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客户报告使用存折买卖房屋损失了320亿越南盾?
在为Phuong Anh女士买房时,Thu女士没有现金,只有一本300亿越南盾的存折尚未到期,为了避免损失5亿越南盾的利息,双方同意以存折代替现金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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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使用有价证券买卖房屋,双方应仔细考虑法律条款和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图片:HH |
大叻市林同县吴芳英女士(57岁)的案例显示,她在越南投资发展银行(BIDV)的存折上损失了320亿越南盾,这笔钱与她父母的房屋买卖交易有关。芳英女士将房屋卖给了裴氏英秋女士,但双方并未像往常一样以现金交易,而是使用了买家(秋女士)的存折。据许多律师称,如果Phuong Anh女士要求买家从储蓄账户中提取资金来支付给她,那么在银行丢失钱财的不幸事件可能就不会发生。
在与 VnExpress 交谈时,吴芳英女士说,接受存折的理由是,Thu女士称在完成360亿越南盾的购房合同后,自己没有现金,但有一本300亿越南盾的存折,期限为3个月。该存折由 BIDV 位于河内西湖支行的 D2 Giang Vo 交易办公室于 2016 年 1 月 21 日发行,有效期至 2016 年 4 月 21 日。据 Thu 女士介绍,该存折无法在到期日之前提取。
事实上,房地产买卖双方使用存折进行交易的情况并不少见。主要原因之一是买家手头没有现金,而存折尚未到期,如果提前取款,将损失一大笔利息。就像裴氏英秋女士的情况一样,她持有300亿越南盾,利息损失可能高达5亿越南盾。
因此,双方并没有提取全部款项支付给方英女士,而是前往银行确认存折上确实有这笔款项,并将其带到公证处办理授权手续。在公证处,Thu女士授权方英女士在到期时提取存折上的全部款项。同时,对于剩余的60亿越南盾,方英女士同意让Thu女士开具一张期票,以便日后支付。
陈明海律师(Basico Law Firm)表示,采用上述形式进行支付交易时,各方应仔细注意程序,以避免风险。
例如,卖方应要求买方立即将姓名和存折过户给他/她,而不是像Thu女士授权Phuong Anh女士那样,通过委托书的方式。因为原则上,这种委托形式的主要权力并不在被授权人(Phuong Anh女士)手中。因此,如果被授权人Thu女士单方面取消委托书,风险就会显现。
另一个风险是,当委托人死亡或其配偶、子女发生财产纠纷时,委托书将失效。因此,如果以此形式付款,必须立即办理存折转帐手续,而不能像上述情况一样等待2个月,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据VNE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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