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目由省人民委员会根据投资政策决定,因此由科技厅负责主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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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vn)- 义安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陈文茂代表表示,由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投资政策的项目应交由科技部主持评估。

Đại biểu Trần văn Mão với nhiều nội dung góp ý cho Dự án Luật chuyển giao công nghệ (sửa đổi). Ảnh: Thanh Loan
陈文茂代表就《技术转让法(修正案)草案》提出诸多意见。图片:Thanh Loan

6月2日,陈文茂代表在对《技术转让法(修正案)》草案进行投稿时提出了具体问题:第一,建议调整该法第二章中技术评估的主体,因为该法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主体和范围很广,而该法第二章规定的内容只局限于使用公共投资资金的项目、限制转让的技术、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技术等,而其他类型的转让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其次,应制定具体法规,鼓励研究机构、大学、生产设施、贸易支持、科研成果商业化和技术开发之间的联系。

第三,应制定专门法规,促进外商投资领域的技术向国内国有企业扩散,形成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之间的溢出效应和联动效应。

四是建议明确规定鼓励技术转让、限制转让技术和禁止转让技术的标准,并制定相应的政策,为技术转让的管控建立法律基础。

关于具体规定,陈文茂代表建议:在第二条中,不应将参与技术应用和创新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列为申请主体,因为这样的清单并不完整,没有涵盖所有主体。应规定参与技术转让的组织和个人也包括在内。第三条第五款“首次在越南或世界上创造或应用的技术”建议调整为“在其他国家创造但在越南应用的越南新技术”,因为如果该技术在世界上创造并应用,则不能被视为越南的新技术。

建议在第四条第三款中增加如下内容:为企业向科研院所转让技术、投资企业试生产提供优惠机制和国家支持,因为科研成果在企业应用需要5至7年的测试期,且往往存在风险,同时企业也面临诸多市场竞争压力。此外,还应增加相关奖励和指导措施,以有效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

毛代表还建议补充第十四条,因为第十四条规定的主体范围过窄,包括使用公共资金的投资项目、转让限制的技术、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技术,但未提及从民间资本来源转让的项目和技术,而这部分资金和数量都占很大比例。另一方面,根据03号文第一章第一条第一款关于技术评估的规定,技术评估的主体不限于使用公共资金的项目。因此,有必要对第十四条进行相应调整,并对第十五条进行调整,以保持一致性。

第十六条第二款B点规定,省人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属于省人民委员会权限内的投资项目进行技术评估,以决定投资政策。因此,省人民委员会既是技术评估机关,又是决定投资政策的机关,这种规定并不恰当。同时,第十五条第二款B点规定,科技部负责主持并配合各部委、行业机构对属于政府总理权限内的投资项目进行技术评估。因此,法律草案应规定,对于省人民委员会投资的项目,科技厅负责主持并配合相关部委、行业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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