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携带国家预算资金“旅行”是一种腐败形式。
出国执行公务、积累经验是必要的,但舆论对出国执行公务、积累经验的性质持怀疑态度。
是否存在官员利用公务出差之机,挪用国家预算资金的情况?就此问题,越南之声记者采访了经济专家、《人民报》宣传理论部副部长阮明峰博士。
出国作为一种福利形式
记者:作为一名经济专家,您如何评价近年来员工出国调研的次数和成效?
经济学博士阮明峰。图片来源:Legal。 |
但近段时间,尤其是最近的统计数据,似乎出现了一些突发的、异常的情况,从而引发了人们对其有效性的质疑。这当然是宏观层面的,但从一些机构的情况来看,在这个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加码”、“占便宜”以及借出国之名,达到超出使命范围的目的。
但也必须承认,出国考察的成效相当明显。比如最近在河内,人民委员会主席阮德忠派出一些官员到国外学习绿化,河内的绿化明显要美得多。研究生培养、科研合作,特别是国际会议以及协议谈判的成果也都很好。但短期出国考察、交流,我认为成效不是很高。
光伏问:您认为人们对此类公务旅行抱有怀疑态度合理吗?
阮明峰博士答:虽然群众的言论没有明确的证据,但我认为是有道理的。出国是允许的,而且在很多指示和通知中都有规定:单位出国,必须编制预算,经批准,派人去,回国写报告。出国要有出国决定,并携带有效证件回国。
在领导安排出国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一种心态,把出国当成是员工,尤其是即将退休的员工的福利。所以经常安排即将退休的员工随团出国,名义上是5-7天的短期出差,甚至单独组团,目的是和合作单位交流沟通,其实就是去旅游,当成待遇。
旅行的目的往往不在第102号指令所规定的职责、任务或正确的主体范围内,而且如上所述,以福利或关系的形式插入、增加和删除主体,造成人员派遣但并非针对正确的主体,造成预算浪费。
幸好最近政府出台了非常严格的指令,这种群体几乎被消灭了。
阮明峰博士问:目前,我们对哪些人可以出国、哪些人不可以出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出国必须事必躬亲、人必其责。因此,目前出国管理单位的预算编制仍然以四项标准为依据,如果获得批准,就想方设法“填补”出国通道。
对象经常会以不同的身份前往,打造符合被派遣者性质的新“装扮”。目标也就这样记录下来,最后回来写报告的时候,却只写了零碎的片段。
简而言之,形式上还算合法,但实际上只有内部人士知道。显然目标没有实现,而预算损失却是实实在在的。
拿着公款“旅行”也是一种腐败
记者:一位国会代表强调,地方党委和政府对官员出国公干部监管不力,甚至以优惠政策或社会福利为由为其提供便利。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是腐败的表现。您对此有何看法?
阮明峰博士这位代表坦率地评论道。领导派官员出国,尤其是派不合适的官员出国,往往被他们视为一种“软”福利,让工人享受。很多时候,党委也认为这是一种默认。领导派人出国,也被认为是一种恩惠。
特别是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单位领导用预算资金邀请其他单位(国营单位)干部入团,将其视为一种关系,把出国变成施舍、恩惠、拉关系的工具,造成国家资金特别是外汇的浪费。
如果按照新《反腐败法》的理解,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那么这确实是一种腐败行为。我们需要进一步识别和查处这种现象,尤其要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
PV:官员携带国家预算资金出国旅行的情况也被视为一种集团利益,先生?
阮明峰博士:大腐败意义上的集团利益虽然没有到那个层次,但明显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把预算钱当成白花钱,变成拉关系、彰显地位和权力的工具。
预算使用者的错误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责任缺失,造成公共资产流失;二是政策性腐败。虽然对个人来说,这不是腐败,但当你把它变成为自己和亲属拉拢名声和关系的工具时,也是一种腐败。腐败就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PV:您认为出国商务旅行应该如何进行才合理、有效?
阮明峰博士就文本而言,我们已经足够了。但我们也应该区分受益人(即将退休的人)的福利和海外工作制度,禁止将其作为一种剥削形式纳入其中;明确规定哪些行为是允许的,哪些行为是不允许的,并特别规定对这些行为的制裁措施,特别是对领导者的制裁,以便追究领导者的行政责任,包括经济责任。同时,那些受益但不属于正确主体的人可能需要退还资金或支付更多分成。
国家机关应当有专门的评估和审计,特别是出国绩效审计和合规审计。
老板安排即将退休的干部出国,认为这是一种福利回报,这无可厚非。但在法律上,必须明确区分,因公出国的干部必须完全独立,而即将退休并享受某种福利的干部,则应进行额外考察,以国内旅游、出资旅游等形式,避免歧义,纳入到计划中。
PV: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