委员会应根据林业法的规定,考虑被占用或占用土地的使用人,用于森林的保护和发展。如果未设立森林管理委员会,国家应向被占用或占用土地的使用人分配土地,用于防护林的保护和发展,并考虑向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上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

b) 为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使用土地利用规划中已侵占或占用的土地区域时,省人民委员会应指示收回已侵占或占用的土地,并在实施该工程时将土地移交给投资者。

违法使用土地者,允许其暂时使用土地,直至国家收回土地为止,但必须维持土地使用现状,并依规定申报登记;

c) 2014年7月1日前,对侵占、占用土地,现用于农业生产、居住用途,不属于林业规划的特种用途林、防护林,不属于土地利用规划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现使用土地人应当依法申请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土地附属物所有权,并依法履行财务义务。

3.家庭或个人因侵占、占用土地使用土地,不属于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情形,且土地用途非国家划拨、租赁或确认的土地使用权用途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a)对于按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建设规划、乡村规划稳定使用土地的人,应考虑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并依法履行财务义务;

b) 除本条a点规定的情况外,现有土地使用人可暂时使用土地,直至国家收回土地,但必须维持现有土地使用状态,并按规定申报登记土地。

4.使用自开垦且无争议的农业用地的农户和个人,由国家按照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农业用地分配限额,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超过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限额的,超出部分必须转为国有土地租赁。

5.自2014年7月1日起,使用土地的家庭或个人违反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土地法,国家不予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并依法处理。

6.政府将详细说明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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