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市大学学生在家中遭枪杀案维持无期徒刑

April 11, 2016 15:37

(Baonghean.vn)- 4 月 11 日上午,河内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曹春青(生于 1986 年)和范文福(生于 1985 年)谋杀案,两人居住在义安省桂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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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被告在被告席上。

起诉书称,2013年12月18日中午,阮如桂英(1992年生,住桂峰县金山镇,荣市大学学生)在谈话时,用石头砸向曹春水(1990年生)的头部,导致其头部出血。

喝咖啡的时候,曹宣清听说弟弟被打了,便到花园里拿了一把枪,藏在衬衫里,和弟弟兼朋友范文福一起去报仇。

到达情敌家中时,Thuy被Que Anh用剑砍中头部,倒地不起。Cao Xuan Thanh看到弟弟被砍,拔出枪射杀了Que Anh。

作案后,曹春青和范文福骑摩托车逃窜,2013年12月19日,两人到桂风县警察局自首。

Cao Xuan Thanh 和 Pham Van Phuc 因谋杀罪被起诉。Cao Xuan Thuy 因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起诉。

2015年7月22日,乂安省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曹春青无期徒刑,范文福7年有期徒刑,曹春水24个月有期徒刑。此外,被告人还须赔偿被害人1.05亿越南盾以上,并每月向被害人母亲提供100万越南盾(曹春青70万,范文福30万)。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已提起上诉,要求对被告人加重处罚。被告人也提起上诉,要求减轻处罚。

受害者代表表示,一审没有对罪犯进行应有的审判,让罪犯逍遥法外,对被告人的量刑过轻。曹春清应判处死刑,曹春水应判处终身监禁。此外,涉案人员张文全(桂峰县警官)、阮廷德和阮德福应被视为共犯,而非证人。

考虑到被告人、被害人均未能提供新的犯罪事实,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经审理,裁定驳回被告人的上诉,不接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阮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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