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起,4类幼儿教师将享受新政策。
政府刚刚颁布了第06/2018/ND-CP号法令,明确规定了4类幼儿教师的政策。
![]() |
有4名幼儿园教师符合这项新政策的资格。 |
具体而言,在这些公办幼儿园任职的幼儿教师(含副园长),凡符合幼儿教师四级职称标准(代码V.07.02.06)及以上的,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按幼儿教师四级职称计算,享受与公办幼儿园公务员幼儿教师同等的福利待遇和政策。
公立幼儿教育机构教师(含副校长)在主管机关核准的教师编制内,实行劳动合同制。
公立和私立幼儿园的幼儿教师(包括校长、副校长)。
幼儿教师(包括校长、副校长)直接关心、教育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少数民族儿童。
根据政府总理规定,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或极困难地区的公立幼儿园,幼儿园教师可直接在不同的地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年龄段的混合幼儿班、幼儿班、少数民族幼儿班等幼儿班授课,每天可授课2次;或直接在不同的地点为幼儿班、少数民族幼儿班、少数民族幼儿班等幼儿班授课,每天可授课2次。
该法令自2018年2月2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