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公社官员在琼吕县拍卖中赢得 23 块土地的案件尚未解决。
(Baonghean.vn)——琼吕县一名公社官员赢得23块土地拍卖的事件发生近4个月前,琼吕县人民委员会也决定不承认这23块土地的拍卖结果。然而,迄今为止,与该事件相关的问题尚未完全解决。
押金未退还
乂安报2023年7月11日刊登了一篇文章“澄清有关一名乡会计赢得琼吕县 23 块土地拍卖的信息”事件发生在2023年6月20日琼兴乡人民委员会土地拍卖会后,琼巴乡人民委员会工作人员阮文仲先生拍得琼兴乡同关拍卖规划区内23块土地。但随后舆论反应,根据拍卖法,阮文仲先生是琼兴乡县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文贵先生的弟弟(阮文贵先生是批准拍卖地块起拍价决定的签字人),没有资格参加拍卖,但他仍然投了价,并被拍卖师认定为拍得人。事发后,琼兴乡县人民委员会介入核实,不承认阮文仲先生拍得的23块土地的拍卖结果。阮文仲参加。
令琼琉县人民委员会担忧的是,2016年《不动产拍卖法》第73条并未明确规定,在拍卖结果取消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客户的押金(如该法第72条第1款所述)。因此,琼琉县人民委员会已提请省人民委员会责成司法厅指导县人民委员会处理阮文仲先生的押金事宜。

据负责拍卖琼兴乡东关地区56块住宅用地的广公明股份拍卖公司透露,阮先生家人在参与23块土地拍卖前需缴纳的押金总额为46.2亿越南盾。根据规定,阮先生家人在拍卖开始前已缴纳了押金。然而,距离拍卖结束已过去近4个月,距离拍卖公司向所有未确认中标者退还押金也已过去3个多月零10天,阮先生家人至今仍未收到押金。
经调查获悉,2023年7月21日,司法部签发第127/QD-UBND号决定,成立核实小组,核实反映内容,组织与光公明股份拍卖公司及相关方配合,查明案件。核实结果显示,2023年6月20日,琼兴乡东关地区56块住宅用地使用权拍卖,起拍价合计59,798,749,500越南盾。其中,认定中标33块,起拍价合计36,645,096,500越南盾,中标价合计51,093,000,000越南盾,超出起拍价14,447,903,500越南盾(超出39.4%);拍卖土地最高价格超过起拍价的为8.17亿越南盾(占62.8%);拍卖土地最低价格超过起拍价的为2.44亿506亿越南盾(占24%)。

Trong先生赢得了23块土地的拍卖(拍卖结果已被取消),起拍价23,153,653,000越南盾,总中标价为33,382,000,000越南盾,超出起拍价10,228,347,000越南盾(超出44.1%)。
根据核实结果,阮文仲先生没有资格登记参加拍卖,但参加拍卖违反了2016年《财产拍卖法》第38条第4款b点的规定。因此,2023年7月11日,琼瑠县人民委员会签发了第1722/QD-UBND号决定,不承认琼兴乡第5村同关规划区23块住宅用地的拍卖结果。
关于阮先生家人的押金问题,乂安省司法厅司法支援处处长裴泰寿表示,根据规定,阮先生家人的押金将予以退还。目前,司法厅也已核实结果,并直接向省人民委员会汇报,寻求进一步指导。

需要考虑合理的解决方案
除核实拍卖相关内容外,我们还了解到,司法部核查组还对广公明股份拍卖公司制定了行政违法记录,其行为包括:允许未注册人员参加拍卖;违反规定公开发布拍卖公告(第二次公开公告发布日期为2023年6月6日,在拍卖资产专门电子信息页面上,未保证不动产资产15天的公告时间)。
此外,拍卖组织者也制作了记录,但没有详细记录拍卖的进展情况;让未参与每件拍品拍卖的人员在拍卖记录上签字。同时,根据规定,拍卖的进展情况必须记录在拍卖记录中。拍卖记录必须在拍卖会上制作,并由拍卖师、记录保管人、中标人、被拍卖财产所有人以及拍卖参与人代表签字。如果是由财产拍卖委员会进行的拍卖,拍卖记录还必须由委员会主席签字。

本案中,阮先生参与拍卖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无需赘述。然而,需要仔细考量的是,阮先生参与拍卖究竟是为了盈利,还是仅仅因为确实需要购买土地。事实上,阮先生的出价比起拍价高出10,228,347,000越南盾(44.1%)。
然而,据Tho先生介绍,拍卖单位的违规行为只是被记录在案,但实际上并没有具体的处罚决定。此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权属于省人民委员会。
回到阮文仲先生参与上述23块土地拍卖的故事,很多人认为有必要澄清是否存在故意违规,还是仅仅因为缺乏了解而导致违规?因为事实上,除了阮文仲先生参与拍卖外,他的儿子还赢得了琼兴乡东关地区的20块土地的拍卖,这些土地也被认为是中标的。

更何况,取消上述23块土地的拍卖结果,势必会引发诸多问题。首先,如果要继续拍卖这23块土地,就必须重新进行拍卖流程。届时,琼琉县人民委员会将不得不选择其他拍卖单位进行拍卖,这将无形中造成组织拍卖所需的时间、精力和资金等各方面的成本。更重要的是,拍卖品存在无法以与上次拍卖相同的价格售出的风险,甚至可能无人问津。
显然,土地使用权拍卖是帮助国家最大限度地筹集预算收入、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创造投资资本的一种方法。基于拍卖参与者之间公平竞争的原则,出价最高者将获得土地使用权。这有助于实现个人、组织和国家的和谐共赢。

在这种情况下,省级人民委员会应该做出结论,特别是关于保证金金额的问题。因为这是提交参与土地拍卖的个人财产,以确保合同顺利签订。许多人甚至认为,省级人民委员会应该聘请估价机构,客观评估当前地价以及重新拍卖时的损益。如有必要,可以向司法部提交文件,征求统一意见。
因为据我们了解,由于2016年《财产拍卖法》存在缺陷,修改和补充《财产拍卖法》若干条款的方案目前正在政府实施中,等待国会批准。此外,据裴泰草先生介绍,2016年《财产拍卖法》第38条规定的拍卖参与者问题也已被建议进行修改,以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