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组织接受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时享有哪些权利?
我想了解一下,经济组织在接受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形式出资时,享有哪些权利?这是黎氏兰女士(义安省库阿罗镇)关心的问题。
回复: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36条的规定,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形式接受资本出资的经济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第三十六条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经济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解散、破产的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
1.接受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经济组织,在下列情况下享有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a) 入股经济组织的土地来源为国家划拨并收取土地使用费、国家租赁并一次性收取全部租赁期限的租金、或者接受土地使用权转让;
b) 个人捐献的土地,非由国家出租并须缴纳年租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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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接受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形式出资的经济组织,在个人出资的土地不是国家出租的土地且收取年租的情况下,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 2024年土地法第26条规定的土地使用者的一般权利和2024年土地法第31条规定的土地使用者的一般义务;
- 转让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于土地的自有资产;
- 国家划拨土地并收取土地使用费的,出租土地使用权及自有的土地附着物;国家租赁土地并一次性收取整个租赁期限的租金的,转租土地使用权及自有的土地附着物;
- 将土地使用权捐献给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捐献给居住小区,用于按照规划建设服务小区共同利益的工程或者扩建交通线路;将土地使用权捐献给依法依规建设土地附属的感恩住宅、爱心住宅、团结住宅;
- 依法将自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属于土地的资产抵押给在越南有经营许可的信贷机构、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按照法律规定,以土地使用权和自有的土地附着物资产形式向国内组织、个人、旅居国外的越南人、外商投资经济组织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