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支持合作社投资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 107/2017/ND-CP 号法令,对 2013 年 11 月 21 日政府第 193/2013/ND-CP 号法令中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该法令详细阐述了《合作社法》的若干条款。
特别是针对农林渔业和盐业生产领域的合作社和合作社联盟的扶持和奖励政策,增加了对从事公共服务的合作社、产品消费合作社、与价值链相关的合作社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优先支持的规定。
此外,修改补充土地租赁政策规定,服务农林渔盐业合作社、合作联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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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支持合作社投资基础设施建设。 |
具体而言,合作社、合作社联盟可享受政府2014年5月15日第46/2014/ND-CP号关于土地、水面租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g点、第二十条第一款a点以及政府2016年9月9日第135/2016/ND-CP号关于修改、补充土地使用费、水面租金征收条例若干条款的规定,以及政府2016年9月9日第135/2016/ND-CP号关于修改、补充土地使用费、水面租金征收条例若干条款的规定,免征、减征土地、水面租金政策。
鼓励成员、成员合作社以土地、水面使用权等出资,建设总部、晒场、仓库;建设直接服务于合作社、合作联盟农林水产、盐业生产的服务设施。
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指导自然资源与环境部根据土地法规定,审查需求,进行测量,设立地标,向所在地的合作社、合作联盟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地上资产证书。
据农业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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