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将连续两年不达标的教师调动至其他工作岗位

青雄 May 24, 2020 08:21

未达到标准培训水平(不受标准提升路线图约束)、评估分类结果不合格、未完成任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可能会被分配其他工作。

教育和培训部刚刚公布了一份通告草案,规范不符合标准培训水平的幼儿园、小学和中学教师和管理人员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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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一经批准颁布,将规范不符合《教育法》第72条第1款a项、b项规定的培训标准的学前、小学和中学教育机构教师和管理人员的使用行为。

教育法第72条第1款a点、b点:

1.教师培训水平标准规定如下:

a) 幼儿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b) 具有小学、初中、高中教师培训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如果该学科没有足够的具有师范学士学位的教师,则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和师范培训证书。

本内容适用于学前教育机构;小学、中学、小学或中学等多层次普通学校;专科学校、实施中小学普通教育项目的其他教育机构;继续教育中心、职业教育-实施中学普通教育项目的继续教育中心等机构中未达到标准资格但不受标准提升路线图约束、按规定接受培训的教师和工作人员。

根据通函草案,如果连续2年担任教师本通知实施当年,考核评定结果达到专业标准以上,或评定评定为完成任务以上,且身体健康的,按规定继续分配从事教学工作直至退休。

但连续2年考核评定结果不符合专业标准,且1年公务员评定评定结果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不再分配任教,安排参加专业培训,调配到其他合适的工作岗位,直至按规定退休。

教师身体状况不符合规定,要求退休,且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退休。

对于教育机构管理者意见稿规定,连续两年达到校长以上职务任职资格标准,或者经公务员、公职人员职务评定并完成职务任职资格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可以继续担任学校校董职务至任期届满。任期结束后,学校校董职务不再续聘,将安排其他适当工作,直至按规定退休。

但评定结果未达校长任职标准,且公务员或公职人员评定为一年未完成职务任务者,得解除学校管理职务,调任教学工作或安排参加专业训练,另行调任适当职务。

教育机构管理人员身体状况不符合退休要求,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退休。

教育培训部于5月22日至7月22日就该草案征求意见。

据越南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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