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环境部提出解决方案处理教师借用学校土地并拒绝归还的情况

天鸿 April 19, 2024 10:02

(Baonghean.vn)——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确认,向省级少数民族寄宿高中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一事属实。该部还针对5起借用学校土地建造住宅的案例中的1起,提出了解决方案。

向学校发放红本本是符合规定的事情。

4月19日,自然资源与环境部一位领导表示,该部门刚刚向省人民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审查省少数民族寄宿高中土地使用权证(红皮书)发放文件的报告。此举是在省督察部门有一份文件指出,2019年,自然资源与环境厅未经报告建议省人民委员会承认少数民族寄宿高中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其附属资产,并建议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5名教师家庭居住的区域作为住房,这是不符合规定的。

针对此事,自然资源与环境部表示,2019年为乂安省少数民族寄宿高中颁发红色封面的申请是根据政府2014年5月15日第43/2014/ND-CP号议定第25条和省人民委员会2014年10月27日第81/2014/QD-UBND号决定(经2019年8月19日第32/2019/QD-UBND号决定调整补充)一并颁布的规定执行的。

乂安省少数民族寄宿中学准备的审核及发放红册申请材料已根据自然资源与环境部2014年5月19日签发第24/2014/TT-BTNMT号通知第8条及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4年10月27日签发第81/2014/QD-UBND号决定第5条1款的规定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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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项目面临进度落后的风险,因为教师们借用了学校土地却拒绝归还。图片:Tien Hung

关于实施程序,自然资源与环境厅表示,根据规定,在收到乂安省立寄宿民族中学的卷宗后,自然资源与环境厅责成省土地登记处配合下辉塔坊人民委员会、荣市人民委员会和乂安省立寄宿民族中学对土地现状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在此基础上,自然资源与环境厅评估并报请省人民委员会认可土地使用权,并向乂安省立寄宿民族中学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面积为11,234平方米。2

省督察院的结论是,在发布红皮书时,省寄宿制民族高中和主管部门尚未申报、审查并建议主管部门处理省寄宿制民族高中借给家庭居住的宿舍区土地。但自然资源与环境厅表示,根据督察结果和荣市人民委员会的报告,省寄宿制民族高中5栋宿舍区全部土地目前属于该校土地,自1984年起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使用。历年测量的地籍图均显示土地使用者为省寄宿制民族高中。因此,河辉塔坊人民委员会和荣市人民委员会认定5栋宿舍区土地使用者为乂安省寄宿制民族高中土地。

“因此,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建议省人民委员会承认土地使用权,并向乂安省立少数民族寄宿高中颁发红皮书,包括学校5栋宿舍的土地面积,总面积为11,385.5平方米2是正确的”,自然资源和环境部肯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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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有3户教师同意交出校舍。图片:Tien Hung

建议的治疗方案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还表示,省寄宿制民族高中的申报和审查以及省土地登记办公室、荣市人民委员会和河辉塔坊人民委员会的现状检查在申报和处理这5户集体住宅时存在缺陷,这些住宅的土地使用现状不符合第43号法令的规定。主要责任在于省寄宿制民族高中在申报发放红皮书申请时没有完整报告信息,以及省土地登记办公室在现状检查时没有完整报告这5户人家管理和使用的集体住宅的土地面积情况。

“然而,荣市人民委员会和下辉塔坊人民委员会在收到阮文祺先生的诉求后,已对5户家庭和个人的土地来源和使用过程进行了检查和审查。据此,荣市人民委员会和下辉塔坊人民委员会得出结论并确认,这些家庭管理和使用的包含5栋集体住宅的整个土地区域,是省人民委员会自1984年以来允许学校使用的土地区域的一部分。因此,2019年在土地使用权确认申报和审查过程中的遗漏并不改变目前向乂安省立寄宿制少数民族中学颁发红皮书的结果。整个区域均符合向乂安省立寄宿制少数民族中学颁发红皮书的条件;集体区域内使用土地的5户家庭(包括阮文祺先生)不自然资源和环境部的文件指出,“拥有其所使用土地位置的土地使用权”。

另一方面,根据2013年《土地法》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未申报和检查土地现状,不会导致土地使用面积或土地使用者信息不准确,因此国家不会撤销已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因此,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建议省人民委员会保留已颁发给义安省立少数民族寄宿中学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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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房屋都位于校园内。图片:Tien Hung

关于省少数民族寄宿中学借给家庭建房用地的处理方案,自然资源与环境部表示,该内容已在省人民委员会2024年2月22日第125/TB-UBND号通知中确定,并由省人民委员会主席阮德忠在2024年2月定期公民接待会议上做出如下决定:

“1. 公民投诉和建议的内容已由省人民委员会责成自然资源与环境厅、相关部门和荣市人民委员会进行检查和审查,并得出结论和答复:没有解决的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给予补偿、支持和安置的条件……

2.针对阮文祺先生家属的情况,责成荣市人民委员会根据省人民委员会2014年10月27日第78/2014/QD-UBND号决定的规定,研究并提出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不拍卖土地使用权而分配住宅用地的建议。

根据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的指示,荣市人民委员会随后进行了审议。3月22日,荣市人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答复,指出阮文祺先生符合省人民委员会2014年10月27日第78/2014/QD-UBND号决定(参加抗战,解放民族、保卫祖国、履行国际义务的人员)的规定,可不经拍卖获得住宅用地。

但第78号决定现已失效(在2024年3月18日第05/QD号决定中)。因此,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建议省人民委员会允许荣市人民委员会继续适用2014年10月27日第78/2014/QD-UBND号决定来解决公民权利问题(因为该内容已由省人民委员会在2024年2月22日第125/TB-UBND号通知中解决 - 在2024年3月18日第05/QD号决定生效日即2024年4月1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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