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春乡(演州)有土地流转吗?
(Baonghean)- 越南甸春公社(Dien Chau)第 10 村的 Nguyen Thi Luu 女士向《义安报》提交了一份请愿书,谴责 Le Viet Trung 先生的家人(来自同一个村子)在一块已由国家向其家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上建造了一个售货亭,并谴责地方当局在解决此案时拖延且不负责任。
在别人家的土地上建亭子
吕女士陈述道:1975年,她和丈夫吴西弼先生在位于越南演州县的演春乡第10村获得了国家划拨的住宅用地。1994年,演州县人民委员会为该地块颁发了土地使用证(LURC)。1995年,当时在河内工作的黎越德先生(原籍演州县演春乡第10村)提出将这块土地的一部分出租给南方,租期20年,然后为黎越德先生的妹妹建一个售货亭,供其妹妹春女士出售货物。
虽然亭子已经建好,但两家人的商议和协议仍未达成一致。过了一段时间,德先生提出要买下他租住的土地,然后萨特先生写了一份转让申请。德先生收到申请后就离开了,再也没有回来。夏安太太住了几个月,然后回到了附近她母亲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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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栋两居室的房子由 Duc 先生于 1995 年建造。照片:Pham Bang。 |
2016年,吕女士的家人联系了德先生,要求拆除小亭子并归还土地,但德先生的儿子黎越忠(Le Viet Trung)派了大约20人前来镇压、威胁,并建造了另一个约40平方米宽的小亭子和一堵南墙。吕女士说,事件发生时,家人曾向公社报案,但公社并未予以解决,直到小亭子建成后才拆除。吕女士指责道:“黎先生在自家已获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上建造小亭子,违反了相关规定。田春公社人民委员会迟迟不予备案,也没有给出处理指示,这是不正常且不负责任的。”
据悉,2011年,That先生的家人申请确认土地来源、土地分割、土地流转,并获得演州郡人民委员会的批准,为上述地块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具体而言,That先生的596号地块被划分为3个地块。第一个地块,面积223.8平方米,由郡人民委员会向Ngo Sy That先生和Nguyen Thi Luu女士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第二个地块,面积180.2平方米,由郡人民委员会向Ngo Thi Xuan女士(That先生和Luu女士的女儿)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最后一个地块,面积167平方米,由郡人民委员会向Ngo Sy That先生和Nguyen Thi Luu女士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
2016年,Trung先生向演州县人民委员会提交了一份请愿书,要求对That先生家人的土地分配、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证发放情况进行核查。演州县人民委员会收到请愿书后,成立了检查核查小组,并于2017年4月20日就该请愿书作出了结论。结论认为,向That先生、Luu女士和Xuan女士发放土地使用权证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仍有一些程序不符合规定,责任在于演春乡人民委员会、自然资源与环境部以及演州县土地登记处。演州县副总督察高清龙表示:“这一错误并未影响That先生和Xuan女士家人的权利。因此,Trung先生家人在国家已分配给That先生家人的土地上建造亭子是违反规定的。”
对于刘女士指责奠春乡人民委员会工作缓慢、不负责任一事,奠春乡人民委员会主席张文水先生表示,此事不实。“接到刘女士家人的举报,张先生带人到刘女士家的土地上搭建亭子后,张先生已派乡警前来检查,并暂时叫停了施工。”
他承认,停职是口头决定的,并没有记录此事。他之所以没有接受吕女士家人的申请,是因为那天是星期天。“接到演州县人民委员会的正式通知后,演春公社就邀请吕女士家人来上班,很快就会按规定向演州县人民委员会汇报。” 崔先生说。
Nguyen Trong Hai 律师 - Trong Hai & Associates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上述地块于1994年由演州县人民委员会颁发土地使用证给吴西娣先生和阮氏琉女士,因此该地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琉女士同意,吴西娣先生无权决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阮忠先生在没有提供任何收据的情况下,仅凭吴西娣先生和黎越德先生于1995年提出的“土地转让申请”就认定该地块为阮忠先生家族所有,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Trung先生在已由演州县人民委员会向Luu女士和That先生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地块上增建了一个约40平方米的亭子和一堵南墙,这违反了法律。演州县演春乡人民委员会主席应援引《2012年行政违法处理法》第28条和第38条第1款处理此案。 |
有土地流转吗?
据了解,阮忠先生之所以在1120号地块上建造这座亭子,是因为他相信1995年塔先生已将该地块转让给了他的父亲黎越德先生。具体来说,1995年9月4日,塔先生向奠春乡人民委员会提交了一份住宅用地转让申请。在申请书中,塔先生写道:“鉴于我家境和条件,我想将我所住房屋花园里的一部分土地转让给黎越德先生。转让的土地长21米,宽8米。我和黎越德先生已达成协议。”
该申请当时已由10号村村长阮春海先生、乡土地干部吴春义先生、乡办公室干部吴碧龙先生和田春乡人民委员会副主席吴思越先生签署并确认。阮先生表示,他已支付了700万越南盾的转账款,但目前还没有收到汇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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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ng 先生的售货亭建于 2016 年。照片:Pham Bang。 |
奠春乡人民委员会主席张文水先生确认,两家人的土地过户手续已完成。黎越德先生于1995年建造了一栋两室瓦顶房屋,并让黎越德先生的妹妹春女士(Xoan)居住,从1995年到2011年。
水先生证实了这一点,并表示那些年直接缴纳土地税的是Xoan女士。然而,当我们要求出示上述文件时,水先生只出示了1996年的土地税征收计划书,而没有出示其他年份的土地税征收计划书,理由是合作社没有将其移交给公社人民委员会。在1996年的土地税征收计划书中,Xoan女士的名字是15号,用黑色字体填写,征收的大米数量为18公斤。
吕女士的家人驳斥了这一说法,称他们只将土地租给了德先生20年,租期于2016年到期。那先生写的土地转让申请书只是交给了德先生,并没有送交公社人民委员会,当时尚未按照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吕女士的家人也尚未收到德先生家的钱。吕女士说:“转让申请书是我丈夫写的,我当时并不知道,后来德先生就把申请书拿走了,但两家人还没有签订过户合同,也还没有收到钱。”
联系过户申请书的签署人,均证实两家之间确实发生过土地过户,而且公社人民委员会也来测量、划线、移交过土地,但没有土地交接记录,因此根据当时国家关于土地的规定,过户手续没有按规定办理。具体根据1993年《土地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在县人民委员会办理。目前,Trung先生家只有土地过户申请书,没有金银交接记录、土地买卖合同、土地税缴纳文件、地块图(地块图摘录或实地测量)。
因此,刘女士家人指控郑先生一家在自家已获得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上建造了售货亭,其指控内容确有根据。当时,演春乡人民委员会未能及早介入彻底解决此事,实属不负责任。因此,演州县人民委员会必须尽快介入,彻底处理此事,避免事态拖延,影响安全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阮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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