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割整理条例
居住在昆强县的阮越英先生询问:分割和合并土地时应遵循哪些原则和条件?
回复:
第二百二十条2024 年《土地法》对土地分割和土地整理进行了规范。
1.土地划分、整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和条件:
a) 土地宗地已取得下列其中一项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他土地附着物证书、土地使用权、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
b) 地块尚在土地使用期限内;

c) 土地不存在争议,未被扣押以确保执行判决,并且未被国家主管部门采取临时紧急措施。
土地存在争议,但争议区域和边界能够确定的,允许对该地块剩余无争议的区域和边界进行分割或者合并;
d) 土地分割、合并应当确保道路畅通、与现有公共交通线路衔接,并合理保障供水、排水等必要需求。土地使用者在住宅用地或同一地块内住宅用地与其他用地部分预留道路的,在实施土地分割、合并时,无需改变预留道路用地的土地用途。
2.分割土地,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和条件外,还应当保证下列条件:
a) 划定后地块须确保其最小面积及使用土地类型符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
拟分割地块面积小于允许分割的最小面积的,应当同时与相邻地块合并;
b)改变部分地块用途的,应当进行分割,分割后的地块最小面积应当等于或大于改变用途后土地类型的最小面积。对于包含住宅用地和其他用地的地块,改变部分地块用途时,无需进行分割,除非土地使用者有分割需要;
c) 根据法院判决、裁定分割土地使用权时,如分割不能按照规定确保分割地块的条件、面积、大小,则不得进行分割地块。
3.土地整理,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和条件外,还应当保证下列条件:
a) 土地合并应当保证土地使用目的、土地使用期限、土地租金支付方式一致,但将土地全部或者部分与同一地块内的住宅用地及其他土地合并,以及将土地与同一地块内的住宅用地及其他土地合并的除外;
b) 对于土地使用用途、土地使用期限、土地租金支付方式不同的地块,应当同时办理改变土地使用用途、调整土地使用期限、改变土地租金支付方式的手续,统一按照一个用途、一个土地使用期限、一个土地租金支付方式,并依法规定。
4.省级人民委员会根据本条第1、2、3款的规定、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当地的风俗习惯,具体规定各类土地划分、整理的条件和最低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