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代表 Thai Thi An Chung 对新成立的乡级政府机构的组织情况发表评论。
泰氏安忠代表建议进一步向地方下放权力,保留乡镇人民议会法制委员会,确保有效进行法律监督,满足建设亲民政府的要求。
5月14日上午,国会审议了《地方政府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省委委员、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忠代表在会议间隙接受了乂安报记者的采访,介绍了这部意义重大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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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乡级行政单位名称和更名权力下放至省人民议会的提案
乂安省代表高度评价政府和内政部为迅速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两级地方政府模式的政策和结论所做出的紧急而周到的准备。
代表们对草案内容,特别是关于县级机关撤销后省级和乡级机关的任务、权限和职责的规定表示高度赞同。
泰氏安忠代表认为,草案中提出的推进中央向地方、地方之间权力下放、放权的举措十分必要,有利于发挥各级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创造性,释放地方发展资源,为新时期国家共同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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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过去就乡级行政单位改组方案征求当地民众意见的做法,特别是将改组后的行政单位命名为县级行政单位(改组前)的名称并附加序数词或采用新的有意义的名称,泰氏安忠代表建议国会研究将乡级行政单位的名称和改名权限从国会常务委员会下放至省人民议会。
这一修改并不违宪,因为现行宪法第74条第8款仅规定国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省、直辖市以下行政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分立和调整区域”,而没有规定命名或更名。
实践中,过去在实施社区级行政单位设置时,选民和舆论最关注的问题依然是合并后行政单位的名称选择。由于实施时间紧迫,很多地方对新行政单位的命名仍是暂时的,而行政单位的名称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不仅是为了区别于其他行政单位,也关乎历史、文化、传统……
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表示,“这一修正案也符合法律草案中提出的将‘决定本地区村庄和居民小组的设立、组织、重组、撤销、命名和重新命名’的权力从目前的省级人民议会下放到乡级人民议会的政策”。
应保留公社人民议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地方政府组织条例,泰氏安忠代表表示赞同该法律草案的内容。省级和乡级地方政府设立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的规定,确保了国家机构从中央到省级和基层的统一组织和顺畅运转。
乡级人民议会的组织结构包含两个委员会:经济-社会委员会和法律-社会委员会,这非常必要。关于不设立乡级法律-社会委员会的提案,以及政府计划修改法律草案,使乡级人民议会设立两个委员会:经济-预算委员会和文化-社会委员会,代表们认为,有必要认真研究,因为:
从2003年《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到2015年《地方政府组织法》(2019年修正补充),三级人民议会(省、区、乡;其中区、乡两级设有经济社会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均保留并有效推进设立法制委员会的制度。
各级人民议会法制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国防、安全、秩序、社会安全、地方政府建设和地方行政边界管理等情况。
可以看出,法律领域有别于其他领域的特殊性,对法律专业性要求较高,需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知识的人才来开展工作。近年来,乡镇人民议会法律委员会的成立,充分体现了对基层法律实施监督的重视,为确保基层法律的实施做出了重要贡献。
现阶段实行两级地方政府模式,对基层地方政府的必然要求是要更加贴近群众、更加贴近群众,成为法律政策直接向群众贯彻落实的地方。监督和保障基层执法,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是一个尤为重要的要求。
2013年宪法规定,我国是“民有、民治、民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政府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
“这对乡镇人民议会法制委员会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在一些特殊领域,例如监督和督导接待群众、处理信访举报、监督和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行政改革、国防安全等基层工作。因此,如果乡镇人民议会法制委员会没有成立,就会在监督执法方面出现漏洞。” 义安代表团代表分析道。
此外,泰氏安贞表示,越共中央政治局于2025年4月30日颁布了关于创新立法和执法工作以满足新时代国家发展要求的第66-NQ/TW号决议,其中提出:“在执法方面取得突破,确保法律得到公正、严格、一致、及时、有效和高效实施”。这要求加强和重视基层人民议会法制委员会的工作。
与此同时,将把管理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和政府建设的权力下放到乡镇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并将颁布法律文件的权力赋予乡镇政府,因此,法制部门在审查和监督乡镇法律文件方面的作用将变得更加重要。
鉴于以上三个原因,泰氏安忠代表表示,应继续在乡级人民议会中设立两个委员会,即经济社会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该代表还赞同在乡级人民议会各委员会中安排专职代表,以确保乡级人民议会的有效性。
根据国会代表讨论意见,政府、国会常务委员会将指导各部门研究吸收、修改《地方政府组织法》(修正案)草案,预计于2025年6月24日下午提请国会表决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