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家征收土地房屋及建设工程损坏补偿规定

光伏 July 20, 2024 08:49

荣市VQH先生询问,国家收回土地时,对房屋、住房、土地附属建筑损坏的补偿有何规定?

2024年《土地法》第102条规定,国家收回土地时,对土地上房屋、住宅和建筑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具体如下:

1.国家复垦土地时,必须拆除、拆除家庭、个人、旅居国外越南人土地上用于日常生活的房屋、建筑物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同等技术标准新建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向该房屋、建筑物所有人进行补偿。

房屋或建筑物的所有者可以使用房屋或建筑物的剩余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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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不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范围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国家收回土地时,将其全部或部分拆除、拆除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损害赔偿:

a) 房屋及建筑物全部或者部分拆除,其余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技术标准的,补偿标准应当相当于该房屋或建筑物新建、具有建筑法规定的同等技术标准的建筑物价值;

b) 拆除不属于本条a点规定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应当对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3.对不属于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范围的、依附于使用中的土地的技术基础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工程,其补偿标准按照专门法律规定,按照具有同等技术水平的工程新建价值计算。

4.省人民委员会应公布本条规定的房屋、住宅、建筑工程实际损坏的补偿单价,作为土地复垦时计算补偿的依据;本条规定的损坏补偿单价应与市场价格一致,如有波动应考虑调整,作为土地复垦时计算补偿的依据。

5.政府应详细说明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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