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割整理条例
居住在昆强县的阮越英先生询问:分割、合并地块时应遵循哪些原则和条件?
回复:
第二百二十条2024年《土地法》规范土地分割和土地整理
1.土地划分、整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和条件:
a) 土地宗地已取得下列其中一项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他土地附着物证书、土地使用权、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
b) 地块尚处于土地使用年限内;

c) 土地不存在争议,未被扣押以保证判决的执行,并且未被国家主管部门采取临时紧急措施。
土地存在争议,但争议区域和边界能够确定的,允许分割或合并该地块剩余无争议的区域和边界;
d) 土地分割、合并必须确保道路畅通、与现有公共交通线路衔接、合理保障供水、排水及其他必要需求。土地使用者在住宅用地或同一地块内包含住宅用地和其他用地的地块中预留部分区域用于道路建设的,在实施土地分割、合并时,无需改变该区域土地用途以建设道路。
2.分割土地,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和条件外,还应当保证下列条件:
a)划定后的地块必须保证其最小面积,并按照省人民委员会的规定使用土地类型;
分割地块面积小于允许分割的最小面积的,应当同时与相邻地块合并;
b)改变部分地块用途时,必须对地块进行分割,分割后的地块最小面积必须等于或大于改变用途后土地类型的最小面积。对于包含住宅用地和其他土地的地块,改变部分地块用途时无需进行分割,除非土地使用者需要分割地块;
c) 根据法院判决或裁定分割土地使用权时,如分割不能按规定确保分割地块的条件、面积、大小,则不得进行分割地块。
3.进行土地整理,除本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和条件外,还应当确保下列条件:
a) 土地合并必须保证相同的土地使用用途、土地使用期限和土地租金支付方式,但将土地全部或部分与同一地块内的住宅用地和其他土地合并,以及将土地与同一地块内的住宅用地和其他土地合并的情况除外;
b) 对于土地使用用途、土地使用期限、土地租金支付方式不同的地块,必须同时办理改变土地使用用途、调整土地使用期限、改变土地租金支付方式的手续,按照法律规定统一按照一个用途、一个土地使用期限、一个土地租金支付方式。
4.省级人民委员会根据本条第1、2、3款的规定、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规定各类土地划分、整理的条件和最低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