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委员会授权区人民委员会决定具体土地价格。
政府刚刚发布了 2023 年 5 月 6 日第 73/NQ-CP 号决议,授权决定具体土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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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明确规定: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地方政府组织法》、越共中央政治局2021年9月22日第14-KL/TW号决定的规定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向县级人民委员会授权:
1.国家收回土地时,确定计算补偿费用的具体土地价格;划拨安置土地时,收取土地使用费;国家划拨、出租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给家庭和个人时,计算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国家确认家庭和个人宅基地使用权时,确定超限区域的土地价格;确定家庭和个人宅基地使用权拍卖的起拍价。
2.决定成立土地估价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包括:区人民委员会主席为委员会主席,区级财政机构领导为委员会常务委员;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委员会领导、自然资源环境部门领导、相关区级专业机构领导;土地估价咨询机构或地价专家;区人民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成员。区自然资源环境部协助区人民委员会组织土地估价工作。
决议还要求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确保县级人民委员会按照上述规定授权确定具体地价的财力、人力和其他必要条件;指导、检查所下放的任务和权限的落实情况,并对任务和权限的执行结果负责;加强对权力的检查、监督和制约,反对消极怠工、腐败浪费和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
本决议自签署之日起(2023年5月6日)生效,直至《土地法(修正案)》经国会通过取代2013年《土地法》生效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