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工人仍可领取养老金

越南加 DNUM_ADZAHZCABI 10:43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领取抚恤金条件的正在服刑的罪犯,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抚恤金结算和领取抚恤金手续……

图片仅供参考。图片来源:Minh Tu/VNA

政府总理回答了广治省国会代表团杜文生代表关于向1995年1月1日前被监禁和被迫辞职的工人发放养老金的问题。

对于杜文生代表的提问,政府总理表示,根据2014年《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在服刑且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可委托他人办理办理养老金手续和领取养老金;正在领取养老金且被判处监禁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可继续领取养老金。

具体而言,对于正在领取养老金且在199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被判入狱的人员,根据2014年社会保险法第123条第2款规定:“在本法施行前因违反法律规定,正在领取养老金、丧失劳动能力津贴、工伤事故津贴、职业病津贴、月身故津贴、退休公社、坊、镇干部月津贴、领取期限已满正在领取月津贴的人员以及被中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对于1995年1月1日前被判刑入狱或者被迫退出工作岗位的人员,根据2014年社会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六款规定:“1995年1月1日前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的计算,按照以前关于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工人、军人和人民警察1995年1月1日前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时间计算的规定执行。”

因此,1995年1月1日之前被监禁或被迫辞职的人将不计算其工作时间以享受社会保险。

近期,根据国会代表和选民的意见,政府责成劳动荣军与社会部对过去发生的监禁或强制解雇案件进行审查、评估并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

通过审查评估报告可以看出,各个时期社会保险政策的实施情况有所不同,是根据各个时期的特点和社会经济条件而制定的。1995年之前的社会保险政策是国家的一项优惠政策,也是国家管理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和工人的工具。

届时,如果员工违纪被强制离职或违法被判刑,其之前的全部工作年限将不被计入社保待遇。因此,如果提出对之前被强制离职或被判刑的人员的政策进行审查和重新解决,对于那些已经去世或已经没有多少时间享受该政策的同案犯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

另一方面,此类案件已存在二十多年,文件遗失或不完整也构成了我们再次考虑和解决此类案件的制度障碍。因此,建议并向国会提议修改2014年《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以便对所有先前涉及雇员的案件进行普遍追溯,这既不现实,也会导致新的不合理比较。

但实际上,对于代表们提到的特殊情况,比如被判刑入狱但在工作过程中对革命作出过许多贡献的员工;受到纪律处分决定强制其辞职但后来被认为降低纪律级别的人……那么,根据各省市人民委员会的建议,劳动荣军与社会部仍在研究解决,以便员工可以将其以前的工作时间计入保留时间,享受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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