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法》草案评论:缺乏住房项目投资资金监管机制

梅花 DNUM_CIZAEZCACD 11:25

(Baonghean.vn)——4月28日上午,乂安省国会代表团举行会议,就《住房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该草案将提交给2023年5月22日至6月23日举行的第五届国会会议征求意见。

会议现场。图片:MH

同志们:省委书记、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忠,国会法律委员会委员、乂安省国会代表团专职国会代表陈一明共同主持会议。

《住房法》(修正案)草案共13章196条,规范越南住房的所有权、开发、管理、运营、使用、住房交易和国家对住房的管理。

本法适用于在越南拥有、开发、管理、经营、使用、住房交易和国家管理住房的组织、家庭和个人。

国会法律委员会委员、乂安省国会代表团专职代表陈一明同志主持了会议。图片:MH

参加会议的各省厅、直属部门和部分地方代表以及省国会代表团立法协作人员对《住房法》(修正案)基本表示赞同,同时提出意见并补充部分内容,确保该法严密制定并贴近实际,为法律颁布实施后顺利实施提供便利。

一些意见对草案中新增的“职工住房”概念表示关注。具体而言,草案中的“职工住房”是指按照《工业园区、经济区管理法》的规定,在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服务性用地上投资建设的,为在园区工作的职工、劳务人员安排住房的建设项目。

建设部住房和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处长阮世披同志就工人住宿和公寓楼质量管理规定发表意见。图片:MH

然而,法律草案中提到的监管范围仅规范越南住房的所有权、开发、管理、运营、使用、房屋交易和国家管理。意见认为,草案还需要明确规定“工人宿舍”是否允许出售或转让?

会议意见还反映出,住房项目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移交给地方和专业管理机构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但大多数住房项目技术基础设施工程未经国家机关评审施工图,未经国家机关检查验收,未投入使用。

出席会议的代表。图片:MH

因此,这些项目的质量管理难度很大,国家无法控制这些项目的质量,而这次的《住房法(修正案)》草案并没有解决上述问题。

建议补充国家机关(建设部、县人民委员会)负责评估住房建设投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审查、技术基础设施工程的验收使用的规定。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土地管理处副处长泰维雄同志建议,在国家以BT形式向投资者支付土地使用权费时,应制定专门的住宅用地(城市区域、住宅区)资金规定。图片:MH

代表们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目前存在住房建设和开发投资者从客户处筹集资金,但将其用于其他用途而非住房建设的情况。然而,草案缺乏对此进行控制的机制。

荣市人民委员会城市管理处副处长阮山松同志就社会住房条例发表意见。图片:MH

一些意见还建议起草机构审查有关投资者和住房建设项目投资者条件的规定,确保与2020年投资法保持一致。

同样,审查关于旧公寓翻修和重建项目的补偿和安置计划审批权限的规定,使其符合《土地法》第66条和第69条第3款a点的规定。建议规定,强制拆除房屋的决定权属于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

公寓楼管理委员会的内容、住房纠纷解决、强制拆除房屋、社会住房投资项目的要求……代表们还进行了讨论,提出了许多实际问题。

根据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国会法律委员会委员、乂安省国会代表团专职国会代表陈一明同志已收到、记录并将全面汇总意见向国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同时研究参加第十五届国会第五次会议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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