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义安省的国民议会代表就修改铁路法提出了3组意见。
6月18日下午,国民议会在议会大厅举行全体会议,讨论《铁路法(修订)》草案。

国民议会议员黄明孝(音译)——国民议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全职成员,来自义府。代表团提出了三组重要意见,涉及:铁路基础设施业务、确保铁路交叉口安全以及新型铁路技术的监管范围。
铁路基础设施业务的完整法律走廊
来自义安省的代表在谈到与铁路基础设施业务相关的法规时表示,在我国推进铁路交通现代化的当前形势下,这些法规发挥着尤为重要的作用。
这也是确保有效、透明地利用公共资产的法律基础,同时吸引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所有资源参与铁路系统的管理、运营和维护。
但他表示,截至6月15日更新的《铁路法》草案目前侧重于建设投资活动的具体政策,而对基础设施业务和铁路运输业务的规定不够重视。
“因此,目前的草案主要在第47条的2个条款中规定了这一内容:第1条规定铁路基础设施业务是有条件的业务,第8条授权政府详细规定铁路基础设施业务企业的经营条件、权利和义务,”他指出。

因此,本质上,与铁路基础设施业务相关的诸多重要问题并未在法律草案中得到规范。具体而言,例如,在国家铁路项目中,如何利用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开展铁路基础设施业务,法律草案尚未明确规定如何将投资者建设的铁路基础设施转让给从事铁路基础设施业务的企业,也未明确规定从事铁路基础设施业务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我建议起草机构在审查和研究时,既要重视继承现行《铁路法》的规定,又要研究其他国家的法律,以补充和完善草案内容。例如,日本法律明确具体地界定了三种铁路业务类型,包括:铁路基础设施业务、铁路运输业务以及基础设施和铁路运输业务兼有。”这位代表评论道。
来自义安省的代表表示,这些都是重要问题,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需要依法规范。明确规定铁路设施的转让、租赁和特许经营形式,并建立公开遴选机制,鼓励竞争,不仅有助于提高现有铁路基础设施的利用效率,还能激励吸引新的投资,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并推动铁路产业朝着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
提议赋予地方当局消除自行开放人行道的责任
代表黄明孝在评论铁路安全问题时指出,现行的《铁路法》和提交给国民议会的《铁路法》草案是少数几部对自开通道作出规定的铁路法律,而这违反了法律。
事实上,据统计,目前全国有超过3200个自动开启的铁路道口,占铁路道口总数的68%,是近期40%以上铁路事故的起因,其中不乏非常严重的事故。
然而,代表们通过研究认为,该法律草案缺乏强有力的政策来解决这一问题。第56条第3款c项和第60条第5款仍然只规范了行程不确定的自开线路的结算和处理,与8年前国会通过的现行《铁路法》中的政策类似。

因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代表建议不要在解释条款的条款中加入“自行开启的人行道”的概念,而只规定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严禁自行开启横跨铁路的水平人行道,并处以严厉的处罚。
与此同时,在实行两级政府的背景下,他提议修改第 56 条,规定铁路沿线的基层政府应在一定期限内(例如,自本法生效之日起 1 年内)承担拆除自行开辟通道的主要责任。
该代表还提议修改《关于赋予政府研究和建设与现有铁路线交叉口的路线图的法律草案》第 60 条的规定,为人们创造安全便捷出行的条件,有效服务于他们的日常生活。
“我们相信,彻底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未来安全有效地开展高速铁路建设和运营的重要基础,”代表黄明孝说道。
代表黄明孝表示,《铁路法(修订版)》草案仍主要关注标准轨距或窄轨距的传统铁路类型;尚未明确该草案中规定的各项政策和指导方针是否适用于某些新型铁路形式的铁路建设投资项目。
与此同时,如果这个问题没有得到明确的规范,一些中央直辖市正在研究的、应用特定技术的铁路建设项目,例如单轨城市铁路、悬挂式铁路、轻轨列车、无人驾驶自动列车等,在不久的将来将难以实施。
因此,该代表建议起草机构研究并向法律草案添加有关将该法律应用于采用新技术和特定技术的铁路项目以促进实施的条款,特别是适用于当今越南城市地区的模式。
当天下午,国民议会投票通过了以下法案:修改和补充《节能高效利用能源法》若干条款的法律;修改和补充《产品质量法》若干条款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