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提议补充有关退休官员纪律处分的规定。
内政部法令草案补充了对退休人员在工作期间违法行为的行政纪律处理原则。
根据第十四届国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和补充<干部、公务员法>和<公务员法>若干条款的法律》(法律第52/2019/QH14号)的规定,内务部起草了关于规范对干部、公务员和公务员纪律处分的政府意见和命令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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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法令起草过程中,也存在不同意见。具体而言,2008年《干部法》规定,对干部的处分方式有四种:谴责、警告、撤职和撤职。
但目前,在有关组织机构的法律文件中(如《国会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只有关于撤职的规定,而没有关于特别是针对社级干部给予谴责、警告、撤职处分的违法行为、程序和纪律处分的规定。
这就造成了法律空白,导致对干部纪律处分工作难以开展,不能保证从严处理违纪违法的原则和党纪处分不代替政纪处分的原则。
针对此问题,内政部同意在法令中增加处理官员的规定,以解决实际执行中出现的困难;同时也旨在妥善落实政府和总理的指示。
补充退休干部纪律处分规定
对于规制方式,目前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建议,仅规范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对一批法律法规尚未规定的官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而不专门针对官员违法违规行为、纪律处分形式、纪律处分处理程序等作出规定。
目前,这些规定仅适用于国家机关(国会、各级人民议会)的专职干部、任职干部和民选干部。党、祖国阵线和政治社会组织机关的干部不存在任何困难或问题。
因此,如果我们为民选机构的官员增设单独的规章制度,那么对工作人员的惩戒将分为两个独立的机制。行政机构组织法也对民选职位的解雇方式有单独的规定,如果在本法令中规定,将难以确保一致性。
另外,由于担任民选职务的官员都是党员,而且是专职工作,所以一般会先执行党纪法规,然后再执行政府纪律。到时候,党纪处分有了形式,主管部门有了结论,行政纪律就需要从顺序和程序上简化。
第二类意见建议,对所有违法违纪的干部,包括党群系统、政府系统干部,明确纪律处分的内容(包括违法行为、处分顺序、适用程序、适用权限),确保纪律处分的一致性。
该法令草案由内政部制定,并根据选项1提交给政府。
条例草案增加了对退休、离退休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在工作期间违法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规定,同时增加了对退休、离退休人员在工作期间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的原则,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后执行。
内政部认为,草案规定切实可行,符合实际,确保了各项规定的有效执行。事实上,目前党内、工会和各级政府的领导职务大多由党员担任。严重违规行为大多由曾经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担任。因此,有必要对此类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分,以确保其威慑力,并与党内法规相一致。此外,草案规定将避免程序、流程和权限方面的复杂化,因为违规行为的结论已经得出,纪律处分形式也已明确,因此无需再设立纪律委员会、召开会议等执行难度较大的规定。
此外,有观点认为,关于对退休、辞职后在任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受党纪处分的行政处分规定,与《党纪处分法》相比,对处分主体进行了限制。因此,对于非党员的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退休、辞职后在任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