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老大”与证券公司勾结作恶,共同牟利
在这笔“生意”中,越南信义商业股份银行和TSS证券公司的部分领导沆瀣一气,利用证券销售预借资金政策,共同获利。
6月28日,河内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潘成龙(1954年生,原越南信义商业股份制银行总经理)、阮氏披安(1974年生,原越南信义商业股份制银行白梅业务处处长)、黄明山(1956年生,原长山证券股份公司董事长)、胡淮南(1977年生,原长山证券股份公司总经理)、阮忠清(1980年生)等四人提起公诉,罪名是违反信贷机构经营活动中的贷款管理规定。
信义商业股份制银行(TNB)总部位于胡志明市第一郡,注册资本为3.399万亿越南盾,董事长为武文成先生。2011年12月,国家银行决定将西贡第一银行、越南信义银行、越南信义银行三家银行合并,成立西贡商业股份制银行(SCB)。
长山证券股份公司(TSS)经营证券经纪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范玉胜先生。

调整经营许可证后,黄明山先生担任董事长,胡淮南担任TSS总经理。此外,黄明山先生还创立了越南国际股份公司和越南投资股份公司,并担任董事长。
携手共进,共克时艰,共享利益
指控称,信义商业股份银行总经理潘成龙利用越南国家银行2008年2月1日第03/2008/QD-NHNN号决定和越南国家银行2009年12月10日第39A/QD.HDQT号决定关于以贴现有价证券进行证券交易的贷款政策,与长山证券股份公司签订了合同。
这是一份向国能银行提供贷款以出售上市证券的合作合同。国能银行委托白梅交易办公室执行该合同,违反了国能银行2009年12月10日颁布的关于证券借贷法规的第39A/QD.HĐQT号决定。
为履行与长山证券股份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自2010年5月31日至2011年9月14日,白梅交易处处长阮氏披燕女士未指挥审查TSS的贷款申请,未检查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向TSS在TNB开设的账户划拨了总计超过27,140亿越南盾的款项,以便被告人黄明山、胡淮南、阮忠清将其用于展期在TNB的贷款债务并服务于经营活动。
指控称,在发放过程中,国能公司没有正确遵循预付上市证券出售资金的贷款程序,也没有按照规定履行重新检查TSS转移的信息和文件的责任。
调查结果认定,TNB银行与TSS公司通过证券销售预借款合作合同存在授信关系。但经国家证券委员会核实,2011年9月12日、13日、14日,28份证券交易结果确认书全部内容不真实,没有客户姓名,没有匹配的交易结果,全部为虚假确认书。
胡淮南先生和阮忠清先生承认,在黄明山先生的授权下,胡淮南先生和阮忠清先生指示 TSS 员工获取客户信息,创建并签署虚假贷款申请文件,以完成贷款申请,为 TSS 的业务活动服务。
国能银行白梅交易处拨入TSS账户的款项,经TSS授权可提取现金或转入TSS公司其他账户使用。
在这笔“交易”中,TNB和TSS的领导人都从中获益。指控称,双方合谋利用证券销售预借资金的政策,共同获利。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投资借贷和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截至2011年10月31日,TSS仍欠本金逾430亿越南盾,利息逾17亿越南盾,无法偿还。
胡淮南先生和阮忠清先生作为共犯协助被告人潘青龙、黄明山和阮氏披燕犯下违反信贷机构经营贷款规定的罪行。
案发后,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6月15日,黄明山先生先后向越南西贡商业股份制银行(SCB)账户转账430多亿越南盾,并随后转入17多亿越南盾利息,用于偿还TSS公司在越南信义商业股份制银行的本金及利息。
经审议,合议庭判处被告人潘成龙、阮氏披燕有期徒刑42个月,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0至36个月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