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
(Baonghean.vn)-11月16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预防和打击犯罪和违法行为的电报。电报内容如下:
义安省人民委员会电告:
- 省级部门、分支机构、行业和组织;
- 区、市、镇人民委员会。
近年来,全省环境资源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形势复杂,特别是工业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医院、畜牧养殖场等环境污染状况,河流非法开采砂石,防护林和自然保护区非法开采林产品,食品卫生安全违法行为特别是假冒伪劣食品依然猖獗,给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不利影响,一些地方存在治安秩序隐患。造成上述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各单位和个人对环境保护和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意识还不够强,甚至掉以轻心;各级党委、机关、部门对环境资源和食品安全的管理还存在漏洞,有的地方方向不坚定。
为集中解决上述情况,同时动员整个政治系统的力量参与预防和打击环境、资源和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省人民委员会要求:
1.省各厅、部门、行业、组织、县、市、镇人民委员会紧急落实以下内容:
- 继续指导和落实中央政府、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关于环境保护、自然资源、食品安全等重大政策,如:中央书记处2009年1月21日关于继续推动落实中央政治局关于在加速推进国家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环境保护的第41-NQ/TW号决议的29-CT/TW号指示;政府2013年3月18日关于环境保护领域若干紧迫问题的35/NQ-CP号决议;总理关于彻底处理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单位的第17/CT-TTg号指示;省人民委员会2009年7月21日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第21/CT-UBND号指示;省人民委员会2013年3月7日关于加强矿产活动国家管理的第06/CT-UBND号指示; 2014 年 8 月 29 日省人民委员会第 06/CT-UBND 号指示,关于加强措施确保义安省食品安全和卫生......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各机关、工会、团体和各界群众遵守《环境保护法》、《矿产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意识和责任感;积极参与举报环境、资源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大力开展基层维护国家安全群众性运动,注重树立和复制先进典型、先进事迹;表彰“好人好事”典型,对在打击环境、资源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提高环境、资源、食品安全与卫生国家管理的有效性,特别是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评审和批准、矿产开采许可证、食品安全卫生保障许可证的规划和核发、许可证发放后的检查和审查等环节。积极弥补环境、资源、食品安全与卫生国家管理中的漏洞和不足,防止不法分子乘虚而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职能部门与地方党委、政府在地方和责任领域环境、资源、矿产国家管理工作中的配合关系。
2.重点指导、指导同步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资源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及预防措施的实施,特别是针对环境污染行为、不履行环境保护承诺、非法采矿、毁林、非法运输林产品、非法交易和运输野生动物、在食品加工中使用禁用物质等新兴违法犯罪行为,具体要求如下:
——全省公安机关积极组织部署,有效开展打击打击各类环境、资源、食品安全卫生违法犯罪活动高峰期工作。
——自然资源环境部主持、配合相关机关、地方政府对违反环境、自然资源法律的行为进行检查、调查、发现和严肃处理;向省人民委员会提供建议,解决本地区复杂的环境污染热点问题。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将主持并协调相关机构和地方政府加强控制,严格管理畜禽、水产品养殖中农药和禁用物质的使用;加强森林管理和保护,保护濒危和珍稀动植物物种……
-卫生部将主持并配合相关机构和地方政府检查、发现并严厉处理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的行为。
- 工贸厅、省海关厅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打击非法携带废品、废弃物、不洁食品进入义安省的行为力度。
——省检察院、省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各级有关机关特别是侦查机关的配合,提高涉环境、资源、食品安全等领域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的效率、质量和进度,确保法律的严格性;遴选确定一批典型案件,作为侦查、起诉、审判的重点,组织开展巡回审判,为宣传震慑犯罪工作服务。
——信息传媒厅、省广播电视台、乂安报社、各通讯社、报纸加大宣传力度,介绍违法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犯罪手法、伎俩以及环境、资源、食品安全职能部门的打击成效,提高全民守法意识,凝聚全社会共识,共同参与打击和预防环境、资源、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
-财政部主持、协调有关机构向省人民委员会提供建议,支持实施资金。
——各省级直属部门、分支机构、工会、区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任务,加强和创新宣传和预防环境、资源、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加强各自职责领域和范围内的国家管理,不让违法犯罪活动为当事人提供可乘之机。
-对涉及环境、资源、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复杂化、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安全秩序、引起社会强烈不满的,有关部门、行业、领域的负责人和当地县、乡人民委员会主席要负连带责任。
3.责成省公安局主持并配合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督促各单位、地方落实本批示。及时提请省人民委员会主席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批评提醒落实不力的单位、地方。
要求各厅局长,省有关部门、部门、组织负责人,县、市、镇人民委员会主席部署和认真落实本批示,于2016年1月5日前向省人民委员会报告结果,并按规定每季度定期(通过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和省警察局)报告,以便监督、汇总并向公安部和省委报告。
TM. 人民委员会
KT. 主席
副总裁
(签名)
乐轩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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