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颁布了有关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纪律处分的新规定。

国山 September 26, 2020 16:25

(Baonghean.vn)——2020 年 9 月 18 日,政府总理阮春福颁布了第 112/2020/ND-CP 号关于对官员、公务员和公职人员进行纪律处分的法令。

义安省内政部官员与荣市边水坊官员和公务员讨论行政程序解决事宜。图片来源:Thanh Le

根据第112/2020/ND-CP号法令,受纪律处分的违规行为包括:

-各位官员、公务员,公务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义务的规定;违反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不得为之事;违反机关、组织、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违反职业道德、作风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 违规程度判定如下:

后果较轻的违法行为,是指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大,影响在内部范围内,影响机关、组织、单位声誉的违法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是指违法行为性质较大、程度较大、危害较大,影响范围超出内部范围,在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和群众中造成不良舆论,降低机关、组织、单位声誉的违法行为。

违反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违法行为性质特别重大、程度特别严重、危害特别大,影响范围特别广,在全社会造成一定影响,引起广大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和人民群众极大愤慨,机关、团体、单位声誉受到损害。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是指违法行为性质特别重大、程度特别严重、危害特别大,在全社会影响特别广泛,引起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和人民群众特别强烈的舆论愤慨,机关、团体、单位声誉受损的违法行为。

官员、公务员和公共部门雇员每天都会与公民接触。图片说明

第112/2020/ND-CP号法令还规定了对违规官员的4种纪律处分,包括:谴责、警告、撤职、免职。

对于不担任领导或管理职务的公务员,纪律处分有四种:谴责;警告;降薪;开除。

对于担任领导和管理职务的公务员,纪律处分有5种,包括:谴责;警告;降级;撤职;责令辞职。

该法令还规定,不予给予纪律处分的情形包括:正在享受带薪年休假、制度性休假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事假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正在治疗严重疾病或者丧失认知能力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患有严重疾病,经卫生主管部门确认正在医院住院治疗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怀孕、产假或者抚养不满12个月幼儿的女性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或者抚养不满12个月幼儿的男性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妻子死亡或者其他客观、不可抗力原因);因违法行为被依法追诉、拘留、监禁,等待主管部门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结论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但主管部门已经决定的除外。

免除纪律责任的情形:实施违法行为时,经主管机关认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干部公务员法》第九条第五款规定必须服从上级决定的;在执行公务时,因不可抗力或者遇到《民法典》规定的客观障碍等紧急情况,经主管机关认定的;实施违法行为,受到纪律处分,但已经死亡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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