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英山警告,岘港市将对另外五名领导人进行纪律处分
这些人参与集体签署文件,谴责和违反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党员不得做的事情的规定;并违反规定使用机关和单位的印章。
岘港市委总部。摄影:DOAN CUONG
2月5日,岘港市委检查委员会发布第20次会议通知。通知指出,岘港市委检查委员会对下列人员进行了审查和纪律处分:
- 市委内务委员会副主任陈氏金莺;
- 陈辉德(Tran Huy Duc),市委书记、市总督察;
- 黎氏秋杏(Le Thi Thu Hanh),市委书记、市外事局副局长;
- 陈文忠(Tran Van Chung),岘港市警察局党组书记、经济保卫局局长。
市委检查委员会已审查了上述人员在集体签署文件、揭发和举报违反越共中央执行委员会2011年11月1日第47号关于党员不得做的事情的规定、以及不按现行规定使用机关、单位印章等方面的缺点和违法行为。
根据2017年11月15日中央政治局第102号关于对违反党员纪律处分的规定;考虑到违规的性质、程度、危害和原因,市委检查委员会决定对陈氏金莺、陈辉德、黎氏秋行和陈文忠等人给予纪律处分。
此外,岘港市委检查委员会还对岘港市社会经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陈德英山先生进行了考察和纪律处分。
市委检查委员会已审查了陈德英山先生的缺点和违法行为,即在社交网络上撰写和发布虚假、捏造内容的文章,这些文章与党的观点和国家的法律相抵触。
陈德英山先生的违法行为十分严重,给党组织和他本人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
根据2017年11月15日政治局第102号《关于对违反党员纪律处分的规定》;考虑到违规的性质、程度、危害和原因,市委检查委员会决定对陈德英山先生给予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