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押贷款后,12米宽的土地“变身”为8米
(Baonghean.vn)——宜禄县执法机关在追缴赃款过程中,惊讶地发现,抵押土地证的宽度为12米,但实际宽度仅为8米。因此,该案件自2013年至今仍未得到解决。
很多案件都陷入了长期的僵局。
该省民事判决执行局(DJE)副局长阮文越表示,尽管涉及信贷机构和银行的执行案件每年成功率均高于上一年,但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相关方协调解决。例如,DJE 涉及荣市 Thanh Huyen 有限公司的案件。
据此,2013年4月,根据荣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宜禄县执行局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责令Thanh Huyen有限公司(荣市阮文居街152号)向越南对外贸易股份制商业银行支付35亿多越南盾的本金及利息。由于Thanh Huyen有限公司无法执行判决,执行人员扣押了Huyen女士的抵押财产,包括位于宜禄县宜泰乡泰盛村的一栋面积为85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附属房屋。宜禄县执行局在处理财产过程中发现,Huyen女士的土地实际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与Huyen女士和她的丈夫受让的土地现状不符。
这意味着银行抵押的土地面积为12米,但实际面积只有8米,剩余的4米属于隔壁张氏静女士的土地和房屋。宜禄县人民委员会也证实,在为阮清玄女士及其丈夫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发放手续时,由于操作失误,侵占了张氏静女士4米的土地。然而,迄今为止,主管部门尚未做出调整或修改的决定,导致此案一直悬而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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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局人员深入基层核实破案情况。图片:Thu Trang |
或者像Cua Lo镇的Vo Van Dung先生的案件。2017年9月,Van Dung先生抵押了他的房子和土地使用证等财产来借钱;后来他无力偿还债务,于是贷款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17年,门罗镇人民法院判决武文勇先生向越南资产管理公司(VAMC)偿还截至2017年9月29日的债务本金及利息,共计8.34亿越南盾(其中本金5亿越南盾)。法院判决后,武文勇先生亦无力偿还债务,因此VAMC向执行机构申请拍卖门罗镇人民委员会于2011年11月2日签发的位于宜香坊第12街区、地块编号456、地块编号16、面积198.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等抵押资产。
义安省民事判决执行机构(CJEA)每年要解决的信贷和银行案件数量平均占案件数量的1.5%,但案件金额却占到60%。而那些复杂、旷日持久的案件往往是需要执行的大额金额的案件。
然而,在执行判决期间,由于武文勇先生没有主动执行,2018年5月,门罗镇执行局作出强制扣押决定;该房产以7.52亿越南盾以上的价格进行拍卖,最终由宜新坊一位居民以7.75亿越南盾拍得。然而,武文勇先生拒绝将房产移交给拍得者,甚至进行了激烈的反抗。因此,门罗镇执行局不得不向镇执行指导委员会和相关机构汇报,进行说服、动员和执行,最终于2019年7月结案。
自2015年至今,信贷机构和银行的THA组织已处理618起案件,涉案金额超过16,540亿越南盾;其中506起案件有执行条件,涉案金额超过14,190亿越南盾。截至目前,已结案234起,涉案金额超过7,300亿越南盾。
加大协调力度“化解”困难
上述案件属于土地纠纷案件,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给银行的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因此涉及该内容的判决执行也遇到困难。
7月9日,在省住房和城市发展部与全省信贷机构和银行举行的会议上,与会各方代表就Thanh Huyen公司案提出了许多意见,同时建议各方应找出更多THA信贷和银行业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许多信贷机构和银行指出了需要解决的不足之处,例如:抵押资产属于第三方,导致各方不予配合,甚至像武文勇先生案那样进行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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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禄县土地纠纷案件判决执行现场。照片由光勇提供 |
许多房产被查封拍卖后,无人问津。例如,在荣市陈友丹先生的案件中,他被查封的房产被拍卖了12次,却依然无人问津。甚至有案例,他降价22次,但房产仍然无法拍卖。
另一个问题是抵押资产的合法性,尤其是土地使用权。许多案件的性质不明确且存在争议,因此无法被取消抵押品赎回权。例如,Thanh Huyen公司的案例。此外,一些银行和信贷机构的资产质量和贷款评估流程缺乏保障,导致被扣押时的资产价值远低于贷款债务。一些信贷机构和银行并未积极配合和与取消抵押品赎回权机构分享资产。
甚至有信贷机构与法警签订合同执行判决,只有在遇到困难时才会请求执行机构执行。另一种常见的执行困难情况是,汽车、挖掘机等贷款抵押资产的地址无法确定,导致无法执行判决追回。截至目前,已有18起资产“失踪”案件,金额超过2580亿越南盾,且尚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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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灾害与健康服务部与信贷机构和银行合作解决问题。图片:Hoai Thu |
为了“解决”泰国信托局(THA)信贷和银行业务方面的问题,越南国家银行义安省分行副行长高文辉表示,每家银行和信贷机构的上级部门不同,处理债务的方式也各有不同。因此,除了THA分行和信贷机构与银行之间之外,还需要加强其他部门、分支机构和地方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以找到支持机制和合作机制,帮助THA更有效地开展工作。
省民事判决执行厅厅长范国南先生还表示,下一步,省民事判决执行厅将修改和补充与越南国家银行乂安省分行的协调规定,以提高民事判决执行的有效性,特别是银行信贷案件的执行效率。“只有加强执行机关与信贷机构、银行以及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协调和定期沟通,才能迅速解决案件,避免积压和拖延。”范国南先生肯定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