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向现有土地使用户和个人发放土地使用权证的规定

光伏 DNUM_BIZACZCACF 19:30

居住在琼吕县的 HMD 先生询问:根据 2024 年《土地法》,对于使用持有土地使用权文件的土地的家庭和个人,如何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

回复: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137条规定,对目前使用土地并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件的家庭、个人、居住小区,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规定如下:

1. 稳定使用土地的家庭和个人,拥有1993年10月15日前设立的下列证件之一的,发给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免交土地使用费:

a) 越南民主共和国、越南南方共和国临时革命政府及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土地政策实施期间,由主管机关核发的土地使用权文件;

b) 原政权主管机关发给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文件之一,包括:土地合同;原政权机关认证的房地产买卖文件;原政权机关认证的房屋出售、赠与、交换、继承附在土地上的房屋的文件;原政权机关认证的遗嘱或房屋继承协议;房屋建筑许可证;原政权机关颁发的建筑合法化许可证;原政权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

c)由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或土地登记簿或地籍簿中列出的临时土地使用权证书;

d) 经乡级人民委员会确认在1993年10月15日前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住宅用地附属房屋买卖文件;

d) 1980年12月18日之前建立的载有土地使用者姓名的土地清单和土地登记簿;

e) 根据政府总理 1980 年 11 月 10 日第 299/TTg 号关于国家机关管理的全国土地测量、定级和登记的第 299/TTg 号指示,在土地登记过程中制定的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的文件之一,包括:乡级土地登记委员会确定土地使用者合法的批准记录;乡级人民委员会或乡级土地登记委员会或县级或省级土地管理机构制定的合法土地使用情况摘要;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乡级、县级或省级人民委员会向土地使用者颁发的土地使用权登记证明文件;

g) 经乡、县、省级人民委员会确认的房屋申报登记文件,其中载明房屋所在土地面积;

h) 国防部队根据1991年7月11日国防部长第282/CT-QP号指示向官兵分配住房用地的文件,其中土地分配符合分配土地时批准的国防土地规划中官兵住房用地规划;

i) 经县、省级人民委员会或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新经济区、移民安置计划、移民清单或文件,并注明土地使用者姓名;

k)房屋、建筑物所有权证明文件;经县、省级人民委员会或国家住房和建设管理机构核准或批准的房屋、建筑物建设、修缮文件;

l) 县级、省级人民委员会的临时土地划拨文件;1980年7月1日前经乡级、农业合作社批准的土地使用申请书,或经县级、省级人民委员会批准的土地使用申请书;

m) 国家主管机关关于向机关、组织划拨土地,用于安排土地给干部、工人、职员自建住房,或使用非国家预算资金或干部、工人、职员自筹资金建设住房,分配给或赠予干部、工人、职员的文件;

n) 1993年10月15日前经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惯例规定的其他土地使用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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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照片。

2、2004年7月1日前,使用国有农林场划拨土地用于住宅建设或农林结合住宅建设的,由农林场发给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免交土地使用费。

3.稳定使用土地的农户和个人,具备下列证件之一的,发给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免交土地使用费:

a) 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或土地附着物的法律文件;感恩住宅、爱心住宅、土地附着物互助住宅的移交文件;

b) 住宅用地附属房屋清算、估价文件;依法购买国有房屋的文件。

4、1993年10月15日至本法施行前,依照法律规定持有国家划拨土地或者出租土地证件的使用土地的户籍居民家庭和个人,尚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的,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没有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应当依法缴纳。

5.目前使用土地的户籍居民家庭和个人,持有本条第1、2、3、4款规定类型的证件,且证件上记载有他人姓名,并附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文件,但在本法施行前,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且土地无争议的,应当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并依法履行财务义务。

6.根据法院判决、裁定、越南商事仲裁院的决定或裁决、执行机关的判决执行决定、国家主管部门解决土地纠纷、投诉、控告的决定并已执行、或调解成功结果的认可文件,获准使用土地的家庭、个人、社区,应当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财产所有权证书;并依法履行财务义务。

7.拥有本条第1、2、3、4、5、6款规定之一种类证件副本,但原件已遗失、国家机关不再保管核发此类证件的管理记录,且经土地所在地乡人民委员会确认土地使用稳定、无纠纷的,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并依法履行财务义务。

8.土地使用者持有本条第1、2、3、4、5、6、7款所列文件之一,且文件上注明的时间不同的,土地使用者可以选择文件上注明的时间作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的依据。

9.集体使用土地建造集体住宅、寺庙、神社、庵堂、家庭教堂、其他宗教建筑;本法第213条第1款未规定的佛塔;本法第178条第4款规定的农业用地,且土地没有争议,由土地所在地的乡人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为集体共同使用的土地,应当向集体所有制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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