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国会代表就修改《铁路法》提出了3组意见。
6月18日下午,国会在大厅举行全体会议,审议《铁道法(修正案)》草案。

代表黄明孝——国会法律司法委员会专职国会议员,乂安代表团提出了三组重要意见,涉及铁路基础设施业务、确保铁路交叉口安全和新技术铁路类型监管范围。
完善铁路基础设施业务法律通道
谈到铁路基础设施业务相关法规时,义安省代表表示,在当前我国推进铁路交通现代化的背景下,这些法规发挥着尤为重要的作用。
这也是确保有效、透明地利用公共资产,同时吸引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所有资源参与铁路系统的管理、运营和维护的法律基础。
但他表示,截至6月15日更新的《铁路法》草案目前主要侧重于建设投资活动的具体政策,而对基础设施业务和铁路运输业务的规定尚未给予应有的重视。
“因此,目前的草案仅在第47条的2个条款中主要规定了这一内容:第1款规定铁路基础设施业务是有条件的业务,第8款授权政府详细规定铁路基础设施业务企业的经营条件、权利和义务,”他引述道。

因此,从本质上讲,与铁路基础设施经营相关的一些非常重要的问题,草案并未予以规范。具体而言,在国家铁路项目中,如果同时使用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该如何开展铁路基础设施经营?草案尚未明确规定将投资方建设的铁路基础设施转让给经营铁路基础设施的企业的方式;也未明确规定经营铁路基础设施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我建议起草机构进行梳理和研究,注意继承现行《铁道法》的规定,并研究其他国家的法律,对草案中的这些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例如,日本法律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三种铁路业务类型,包括:铁路基础设施业务;铁路运输业务;以及基础设施业务兼铁路运输业务。”该代表评论道。
义安省代表表示,这些都是重要问题,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明确规定铁路的转让、租赁和特许使用形式,并建立公开遴选机制,鼓励竞争,不仅有助于提高现有铁路基础设施的利用效率,还能激发吸引新投资的动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促进铁路行业朝着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
建议赋予地方当局消除自行开放人行道的责任
在谈及铁路安全问题时,黄明孝代表指出,现行《铁道法》和提交国会审议的《铁道法》草案是少数对自行开辟通道作出规定的铁路法律之一,而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事实上,据统计,目前全国自行开辟的道口有3200多处,占全国道口总数的68%,而近年来发生的铁路事故中,有40%以上是由这些道口引起的,其中不乏重特大事故。
然而,通过研究,代表们认为,该法草案并没有强有力的政策解决这一问题。第56条第3款c点和第60条第5款仍然只规范了自开线路、行程不定的线路的结算和处理,与8年前国会通过的现行《铁路法》中的政策类似。

因此,为解决这一问题,代表建议在解释条款中不加入自行开辟人行道的概念,而仅规定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严禁在铁路上自行开辟水平人行道,并予以严厉处罚。
同时,结合实行两级政府的需要,建议修改第五十六条,规定铁路线路经过的基层政府对在一定期限内,例如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拆除自行开辟的通道负主要责任。
该代表还建议修改法律草案第六十条关于责成政府研究建设与既有铁路线交叉口的路线图,为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创造条件,有效服务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规定。
黄明孝代表表示:“我们相信,彻底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未来满怀信心、安全有效地部署高铁建设和运营的重要基础。”
黄明孝代表表示,《铁道法》(修订)草案仍主要侧重于标准轨或窄轨等传统铁路类型,并未明确该草案规定的未决政策和指导方针是否可适用于针对某些新型铁路类型的铁路建设投资项目。
同时,如果不对这一问题进行明确规范,一些中央直辖市正在研究的单轨城轨、悬挂式铁路、轻轨列车、无人驾驶自动列车等特定技术的铁路建设项目,短期内将难以实施。
因此,代表建议起草机关研究并在法律草案中增加关于本法适用于采用新技术和特定技术的铁路项目的条款,以促进实施,特别是适合当今越南城市地区的模式。
同日下午,国会表决通过:《修改和补充《节约和有效使用能源法》若干条款的法律》;《修改和补充《产品和货物质量法》若干条款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