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复垦土地对房屋、建筑物损害补偿规定
荣市VQH先生询问,国家收回土地时,对房屋、住房、土地附属建筑工程的损坏赔偿有何规定?
2024年《土地法》第102条规定,国家收回土地时,对土地上房屋、住宅和建筑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具体如下:
1.国家在土地复垦过程中,必须拆除、拆除家庭、个人、旅居国外越南人土地上用于日常生活的房屋、建筑物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新建具有同等技术标准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向该房屋、建筑物所有人进行补偿。
房屋或建筑物的所有者可以使用房屋或建筑物的剩余材料。

2.对不属于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国家收回土地,拆除或者全部或者部分拆除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损害赔偿:
a) 房屋、建筑工程全部或者部分拆除、拆除后,剩余部分不符合建筑法规定的技术标准的,补偿标准应当相当于该房屋、建筑工程新建、具有建筑法规定的同等技术标准的,补偿费用应当相当于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价值;
b) 拆除不属于本条a点规定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应当对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3.不属于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情形的、依附于使用土地的技术基础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工程,其补偿标准按照专门法律规定,按照具有同等技术水平的工程新建工程价值计算。
4.本条规定的房屋、住宅、建筑物实际损坏的补偿单价,由省级人民委员会公布,作为土地复垦补偿计算的依据;本条规定的损失补偿单价应当与市场价格一致,如有波动应当考虑调整,作为土地复垦补偿计算的依据。
5. 政府应详细说明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