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分组讨论1项法律草案和2项决议草案。
5月15日下午,第十五届国会继续第九次会议进行分组讨论。

讨论内容:《参加联合国维和部队法》草案;国会关于民营经济发展机制和政策的决议草案;国会关于若干专项机制和政策的决议草案,在立法和组织上取得突破。
乂安省国会代表团与海防市、巴地头顿省代表团在第四组进行会谈。
对支持的立法工作课题进行全面清理补充。
乂安省代表团专职国会委员陈一明先生在讨论国会关于一系列特别机制和政策的决议草案时表示,该决议将在立法和执行方面取得突破,目前的名称可能会引起对适用范围的误解。
代表们表示,该决议并未涵盖所有执法活动,而仅规范了一些与立法直接相关的活动。
因此,代表建议将决议名称修改为:“关于在立法方面取得突破的若干专门机制和政策以及若干执法活动的决议”,以正确体现草案规定的内容和规范范围。

代表们对草案及审议报告关于增加地方立法人员扶持政策的内容表示赞同,但表示草案中具体内容清单尚有不足。
具体来说,根据草案,只有法律委员会下属的专职人民议会代表和司法部下属的一些职位才有资格获得支持。
与此同时,实际上,省人民议会其他委员会如经济预算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文化社会委员会等的许多专职代表也直接参与起草和审查法律决议,但却不在该政策的受益者名单上。
“例如在义安省,经济预算委员会是每次会议审议决议数量最多的单位”,该代表列举道,并建议将省人民议会其他委员会的专职代表添加到支持成员名单中。
此外,陈一明代表还建议将国会代表团办公室和省人民议会的干部和公务员纳入支持名单,因为他们直接为立法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国会财经委员会副主席阮文志代表参加国会关于在执法建设和组织方面取得突破的一系列特别机制和政策的决议草案讨论时表示:在阅读列出按规定享受津贴制度的机关和部门的附录草案时,有一项规定是“各部委负责法律工作的部门”。
但从实际工作中,代表们认识到,在很多部门,立法工作,即直接起草法律草案,往往由专门的部门承担,法制部门主要负责审查、评估,确保文件的合宪性、合法性和一致性,符合法律规定。
阮文志代表认为,如果仅规定对法律部门的补贴,而不包括直接起草法律的专门部门,则不适合实际开展工作,要求起草机关在完善政策过程中予以注意。
需要制定专门的政策来鼓励妇女参与维和部队。
乂安省妇女联合会常务副主席黄氏秋贤代表在讨论国会关于私营经济发展机制和政策的决议草案时建议修改“创意创业企业”的概念。
该代表认为,关于民营经济发展机制和政策的决议草案对术语的解释并不十分令人满意。具体而言,“创新型初创企业”的概念被解释为“具有高成长潜力和高风险的企业”。这一定义未能反映其真实性质,并不恰当。
该代表认为,不应强调“高风险”因素,因为这很容易引起人们对此类业务性质的误解。
黄氏秋贤代表还对决议草案的结构表示担忧。具体来说,在一般规定章节之后,下一章是关于检查、审查和处理违法行为的章节,而这项决议旨在为促进私营经济发展创造突破。
“在总则章节之后,应该重点突出扶持政策和激励机制,促进发展。过早增加检查审查章节,容易让人觉得与决议精神不符。”该代表建议调整章节顺序,以更好地体现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的精神。

关于《参加联合国维和部队法》草案,乂安省代表建议调整法律名称,以充分体现参与性质,并对涉及联合国维和部队地位和职能规定的多项内容进行了评论……
代表们对许多国家,特别是气候条件恶劣、安全局势不稳定的国家,在维和任务中平民参与的条件特别感兴趣。
虽然国防和安全部队的训练和装备已得到明确规定,但针对民事部队的类似内容尚未得到充分提及。代表们建议补充关于民事部队的训练、指导和具体支持政策的规定,特别是在任务区实际部署阶段。
该代表赞同陈日明代表先前的观点,即需要为参与维和部队的女性制定专门的政策。“除了一般性的鼓励之外,法律还需要明确规定对参与海外任务的女性的具体支持制度,以确保她们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安心,并体现真正的性别平等,”该代表说道。
工作日期间,国会表决通过了调整第十五届国会第九次会议议程的议案;听取了关于修改和补充《行政违法处理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关于修改和补充《法律文件公布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与国会第71/2022/QH15号决议同时发布的国会关于修改和补充国会会议内部规则若干条款的决议草案、国会关于促进私营经济发展机制和政策的决议草案、国会关于若干专门机制和政策的决议草案的审议情况汇报,在立法和组织工作方面取得了突破。国会在会议厅讨论了《原子能法》(修正案)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