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将连续两年不达标的教师调职
未达到标准培训水平(不受标准提升路线图约束)、评估分类结果不合格、未完成任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可能会被分配其他工作。
教育和培训部刚刚公布了一份通告草案,规范不符合标准培训水平的幼儿园、小学和中学教师和管理人员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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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一经批准颁布,将规范学前、小学和中学教育机构使用不符合《教育法》第72条第1款a点、b点规定的培训标准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行为。
教育法第72条第1款a点、b点:
1.教师培训水平标准规定如下:
a) 幼儿教师需具备大专以上教育学专业学历;
b) 具有小学、初中、高中教师培训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如果该学科缺少足够的具有师范培训学士学位的教师,则必须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和师范培训证书。
本内容适用于学前教育机构;小学、中学、小学、中学等多层次普通学校;专科学校、实施中小学普通教育项目的其他教育机构;继续教育中心、职业教育-实施中学普通教育项目的继续教育中心中,未达到标准资格但不受标准提升路线图约束、按规定接受培训的教师和工作人员。
根据通函草案,如果连续两年担任教师本通知实施前后年度,考核结果、评定达到专业标准以上水平,或者评定、评定为完成任务以上水平的公务员,身体健康,按规定继续分配从事教学工作,直至退休。
但连续2年考核评定结果不符合专业标准,且1年公务员评定评定结果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不再分配任教,安排参加专业培训,调配到其他合适工作岗位,直至按规定退休。
教师身体状况不符合规定,要求退休,并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退休。
对于教育机构管理者根据征求意见稿,连续两年达到校长以上任职标准,或经公务员、公职人员考核评定为职务满一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可以继续担任学校校董职务至任期结束。任期结束后,学校校董职务不再续聘,将调任其他适当职务,直至按规定退休。
但评等结果未达校长标准,且公务员或公职人员一年以上未完成职务者,得免去校董职务,调任教学职务或安排参加专业训练,另行调任适当职务。
教育机构管理人员身体状况不符合退休要求,且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退休。
教育培训部于5月22日至7月22日就该草案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