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孝乡人民委员会前主席受审
(Baonghean.vn)-2012年8月28日,太和市人民法院以“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罪”一案,对被告人阮文雄(1959年出生,原太和市同孝乡人民委员会主席)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审判。
据太和省人民检察院起诉:2003年,为执行政府总理关于在太和市同孝乡投资建设胡志明路一期工程的决定,13户被征地家庭获得了安置用地,即黎文清先生、阮志勇、阮文和、黎文大、太文上、阮仲英、陈世泰、潘文山、杜明山、黎英朝、阮本、陈文传和阮氏桂女士。其中,勇先生家的土地部分由阮志勇先生转让,但尚未依法完成过户手续。
2003年8月27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决定,批准补偿金额、开通48号国道交叉口的场地清理、安置区以及同孝公社体育场的搬迁。2003年9月10日,时任公社人民委员会主席的阮文雄指示张文平(交通水利官员)和阮如丹(土地官员)征收土地使用费,用于为13户居民办理土地使用证,共计160,070,000越南盾。征收完毕后,阮文雄指示不要按规定上缴国家预算,而应由张文平和阮如丹自行管理。在二人管理上述款项的过程中,为了提高自己的威信和地位、服务对外关系和解决同孝乡人民委员会的一些工作,雄先生指示平先生和丹先生花费133,870,000越南盾。
洪先生主持的家户收款和支出均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收据或付款凭证。所有这些款项均未上缴国家预算,被遗漏在账簿之外,并违反财务原则和法律规定使用。这些支出包括公社基本建设、各部门和分支机构日常工作以及公社人民委员会活动的支出。尽管这些支出没有有效的发票或凭证,但直接收款人均予以认可。此外,还有一些外事、接待、旅游和支持等费用不符合国家预算的支出条件,但洪先生仍然批准了这些支出。另一方面,洪先生本人也收到了部分收款,但无法解释这些款项的使用方式和用途。
庭审中,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本人有烈士母亲,在工作中多次获得各级部门表彰,荣获多项勋章、奖状。根据情节轻重,合议庭依据《刑法》第281条第2款b点、第46条第1、2款p、s点、第47条等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此外,被告人还承担民事责任,向11户家庭返还128,870,000越南盾。
孙河-周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