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乂安省代表讨论《档案法》修正案
(Baonghean.vn)- 11月10日下午,第十五届国会继续第六次会议的工作计划,举行了分组讨论。乂安省国会代表团与广义省、北干省国会代表团在第三组举行了讨论。

越共中央委员、国会副主席、广义省代表陈光方上将出席讨论会。
越共中央委员、省委书记、省人民议会主席、省国会代表团团长泰成贵同志主持讨论会。
国会代表讨论了《档案法》草案(修正案)、《首都法》草案(修正案)以及政府关于河内市、岘港市城市政府组织试点工作初步总结和胡志明市城市政府组织试点工作三年实施成果的报告。

《档案法草案》(修正案)规定了档案文献和档案文献数据库的管理;一般档案活动;电子文件和数字文件的档案活动;提升档案文献的价值;私人档案活动和特殊价值的私人档案文献;档案服务活动和国家对档案的管理。
省委常委、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忠代表在讨论中就术语解释发表了意见。该代表认为,法律草案中对“档案”一词的解释是档案机构的指示,这种解释与各章节的具体内容不符。
乂安代表团代表表示,从问题类型的角度而不是从执行档案任务的机构或组织的角度来解释该术语会更清楚、更合适。
对于禁止行为,代表Thai Thi An Chung建议,对于伪造、篡改档案文件内容及档案文件所有者资料的行为;非法访问、复制、共享档案文件数据库的行为,应增加“提供非法文件”的禁止条款。
同时,草案还应增加两项禁止行为,即“非法访问、复制、共享数据库和电子文件;传播改变、破坏电子存储系统和文件的软件”,规定更加严格;同时,在机关、单位分立、合并、解散时,故意拖延、不提交记录和文件。

关于档案活动,Thai Thi An Chung代表建议增加有关填筑地基、修复和恢复档案文件等内容。
“这是档案文件保存工作的重要内容。实际上,这是一项常规性、强制性的专业活动,但法律中没有相关规定,因此缺乏重视安排实施资金的基础。” 越南国会义安省代表团副团长表示,并建议在具体条款中增加此项内容。
关于文件收集及收集文件时的责任,义安代表团代表建议,不仅要确保适当的权限和程序,还要确保字体不分散,因为如果这样做,将大大影响所存储文件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