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共雇员配备一台电脑最多需要1300万越南盾。
政府严禁将机械设备用于私人目的;出售、交换、赠与、借出、抵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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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总理刚刚颁布了第58/2015/QD-TTg号决定,规定了国家机关、组织和公共服务单位机械设备的标准、规范、管理和使用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据新颁布的决定,机关、组织、单位的机器设备包括:(一)机关、组织、单位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配备的通用办公机器设备;(二)机关、组织、单位办公室配备的通用办公机器设备;(三)机关、组织、单位会议室、大厅、办公间、档案室以及一般活动用房配备的机器设备;(四)为机关、组织、单位特定活动配备的专用机器设备。
严禁个人使用该设备。
决定规定,机关、团体、单位的办公机械设备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的标准、规范和规定配备和安排使用。
官员身兼多职的,按照最高职务配备常用办公设备的标准配备。前任官员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已配备的常用办公设备不符合规定更换条件的,新任官员继续使用前任官员已配备的常用办公设备,不再配备新的设备。
机关、组织、单位的机器设备超过规定使用期限或者损坏无法再次使用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予以更换,并依照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法的规定办理;机关、组织、单位无机器设备来源可供调拨的,允许其按照本决定规定的标准、规范购置新的。
严禁将机械设备私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将其出售、交换、赠与、出借、质押、抵押或者转让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员工配备了价值高达1300万越南盾的电脑。
《决定》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组织、单位通用办公机械设备的标准和规范;为机关、组织、单位一般性活动服务的用房机械设备配备;专用机械设备配备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而言,中央和地方机关、组织、单位(省、区两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的常用办公设备和机器的标准和定额,以1人计算,包括:办公桌椅1套,最高价格500万越南盾;文件柜1个,最高价格500万越南盾;台式电脑1台,最高价格1300万越南盾;固定电话1部,最高价格30万越南盾。
对于乡级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常用办公设备和机器的标准和定额,以1人计算,包括:办公桌椅1套,最高价格为300万越南盾,台式电脑1台,最高价格为1300万越南盾。
该决定还明确规定了机关、组织、部属单位、部级机关、政府机关、其他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组织、单位办公室通用办公设备和机械的标准和规范(按1个办公室计算),其中包括:会议和接待桌椅1套,最高价格为1000万越南盾,打印机1台,最高价格为700万越南盾,固定电话1部,最高价格为30万越南盾,其他设备(如有必要),最高价格为2000万越南盾。
对于区级机关、组织、单位的办公室,标准和规范包括:会议和接待桌椅1套,最高价格为700万越南盾,打印机1台,最高价格为700万越南盾,固定电话1部,最高价格为30万越南盾,其他设备(如有必要),最高价格为1000万越南盾。
对于机关、团体、乡级单位的办公室,标准和规范包括:会议和接待桌椅1套,最高价格为500万越南盾,文件柜2个,最高价格为600万越南盾/柜,打印机1台,最高价格为700万越南盾,固定电话1部,最高价格为30万越南盾,其他设备(如有必要),最高价格为1000万越南盾。
关于专用机械设备,《决定》明确规定,对于单价5亿越南盾及以上的专用机械设备,部长、部级机关首长、政府机关首长或其他中央机关首长应在获得财政部书面同意后,为所属机关、组织和单位颁布专用机械设备标准和规范(类型、数量)。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应在获得同级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书面同意后,为地方管理的机关、组织和单位颁布专用机械设备标准和规范(类型、数量)。
对于购买价格低于5亿越南盾/单位资产的专用机械设备,部长、部级机关首长、政府机关、其他中央机关首长、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应颁布为其管理的机关、组织和单位配备专用机械设备(类型、数量)的标准和规范。
关于价格调整权限,决定规定,部长、部级机关首长、政府机关首长、其他中央机关首长、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审议决定所属机关、组织、单位采购普通办公机械设备价格超过规定价格10%以内的情况。
普通办公机械设备的采购价格超过规定价格10%以上20%以下的,由财政部长审议决定。
据越南之声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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