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需要专门规范证券活动中的价格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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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vn)——在评论《证券法》(修订草案)时,代表们建议,该法应对证券发行机构的价格操纵和内部信息管理作出具体而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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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7日下午,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在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阮青贤同志的主持下,召开了《证券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会议。摄影:Thanh Le

在评价《证券法(修正案)草案》内容时,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出台《证券法(修正案)》的必要性,符合完善和发展现有证券市场的现实需要,力求在法律政策体系上与国际接轨,向国际标准和惯例看齐。

会议上,与会代表就法律适用原则、股票发行、证券公开发行条件、非上市公司企业私募债券发行、创新型企业私募证券发行等议题进行了讨论……

据荣大学经济学院邓清强先生介绍,该法律草案第11条第6款规定:“不得为他人持有证券”。代他人持有资产并不违法。在现实中,通过公证机构进行的其他类型资产的民事交易中也存在这种情况。

“只有当证券资产用于操纵价格、内幕交易等欺诈行为时,才应严格禁止出借证券资产的行为……”因此,有必要建议将第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禁止出借证券账户的行为”。

“事实上,很多股价操纵的案例,都是通过借用亲朋好友的账户不断交易,制造虚假的供求关系来进行的。因此,借贷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姜先生建议道。

Ông Đặng Thành Cương
荣市大学党青强先生就《证券法(修订草案)》发表评论。摄影:Thanh Le

针对此内容,阮氏碧翠女士(荣市大学经济学院)表示:“价格操纵和内幕交易往往基于未公开的内部信息。发行人是信息来源,有义务向公众披露信息。因此,发行人在信息管理和内部信息处理方面的责任非常重大。”

“法律需要对价格操纵和内部信息管理做出具体而严格的规定。法律还需要对相关机构、部门和领域之间的信息协调做出规定,例如税务机构、国家证券委员会和警察机构之间的信息协调。” Thuy 女士说道。

此外,代表们还就许多相关问题发表了评论:法律草案的结构;证券专业社会组织;证券交易市场;国家证券委员会的权限;支付银行;国家证券委员会的地位、任务和权力……

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代表省国会代表团听取了与会代表的意见,同时,省国会代表团将汇总意见提交国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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