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考核评定规定
同一机关、团体、单位、同类任务类别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总数中,被评为“优秀完成任务”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比例,不得超过党内规定被评为“优秀完成任务”的党员比例。

政府刚刚颁布了2023年7月17日第48/2023/ND-CP号法令,对2020年8月13日第90/2020/ND-CP号法令关于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素质评估和分类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素质评价分类补充原则
关于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素质评估和分类原则的规定,除第90/2020/ND-CP号法令规定的4项原则外,第48/3023/ND-CP号法令又增加了2项原则,包括:
5.对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素质评定和分类:
a) 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除本条b点规定的情况外,视为未完成任务。
b) 如果违规行为尚未受到主管部门的纪律处分,但已作为考核年度内质量评定和未完成任务的依据,则在考核年度之后对该违规行为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如有)不计入纪律处分决定年度的质量评定和定级。
c) 党员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但党纪处分决定和政纪处分决定不在同一考核年度生效的,仅作为某一考核年度评定资质等级的依据。
6. 同一机关、组织、单位及同一任务类别中,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总数中被评为“出色完成任务”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比例,不得超过党内规定评为“出色完成任务”的党员比例。对工作成绩突出、超额完成任务、出色完成预期任务、提出或组织创新、产生积极变化、带来实际价值和效益的机关、组织、单位,主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出色完成任务的比例,保障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将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素质评估、分级档案以电子形式保存。
根据第48/3023/ND-CP号法令,质量评估和分类结果文件以电子形式存储,包括:
1-会议评论和评估记录。
2-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素质评估分类表。
3- 工作单位党委的意见(如有)。
4.主管部门对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素质评估、分级结果的结论和书面通知。
5. 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考核结果及素质等级评定建议处理记录(如有)。
6-其他相关文件(如有)。
法令明确,《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素质评定等级表》和主管部门对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素质评定等级结果的结论及书面通知,除以电子文件形式保存外,还应当以书面形式存入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档案。
出台适合本机关、组织、单位特点的考核规定。
第48/3023/ND-CP号法令明确规定,根据主管机关、公务员、公职人员素质考核和分类的规定,各机关、组织、单位应当制定适合本机关、组织、单位特点的考核办法。
条例内容应明确每个岗位的具体产品、质量评估标准、效率评估标准、按季度、月度或周度(如有)的评估时间;确定工作完成率的依据;评估和分类干部、公务员和公务员质量的组成标准,其中考虑干部、公务员和公务员所完成的工作量占机关、组织或单位总工作量的比例;鼓励应用信息技术评估和分类干部、公务员和公务员质量,确保遵守本法令的规定。
密码机构人员素质考核分级,依照密码法的规定执行,不违背主管部门干部考核分级的原则。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取得资质等级结果的,不再复核。本条例施行前,主管部门已经对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进行资质复核、评定、等级划分的,继续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