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国民议会代表团分组讨论了3项法律草案。
11月3日上午,第十五届国民大会继续进行第十次会议,分组讨论了三项法律草案,其中包括:投资法(修订版);公共债务管理法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保险业务法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

明确保险业务活动中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规定
在讨论修改和补充保险业务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时,负责义安省的国会议员陈日明先生表示,该草案最突出的新点在于,它根据第十五届国会第198号决议的精神,修改和补充了许多内容,以消除困难,同时减少和简化了企业的投资和经营条件。
代表们在评论具体内容时指出,该草案增加了参与保险业务活动出资、设立、管理和控制的组织和个人的原则,以确保透明度并避免法律条文之间的重叠。

然而,在研究过程中,他表示仍然存在不足:草案仅规定在越南从事保险代理和提供保险辅助服务的个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对于参与出资、设立、管理和控制保险业务的个人,并未明确规定这一原则。
该代表认为,如果按上述方式理解,参与出资、设立、管理和控制保险业务的个人群体似乎无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此,他建议起草机构研究并考虑是否有必要将民事行为能力作为保险业务活动的一项原则。
如果这一原则仍然得到坚持,义安代表团的代表提议将其拆分为单独的条款,规定:参与出资、设立、管理和控制保险业务;参与保险代理活动、在越南提供保险服务或保险辅助服务的个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同时,对组织有单独的规定。
然而,总的来说,该代表认为没有必要增加这一原则,因为 2015 年《民法典》第 117 条明确规定了民事交易有效的条件,包括主体的法律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审查免税规定,明确官方发展援助贷款机制和财政储备基金
在讨论《公共债务管理法(修订)》草案时,越南国会经济金融委员会副主任、义安省代表团代表阮文芝女士表示,该草案补充了《企业所得税法》的修订内容,旨在免除外国投资者从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的越南政府债券利息或从越南国家和政府贷款利息中获得的所得税。
然而,Chi女士指出,所得税豁免问题目前由税法规定,因此必须确保《公共债务管理法》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国际因素的贷款必须结合越南与其他国家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进行考量。

代表分析:部分协议规定政府贷款利息免税,但也有一些协议没有规定免税。如果我们在《公共债务管理法》中规定免税,而相关协议中却没有规定,这将使越南丧失征税权,同时也不符合国际惯例。
因此,该代表建议起草机构应仔细审查并与相关协议进行比对,以明确是否有必要在法律中纳入免税条款。如果相关协议已涵盖此内容,则《公共债务管理法》中的相关条款即属多余;同时,该条款的名称也必须进行修改,以符合《法律文件颁布法》的规定。
此外,代表阮文志还就国家财政储备基金借款的相关规定发表了评论,特别是《公共债务管理法》(修订版)中需要明确规定有权决定预付款、责任和还款期限的机构,以确保预算法律体系的透明度、财政安全和一致性。
关于《公共债务管理法》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草案,国民议会国防、安全和外交事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义安省代表团代表范富平先生表示,一项重要的修订是提议区分两种不同的官方发展援助贷款和外国优惠贷款的实施方式,包括:通过适用于国际条约的命令、程序和规定,以及通过适用于非国际条约贷款协议的命令、程序和规定。
与会代表对这种分类和定义表示担忧,并分析了与贷款协议方法相关的一些风险,要求提供更完整的评估,特别是要求提供根据这两种实施方法分类的官方发展援助贷款和外国优惠贷款的数量和比例数据,这些贷款包括已经实施的和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实施的贷款,以便更清楚地显示该政策的影响程度。

他还表示,有必要考虑修改程序、权力下放和授权,以加快官方发展援助贷款和外国优惠贷款的审批程序,而无需规定官方发展援助贷款和外国优惠贷款的其他贷款协议方式。
如果这两种方法仍然分开,义安代表团的代表建议对法律草案中的相应修正案进行更仔细的审查,以确保法规充分反映和涵盖这两类主体。
早些时候,在清晨,国会在奠鸿堂举行全体会议,听取了关于以下六项法律草案的审查报告:投资(修订);对公共债务管理法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对保险业务法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对统计法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对物价法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以及电子商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