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法修正案通过:破坏设施罪不予特赦
《大赦法》(修正案)刚刚在国会获得通过,92.99%的代表赞成,规定对破坏拘留设施罪不予大赦。
11月19日下午,司法委员会主席黎氏娥在提交接受和说明报告时表示,接受国会代表的意见,补充法不建议对犯有破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物质技术设施罪和破坏看守所罪的人予以赦免。
同时,法律还授权总统根据每次大赦期间的具体情况,决定对其他案件不予大赦。
特赦法案(修正)通过投票率,11月19日下午。 |
关于特赦条件,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统可以决定缩短服刑期限:患有重病的;经常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经省级或军区级以上医院体检委员会诊断结论的;70岁以上的;在监狱、临时拘留所、临时看守所内与母亲一起生活的孕妇或有36个月以下子女的妇女的;家庭情况特别困难,且是家中唯一劳动力的,经家庭所在乡人民委员会确认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即使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只履行了部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义务,但由于经济情况特别困难,有根据《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民事判决执行法》的规定不具备继续履行剩余部分的条件的,也可以提出特别赦免。
被执行人对非国有财产需要履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或者其他民事义务的,应当同意暂缓执行或者不就该财产请求执行。
司法委员会主席黎氏娥表示,有建议明确哪个机构负责监督和督促被赦免者履行赔偿损失、其他民事义务的承诺,以及被赦免者在被赦免后不履行承诺时将受到的制裁。
据国会常务委员会介绍,《民事判决执行法》及相关法律文件对各机关、组织和个人在民事判决执行、特别是刑事判决民事部分执行中的职责已作出明确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应依据上述法律文件组织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