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死刑而执行死刑的案件
(Baonghean.vn)- 昆强县的 Nguyen Van T. 先生问道:在什么情况下不适用死刑;对罪犯执行死刑?
回复:
死刑是越南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由《刑法典》规定。死刑是专门针对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人类生命罪、毒品犯罪、贪污罪和其他特别严重罪行的人适用的特殊刑罚。
但仍有不适用死刑或者不执行死刑的案件。

具体而言,2015年《刑法典》(2017年修正补充)第40条第2款没有死刑对于以下情况:
-犯罪时未满18周岁;
-孕妇、抚养36个月以下子女的妇女;
-犯罪时或受审时年龄为75岁或以上的人。
此外,2015年刑法典(2017年修正补充)第40条第3款规定:不执行死刑被判定有罪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孕妇或抚养36个月以下子女的妇女;
-75岁或以上的人;
因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判决后主动退缴贪污、受贿财物四分之三以上,并积极配合侦查、调查处理犯罪或者有显著成绩的。
但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死刑犯被赦免的,应当将死刑改为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