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支持合作社投资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 107/2017/ND-CP 号法令,对 2013 年 11 月 21 日政府第 193/2013/ND-CP 号法令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详细阐述了《合作社法》的若干条款。
特别是针对农林渔业、盐业生产等领域的合作社及合作社联盟的扶持激励政策,增加了优先支持从事公共服务的合作社、产品消费合作社、与价值链相关的合作社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规定。
此外,修改补充土地租赁政策规定,服务农、林、渔、盐生产合作社、合作联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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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支持合作社投资基础设施建设。 |
具体而言,合作社、合作社联盟可享受政府2014年5月15日第46/2014/ND-CP号议定关于土地、水面租金管理的第19条第1款第9项g点、第20条第1款第a点和政府2016年9月9日第135/2016/ND-CP号议定关于修改、补充土地使用费、水面租金征收管理若干法令条款的第3条第5款、第6款、第7项规定的土地、水面租金减免政策。
鼓励成员、成员合作社以土地、水面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建设总部、晒场、仓库;建设直接服务于合作社、合作联盟农林水产、盐业生产的服务设施。
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指导自然资源与环境部根据土地法规定,研究需求,进行测量,设立地标,向所在地的合作社、合作联盟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地上资产证书。
据农业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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