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法修正案通过:破坏设施罪不予特赦

玉清 November 19, 2018 17:01

《大赦法(修正案)》刚刚在国会获得通过,92.99%的代表同意,规定对破坏拘留设施罪不予大赦。

11月19日下午,司法委员会主席黎氏娥在提交接受和说明报告时表示,接受国会代表的意见,补充法不建议对犯有破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物质技术设施罪和破坏拘留设施罪的人给予赦免。

同时,法律还授权总统根据各特赦时期的具体情况,决定对其他案件不予特赦。

特赦法案(修正)通过投票率,11月19日下午。

关于特赦条件,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统决定缩短服刑期限:患有严重疾病的;经常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经省级、军区级以上医院体检委员会鉴定结论的;70岁以上老人的;孕妇或有36个月以下子女的妇女,随母亲生活在监狱、临时拘留所或临时看守所的;家庭情况特别困难,是家中唯一劳动力,经家庭所在乡人民委员会确认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该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即使仅履行了部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义务,但由于经济情况特别困难,不具备继续履行剩余部分的条件,可以依照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民事判决执行法的规定,提出特别赦免的案件。

被执行人对非国有财产负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或者其他民事义务的,应当同意暂缓执行或者不就该财产请求执行。

司法委员会主席黎氏娥表示,有意见建议明确哪个机构负责监督和督促被赦免者履行赔偿损失、其他民事义务以及被赦免者在被赦免后不履行承诺时应受到的制裁等承诺。

据国会常务委员会介绍,《民事判决执行法》及相关法律文件对各机关、组织和个人在民事判决执行、刑事判决民事部分执行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据上述法律文件组织执行工作。

据vov.v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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