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否允许用于向创新型初创企业投资基金提供资金?
自2025年9月15日起,知识产权是否允许用于向创新型初创企业投资基金出资?这是黎清雄先生(义安省海禄乡)关注的问题。
回复2025 年 7 月 21 日,政府颁布第 210/2025/ND-CP 号法令,修订和补充了第 38/2018/ND-CP 号法令的若干条款,详细规定了对创新型初创中小企业的投资,自 2025 年 9 月 15 日起生效。

根据第 210/2025/ND-CP 号法令第 1 条第 2 款的规定,该法令修订了关于创新型初创企业投资基金的第 38/2018/ND-CP 号法令第 5 条,具体如下:
创新型初创企业投资基金:
1. 该创意创业投资基金不具备法人资格,由2至30名投资者根据基金章程出资设立。该创意创业投资基金不得向其他创意创业投资基金注资。
2. 出资额可以是越南盾、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技术、技术诀窍以及其他可以用越南盾估值的资产。
3. 创新型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活动清单:
a) 投资于创新型初创中小企业。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获得投资后的注册资本的50%;
b) 投资于可转换投资工具;
c) 投资于创新型初创中小企业的股份购买权。此项交易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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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修订规定,自2025年9月15日起,可向创意创业投资基金投入的6类资产包括:
(1)越南盾
(2)土地使用权
(3)知识产权
(4)技术
(5)技术诀窍
(6)其他可以用越南盾估价的资产。
因此,此前(第38/2018/ND-CP号法令第5条)仅规定:“作为资本投入的资产可以是越南盾、黄金、土地使用权价值以及其他可以以越南盾计价的资产。”根据第210/2025/ND-CP号法令的新规定,知识产权(除技术和技术诀窍外)也被纳入可作为资本投入的资产清单。这是一个重要的新规定,为创新型初创企业提供了更多机会,使其能够将发明、商标、软件、工业设计等作为资本投入到创新型初创企业投资基金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