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城金店自行发行存折:要求受害者重新审视此案!
(Baonghean.vn)- 这起案件持续多年,影响了当地的安全和秩序。金店老板和损失金主之间发生了多起冲突……
建议撤销该案不起诉决定
1 月中旬,一些家庭将储蓄存入福年金银企业(宝城乡,安城)表示,他们已向主管部门提出请求,要求撤销不起诉的决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是针对福然金店自行发行“存折”,吸收数百人存款,然后宣布“破产”、无力偿还贷款一案的最新举措。《义安报》曾多次报道过此事。
受害者代表在请愿书中请求有关当局考虑案件的严重性,依法追究、调查和起诉罪犯;并考虑让本案诉讼程序的执行者对罪犯逃脱的责任。
这个问题已经存在多年,影响了该地区的安全和秩序。金店老板和被骗者之间发生过多次冲突,有些甚至造成了人员重伤。

金店老板宣布“破产”后,许多人向安城区警察局报案。2018年8月21日,安城区警察局作出了不予刑事起诉的决定。警察局表示:“经核实犯罪线索,经调查核实,发现福年金银企业老板谢氏莲女士通过发行存折等方式,从164名居民中吸纳资金,并以高息放贷给他人,但至今仍未收回资金支付本息,不构成犯罪。”
居民随后提起诉讼,但安城区警察局仍然维持不起诉该刑事案件的决定。
家属代表不同意这一决定,继续向安城县人民检察院递交诉状。诉状中,民众再次要求起诉此案,并以诈骗和侵占财产罪起诉福然金店老板夫妇,因为他们认为这家金店以发行“存折”的形式筹集资金,侵占了许多人家的钱财,却不被允许筹集资金。
安城县人民检察院核查结果显示,自2012年起至2016年12月,福然企业共吸收164人存款,金额达240多亿越南盾,期限为3个月,年利率为7.5%至8.5%。在吸收存款过程中,该企业向受助人发放福然企业自行印制的存折,其形式与银行发行的存折类似。存折内记载着存款金额、存款时间、利率等信息,并由受助人双方签字,加盖福然企业印章。
安城县人民检察院总结道:“福然企业从民间筹集的资金,借给他人赚取利息差额,用于经营。因此,福然企业声称,除了用于金银交易的资金外,还向其他18人借贷了共计740多亿越南盾,至今仍未收回;目前,该家庭和企业已无任何值钱的资产,因此无力偿还这笔钱。福然企业从贷款中获得的利息无法计算,因为没有留下任何账簿或文件。”
检察院认为,福然企业借出的款项“超过该企业筹集的资金,且是欠人民的。因此,没有理由认定福然企业挪用资金存在不诚实行为”。因此,安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以该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

此案需要重新审理。
由于相信安城县检察机关让罪犯逍遥法外,家属代表继续向包括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在内的有关部门提交请愿书。
收到诉状后,乂安省国会代表团于2021年12月15日将诉状转交乂安省人民检察院,要求其审查安城县人民检察院的诉状处理决定。几天后,乂安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正式通报,通报诉状处理情况。
因此,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诉状后,发现该诉状有许多新的内容和细节需要核实和澄清,因此将该诉状转交省警察侦查局局长依职权处理。但省国会代表团尚未收到关于处理结果的书面答复。

家属代表、原安城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青海律师表示,福然金店老板犯有刑法第174条第4款规定的侵占财产罪;刑法第206条第4款规定的破坏银行业务、与银行业务有关的其他活动罪;刑法第221条第3款规定的破坏会计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罪。
原安城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表示,福然金店案与一公里多外的功成乡三岩金银企业案类似。两家金店老板都私自印制“存折”,从民众手中骗取数百亿越南盾,然后同时宣称“无力偿还”。这激起了安城县数百民众的愤慨,许多家庭因此破产负债。“这两起案件互为翻版。如果主管部门不严肃处理,将会开一个非常不好的先例。很多人也会学着他们这种骗取民众钱财的伎俩。”海先生表示。
海先生分析犯罪迹象时表示,正是“盖章存折”让人们误以为这家金店可以调动资金,“以假乱真,把财物交出来”。这是诈骗的特征。后续诸如一开始就支付利息,而且利率远高于银行等行为,也是为了强化受害人的信任。
“根据检察机关的结论,这家金店挪用的资金已借给他人,至今仍未收回。但实际上,这家金店并未损失资金,因为借款人必须以土地作为抵押,而土地根本没有任何担保。抵押物的价值始终高于金店给借款人的金额。如果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抵押物就归金店所有。”海先生补充道,福然金店老板和三岩金店老板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破坏了金融安全。此外,律师还表示,这些金店老板在民事交易中还犯有高利贷等罪行,他们在吸收人们存款后,以更高的利率借给他人,牟取差价。他们伪造机关、团体文件,随意印制存折,欺骗民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