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2年起,哪些人将免除交通违规罚款?
豁免适用于罚款 200 万越南盾或以上的人员,而不是目前的 300 万越南盾。
这是行政违法处理法2020 年起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被处以 1 亿越南盾或以上罚款的组织也有资格获得部分行政罚款免除。
免除罚款的案例
因自然灾害、巨灾、火灾、疫情、重大疾病、事故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个人,可免于行政罚款,但需经居住地乡镇人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学习、工作的机关、组织确认。
因自然灾害、巨灾、火灾、疫情等原因,继续遭受特殊或突发经济困难的组织,还必须获得乡镇人民委员会、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直属税务机关或直属上级机关的确认。
2020年《行政违法处理法》首次对罚款减免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将罚款减免分为两级,即个人因无力履行处罚决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处罚决定规定的部分罚款:
- 已减轻部分罚款,但因天灾、灾祸、火灾、疫病、重病或意外事故而继续面临经济困难。
- 第一次或第二次缴纳罚款,且被允许多次缴纳罚款,但因自然灾害、灾难、火灾、流行病、重大疾病或事故等原因面临特殊或突发的经济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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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在河内-海防高速公路收费站对交通违规行为进行罚款。图片来源:Ba Do |
该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免予缴纳处罚决定规定的剩余罚款:
- 已减少部分罚款,或已多次缴纳罚款,且为第一次或第二次缴纳罚款。
——已完成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追加处罚及补救措施的执行。
- 因自然灾害、巨灾、火灾、疫情等原因,继续遭遇特殊或突发的经济困难。
个人已获缓缴部分罚金,但因自然灾害、灾难、火灾、疫病、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而继续遭受经济困难者,得免缴全部罚金。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形:
- 因自然灾害、灾难、火灾、流行病、严重疾病或事故等原因,面临特殊或突发的经济困难,被处以200万越南盾以上的罚款。
- 处罚决定部分暂停执行的,免除处罚决定中规定的全部罚款;已执行附加处罚的,处罚决定中规定了补救措施;
- 因自然灾害、巨灾、火灾、疫情等原因,继续遭遇特殊或突发的经济困难。
个人、组织申请免除罚款,应当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人提出减少或者免除罚款的申请,并附主管机关或者组织的确认书。
处罚决定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研究决定是否减免,并通知请求减免人;不同意减免的,应当明确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