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目的投资政策由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因此科技厅应主持评估”
(Baonghean.vn)- 越南国会驻义安省代表团副团长陈文茂表示,由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投资政策的项目应交由科技部主持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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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茂代表就《技术转让法(修正案)草案》提出诸多意见。图片:Thanh Loan |
6月2日,陈文茂代表在对《技术转让法(修正案)》草案进行投稿时提出了具体问题:第一,建议调整该法第二章的技术评估对象,因为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对象和范围很广,但该法第二章规定的内容只限于使用公共投资资金的项目、限制转让的技术、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技术以及其他类型的转让,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其次,应制定具体法规,鼓励研究机构、大学、生产设施、贸易支持、科研成果商业化和技术开发之间的联系。
第三,要制定专门法规,促进外商投资领域的技术向国内国有企业扩散,形成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之间的溢出效应和联动效应。
四是建议明确规定鼓励技术转让、限制技术转让和禁止技术转让的标准,制定相应的政策,为技术转让的管控建立法律基础。
关于具体规定,陈文茂代表建议:第二条中,不应将参与技术应用和创新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列为适用主体,因为这样的清单并不完整,没有涵盖所有主体。应规定参与技术转让的组织和个人也包括在内。第三条第五款“首次在越南或世界上创造或应用的技术”建议调整为“在其他国家创造但在越南应用的越南新技术”,因为如果该技术在世界上创造并应用,则不能被视为越南的新技术。
建议在第四条第三款中增加如下内容:建立优惠机制,国家支持企业向科研院所转移科技成果,支持企业投资试生产,因为科研成果在企业应用需要5至7年的试验期,且往往存在风险,同时企业也面临诸多市场竞争压力。此外,还应增加相应的奖励和指导措施,以有效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
毛代表还建议补充第十四条,因为第十四条规定的主体范围过窄,包括使用公共资金的投资项目、转让限制性技术、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技术,但未提及从民间资本来源转让的项目和技术,而这部分资金和数量都占很大比例。另一方面,根据03号文第一章第一条第一款关于技术评估的规定,技术评估的主体不限于使用公共资金的项目。因此,有必要对第十四条进行相应调整,并对第十五条进行调整,以保持一致性。
第十六条第二款B点规定,省人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属于省人民委员会权限的投资项目进行技术评估,决定投资政策。因此,省人民委员会既是技术评估机关,又是投资政策决定机关,这种规定并不恰当。同时,第十五条第二款B点规定,科技部负责主持并配合各部委、行业机构对属于政府总理权限的投资项目进行技术评估。因此,法律草案应规定,对于省人民委员会投资的项目,科技厅负责主持并配合有关部委、行业机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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