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常委会印发了一批干部党员政策规定。
(Baonghean.vn)- 省委常委会刚刚颁布了有关干部、党员和一些政策对象的政策规定,具体如下:
一、干部、公务员来实习驾驶我退休了
1.确定退休日期、宣布日期和退休决定
遵守现行程序规定和退休年龄针对官员和公务员。
1.1. 宣布退休时间:
干部、公务员退休日期(按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次月1日)六个月前,其管理机关、单位应当向干部、公务员本人发出退休日期的书面通知,同时通知其任职机关和接任人员。
1.2. 决定退休的时间
干部、公务员退休日期前三个月,由主管部门作出干部、公务员退休决定。退休决定必须载明退休日期和社会保险待遇。
2.发布干部、公务员退休通知、决定权
2.1. 签发退休通知的权力
-省委常委公布退休省委常委会直接管理的若干干部岗位,按照2020年7月9日第3703-QD/TU号省委常委会关于干部管理分级负责和任用规定第四章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介绍候选人(各部委、中央直属部门管理任命的垂直领域岗位除外),其中包括:省委常委会委员,省委执行委员会委员;省人民议会副主席,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各党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省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省人民议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省人民议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省人民议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厅、同级机关处长、副处长;省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省级政治社会组织负责人、副负责人;省政治学校校长、副校长;乂安报社总编辑、副总编辑;省广播电视台台长、副台长;合作社联盟主席、副主席;文学艺术协会、红十字会主席、副主席;省委检查委员会委员;区、市、镇党委、省区党委书记、副书记;区、市、镇人民议会主席、人民委员会主席;省属公立大学校长、副校长,省属公共服务单位负责人、副负责人:布末国家公园,省投资、贸易与旅游促进中心,省土木工程和工业项目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乂安出版社......
——除上述职位外,干部、公务员退休通知书的发放,应当符合现行干部管理简政放权有关规定。
2.2. 退休决定权
2.2.1. 中央政治局、书记处管理的干部
实施程序按照中央组织委员会2008年7月31日第19-HD/BTCTW号指示的内容执行。
2.2.2. 对于国家部门的官员和公务员
- 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退休以下职务:根据省委常务委员会公告和省人民委员会主席任命的其他职务。
- 部门主任及同等级别人员决定以下职位的退休:从部门主管级别及同等级别以下。
- 区、市、镇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下列职务退休:区、市、镇及以下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副主席。
2.2.3. 党的机关、祖国阵线和社会政治组织的干部和公务员
- 省委常务委员会决定退休以下职务:省委办公室正、副主任、正副主任;省委检查委员会委员、省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省级政治社会组织正、副主任;省政治学校校长、副校长;乂安报社总编辑、副总编辑;党群系统各县市党委、省委直属党委书记、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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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常委向原省委常委、原第十八届省委执行委员会委员、原各厅级、各部门领导敬献牌匾和鲜花。图片来源:Thanh Duy |
- 省党建委员会负责人、省委办公室主任、省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省级政治社会组织负责人及同等级别职务的退休决定:厅级及同等级别以下职务。
——区、市、镇党委常务委员会及其下属党委决定下列职务的退休:常务委员会委员、党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党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同等职务;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县级及以下政治、社会组织负责人。
3. 退休前组织会议并赠送纪念品
- 省委常务委员会组织会议并向下列职务人员敬赠纪念品:省委常务委员会委员、省委执行委员会委员;省人民议会副主席、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省委办公室正、副主任;省委党建委员会正、副主任;省祖国阵线委员会正、副主席;省级政治社会组织正、副组长;省政治学校校长、副校长;乂安报社总编辑、副总编辑;各区、市、镇党委、省委直属党群系统党委书记、副书记(省委组织部、省委办公室准备)。
- 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组织召开会议并向担任下列职务的干部(非省党执行委员会委员)赠送纪念品:省人民委员会委员,各厅、厅级机关处长、副处长;文学艺术协会主席、红十字会主席;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正、副主任;各县、市、镇人民议会专职主席和人民委员会主席(由内务部和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准备)。
- 省人民议会常任代表举行会见并向省人民议会各专业部门负责人、副负责人、省人民议会办公室负责人、副负责人(由省人民议会办公室筹备)赠送纪念品。
- 其他事项:党委、机关、单位领导为干部、公务员退休前组织见面会、赠送纪念品。
4.退休决定授予的组织
作出退休决定的,由干部、公务员所在机关党委、专业层级、工会组织代表召开会议,直接提出退休决定。
5.官员退休纪念品级别
- 省委书记、副书记、省人民议会主席、省人民委员会主席:800万越南盾。
- 省委常委、省人民议会副主席、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省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600万越南盾。
省委执行委员会委员,省人民委员会委员,省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省委党建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省人民议会办公室、省人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省人民议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厅、厅级机关主任、副主任,省武装力量主任、副主任,省祖国阵线委员会副主席,省政治社会组织主任、副主任,省政治学校校长、副校长,乂安报社总编辑、副总编辑,区、市、镇党委、省直属党委书记、副书记,区、市、镇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主席:奖金500万越盾。
- 省委检查委员会委员;省祖国阵线委员会常委、省级政治社会组织常委;越南文学艺术协会主席、副主席、红十字会主席;人民教师、人民医生、人民艺术家、武装部队英雄、劳动英雄;省内各大专院校校长、副校长;省内各公共服务单位负责人、副负责人:布末国家公园、省投资贸易旅游促进中心、省土木工程和工业项目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乂安出版社:奖金400万越盾。
- 机关或单位规定的其他科目。但不得超过直属上级规定的级别。
- 对于省委执行委员会委员,退休或调往党委外工作时,将获赠纪念品,上面写着“乂安省委向同志赠送……乂安省委执行委员会委员(乂安省委常委)任期……,任期……”(由省委组织委员会准备);纪念品的价值将由省委常委审议并决定。
6.公务员辞职案件
领导干部、公务员离任时,按现行规定享受待遇。
二、春节礼金制度、休假和旅游;探望和补贴生病官员
1. 春节、旅游、度假等节日送礼制度
担任下列职务的干部(包括中央机关及其他省份相当职务的干部),退休、户口和党内活动已转移至义安省居住的(除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情况外),享受以下制度:
1.1. 农历新年送礼
- 省委书记、副书记、省委常委、省人民议会主席、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包括不居住在乂安省的同志):奖金250万越南盾,以及价值50万越南盾的礼品。如果已故但仍有妻子或丈夫,奖金150万越南盾,以及价值50万越南盾的礼品。此外,对于居住在乂安省并参加党的活动的退休同志,在他们70岁、80岁、90岁生日时,将获得200万越南盾的礼品和一张生日贺卡。
- 省人民议会副主席、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国会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省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省党部执行委员会委员、省人民委员会委员、老革命干部:200万越南盾。
- 起义前担任下列职务的干部、同志(非省委执行委员会委员):省委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省委党建委员会副主任;省人民议会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国会代表团办公室、省人民议会、省人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厅、厅级机关、省武装力量处处长、副处长;省祖国阵线委员会副主席,各省级政治社会组织处处长、副处长及同等职务;省政治学校校长、副校长;乂安报社总编辑、副总编辑;各区、市、镇党委和省直属党委书记、副书记;区、市、镇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主席;文学艺术协会主席、副主席;省内大专院校校长、副校长;省内公共服务单位负责人、副负责人:Pu Mat国家公园、省投资、贸易与旅游促进中心、省土木工程和工业工程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1,500,000 越南盾。
- 此外,当该省代表团拜访上述对象时,将向其赠送价值 50 万越南盾的实物礼物。
- 每年根据具体情况,省委办公室主持并指导省委常委会组织在春节期间与在省内退休的义安省委原书记、副书记、常委,义安省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国会驻义安省代表团团长等举行会晤。
- 值此党的建党和苏维埃运动纪念日(宜静1930-1931年)之际,根据具体情况,省委组织委员会建议向老革命干部、起义前干部和获得党龄70年以上徽章的党员赠送礼物。
- 根据具体情况,省委常委会组织向下列对象赠送礼物:对国家有功人员、越南英雄母亲、爱国知识分子、孤寡老人、贫困家庭、政策家庭......每人(家庭)最高礼金为100万越南盾,实物礼物价值为50万越南盾。
1.2. 国内旅游度假
- 视具体情况,省委组织若干代表团赴国内各省访问,具体访问对象包括:省委书记、副书记,省委常委,省委执行委员会委员;省人民议会主席、副主席,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省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国会专职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省人民委员会委员。退休干部可获邀请访问一次,访问时间不超过15天,每人奖励100万越盾。省委组织委员会制定计划,报省委常委并组织实施。
- 获准入住中央度假村的人员,按照中央组织委员会的规定执行。获邀前往度假的官员将获得每人100万越南盾的奖励。
1.3. 年度暑假
- 省委书记、副书记,省委常委、省委执行委员会委员;省人民议会主席、副主席,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省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国会专职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省人民委员会委员及同等职务:每年夏季,省委邀请他们到 Cua Lo 市度假 5 天。
- 担任下列职务的同志(非省委执行委员会委员):省委办公室副主任,省委党建委员会副主任;省人民议会委员会正、副主任;国会代表团办公室、省人民议会、省人民委员会正、副主任;省武装力量各厅、厅级机关处长、副处长;省祖国阵线委员会副主席,省级政治社会组织及同等职务的处长、副处长;省政治学校校长、副校长;乂安报社总编辑、副总编辑;区、市、镇党委书记、副书记;区、市、镇人民议会主席、人民委员会主席;越南文学艺术协会主席、副主席;省内各大专院校校长、副校长;省内公共服务单位的领导和副领导:普马特国家公园、省投资、贸易和旅游促进中心、省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每年夏天,省委都会邀请他们到库阿洛镇(Cua Lo)度过四天。
应邀前往库阿洛镇度假的干部,每人可获赠100万越南盾的礼品。因健康状况不佳或有正当理由不能前往库阿洛镇度假的同志,在度假期间,将按标准支付餐费和礼品。
库阿洛镇干部每年度暑假服务费用视具体情况而定,由省委组织委员会协商后报省委常委会决定。
2. 病假(在职、退休)对象及就诊制度
2.1. 省委常务委员会、省人民议会、省人民委员会每年探望或授权省委组织委员会探望下列患重病、住院或在家治疗的对象(如可能,包括居住在外地的退休人员),探望次数不得超过2次/人:
- 越共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省委书记、副书记、省人民议会主席、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探亲费300万越南盾。
- 省委常委、省委执行委员会委员、国会代表团团长、省人民议会副主席、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省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探亲费200万越南盾。
- 国会代表团专职副团长,省人民委员会委员,省委办公室副主任,省委党建委员会副主任,省人民议会各委员会正、副主任,国会代表团、省人民议会、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正、副主任,各厅、厅级机关处长、副处长,省武装力量处长、副处长,省祖国阵线委员会副主席,省政治社会组织处长、副处长,省政治学校校长、副校长,《乂安报》总编辑、副总编辑,各区、市、镇党委及直属党委书记、副书记,各区、市、镇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主席,越南文学艺术协会主席、副主席;省内大专院校校长、副校长;省内公共服务单位负责人、副负责人:Pu Mat国家公园,省投资、贸易与旅游促进中心,省土木工程和工业工程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 探访津贴150万越南盾。
2.2.省委常委授权区、市、镇党委常委、机关、单位领导视察
- 1945年8月前革命干部;人民教师、人民医生、人民艺术家;越南英雄母亲、武装部队英雄、劳动英雄。探望津贴100万越南盾。
- 对象包括2020年7月9日省党委常务委员会关于干部管理权力下放、干部任用、推选干部出任的3703-QD/TU号条例第四章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其他职务;居住在县、市、镇、党龄70周岁以上的党员。探亲津贴最低金额为100万越南盾(由单位或地方规定,但不得超过本条例规定的与直属上级职位相比的水平)。
2.3. 通知
上述对象患病时,其家属、管理机关、所在地机关应当通知同级和上级党委组织委员会,组织探望。
3.大病治疗困难补助政策(按补助大病目录规定执行)
本规定第二节第二点2.1条规定的对象,患有严重疾病,需要手术、干预、使用专业委员会规定的特殊药物等进行适当治疗,除医疗保险制度支付的费用外,如果情况困难,可考虑支持部分剩余费用,但每人最多只能获得2次支持。
3.1. 支持对象及支持力度
- 对象为越共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省委书记、副书记、省人民议会主席、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省委常委。 扶持金额每次不超过30,000,000越南盾(贰仟万越南盾)。
- 其余对象须经省党委常委视察或经省党组织委员会授权视察。支持金额不超过20,000,000越南盾/次(贰千万越南盾)。
- 区、市、管理机构和授权机构常务委员会视察的事项,由区、市、管理机构和授权机构的领导根据当地或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3.2. 考虑重大疾病支持的文件和程序
- 患者本人(或患者家属)提出申请,经机关、单位负责人(现任干部)证明,或经患者所在公社、坊、镇党委(退休干部)证明。
- 接受治疗的医院的发票和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由工作场所负责人(对于现任官员)或居住地公社、坊、镇党委(对于退休官员)证明。
- 材料送交省委组织委员会审核,并报省委常务委员会审议,并逐案予以支持。党费预算资金来源由省委组织委员会每年管理。
三、办理官员逝世(在任、退休)的丧葬事宜
干部逝世后,由干部管理机关协调其出生地、居住地和家属所在地政府、党委,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办理丧葬事宜。根据越共中央书记处2013年4月10日第184-QD/TW号条例和中央办公厅、省委常委会2017年9月22日第09-QD/VPTW号条例,关于干部逝世后丧葬事宜具体规定如下:
1. 第一个主题
- 越共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央执行委员会候补委员、省委书记、副书记、省人民议会主席、省人民委员会主席。
- 居住在乂安省的退休副部长及同等职务(包括军队副部长)(已将其户口和党内活动转移到乂安省的居住地)。
丧葬组织:
- 由省委常委率领的省委、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省祖国阵线委员会代表团,敬献花圈和 300 万越南盾唁电。
- 出席仪式的有逝者同志所在地方、机关、单位以及逝者出生地和居住地党委、机关、地方祖国阵线委员会的代表。
2. 第二个对象
- 居住在义安省的退休部门主管或同等职务人员(已将户口和党内活动转移到义安省居住)。
- 省委常委,国会代表团团长,省人民议会副主席,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省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
- 武装部队的将领。
丧葬组织:
- 向由省委常委或省委常委委员(高一级或同等级别)率领的省委、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省祖国阵线委员会代表团敬献花圈,并颁发慰问金 2,500,000 越南盾。
- 出席仪式的有逝者同志所在地方、机关、单位以及逝者出生地和居住地党委、机关、地方祖国阵线委员会的代表。
3.第三方
- 居住在义安省的退休副局长及同等职务(已将户口和党内活动转移到义安省居住)。
- 省委执行委员会委员,国会代表团副团长,省人民委员会委员,省委办公室副主任,省委党建委员会副主任,省人民议会主席、副主席,国会代表团办公室、省人民议会、省人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厅、厅级机关主任、副主任,省武装力量参谋长、副参谋长,省祖国阵线委员会副主席,省政治社会组织参谋长、副参谋长,省政治学校校长、副校长,《乂安报》总编辑、副总编辑,各区、市、镇党委及直属党委书记、副书记,人民议会主席,区、市、镇人民委员会主席,越南文学艺术协会主席、副主席;省内各大专院校校长、副校长;省内各公共服务单位负责人、副负责人:布玛国家公园、省投资贸易旅游促进中心、省土木工程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委员会……;老革命干部、英雄的越南母亲、两次抗战的武装部队上校、武装部队英雄、劳动英雄;杰出的知识分子;教授、人民艺术家、人民教师、人民医生。
丧葬组织:
- 出席仪式的有逝者同志所在地方、机关、单位以及逝者出生地和居住地党委、机关、地方祖国阵线委员会的代表。
- 省党委常务委员会授权省党组织委员会组织丧葬代表团,携带省党委、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省祖国阵线委员会的花圈或横幅,丧葬费 200 万越南盾(省党执行委员会委员 250 万越南盾)。
- 如果不能派代表团前往吊唁,省委常务委员会将授权区、市、镇党委常务委员会前往吊唁,敬献花圈或横幅,并支付 200 万越南盾的慰问金。
4. 第四主题
- 省级人民团体常委、省祖国阵线委员会常委、省红十字会主席、副主席、省委检查委员会委员。
- 抗战前的干部;参加过两次抗战的武装部队中校;不担任上述职务的功勋艺术家、功勋教师、功勋医生(已离退休)、荣获七十年以上党员徽章的党员。
丧葬组织:
- 丧葬组织委员会将噩耗通报死者同志所在地方党委、机关、单位以及死者出生、居住地的乡、坊党委、机关、祖国阵线委员会。
- 省党委常委会责成当地党委、政府或逝者同志所在机关、单位组织追悼会,悬挂横幅或花圈,并发放慰问金150万越南盾。
5. 其他对象
获得55年以上党员证章的党员(除第三节第四点已申请者外)不幸逝世的:区、市党委组织委员会、区、市、镇劳动荣军社会部派代表前往吊唁,敬献锦旗或花圈,并支付唁电100万越南盾。
6. 宣布不幸的消息并组织葬礼
- 遇有不幸消息时,家属及上述人员的管理机关应通知上级党委组织委员会。省委组织委员会应根据死者情况,报请省委常委会征求意见,组织丧葬代表团,并配合省委办公厅通知相关部门和部门前来吊唁或参加葬礼。
- 葬礼根据政府 2012 年 12 月 17 日第 105/ND-CP 号法令和省常务委员会 2019 年 4 月 22 日第 2841-QDi/TU 号条例举行。
四、其他一些规定(现任和退休)
- 担任党中央委员、党中央候补委员、省委书记、副书记、省人民议会主席、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国会代表团团长的干部的亲生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患病需住院治疗时,由省委常委会看望或授权省委组织委员会看望,看望费用为200万越南盾(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逝世时,可持锦旗或花圈,并支付丧葬费200万越南盾。
省委常委、省委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亲生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国会代表团专职副团长;省人民委员会委员;省委办公室副主任、省委党建委员会副主任;省人民议会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国会代表团、省人民议会、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厅、厅级机关主任、副主任;省武装力量厅长、副厅长;省祖国阵线委员会副主席;各省级政治社会组织厅长、副厅长;省政治学校校长、副校长;《乂安报》总编辑、副总编辑;县、市、镇党委及直属党委书记、副书记;各区、市、镇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主席;越南文学艺术协会主席和副主席;省内各大专院校校长和副校长;省内各公共服务单位负责人和副负责人:布玛国家公园、省投资、贸易与旅游促进中心、省土木工程和工业项目投资建设管理委员会...:患病需住院治疗时,省委常委看望或授权省委组织委员会看望,看望费150万越南盾(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逝世时,敬献锦旗或花圈,并支付唁电150万越南盾。
前款所列干部的亲属患病需要住院治疗或者去世时,其亲属的管理机关应当通知上级机关看望、慰问。
- 每种情况均取决于具体条件:
+ 省委常委会有权看望慰问部分省委管理的干部、部分区、市、镇(或居住、工作在省内的中央管理人员)的政策性家属,探望慰问。看望慰问制度按照省委常委会的指示执行。
+ 省委组织委员会领导可看望慰问以下对象:1945年八月总起义前的革命干部;患病或逝世的区、市、镇领导;区、市、镇党委常委;区、市、镇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看望津贴为100万越南盾。
在物价波动的时候,省委常委会授权省委常委会决定具体适当的支出标准。
V-金融
- 资金来源:
+ 对于属于党群组织的主体,省委组织委员会和省委办公室将制定年度计划,从省级预算中安排。
+ 对于属于国家部门的主体,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和内政部将就年度计划提供建议。
- 实施本条例支出制度的资金来源由国家预算保证,并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分权制度执行。
六、实施
——省党委常务委员会责成省人民委员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祖国阵线委员会、省级政治社会组织、党委、直属单位根据本规定组织实施。
- 省委办公室配合省委组织部制定年度预算计划,监督和配合有关部门、分支机构落实本规定。
-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室和内务部制定预算计划并按规定向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提供建议。
——对地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权限制定本单位管理的政策。
- 本规定自签署之日起(2021年5月6日)生效;取代省党委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9月18日颁布的第2318-Qdi/TU号关于“乂安省党委若干政策制度”的规定。
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机关、单位要及时向省委组织部汇报,并报省委常委会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