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裁减人员可获得3个月的工资支持。
依法对错误对象实施人员精简的,由直接管理干部、公务员、公务人员的机关、组织或者单位负责追缴给予干部、公务员、公务人员的人员精简福利和政策金额,并列入预算。
财政部正在起草通知,指导精简工资政策资金的编制、分配、使用和结算工作。
因此,根据第68/2000/ND-CP号法令规定,需要精简人员的人员将获得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一次性补贴。同时,这些人员还将获得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方面的支持、职业培训期间的工资以及职业培训费用补贴。
具有自主经营权的机关、单位,精简工资预算从本机关、单位收入和法定经费来源中安排;经常性支出部分自主经营或者由国家预算保证的机关、单位,精简工资预算在年度预算和本机关、单位留成收入中安排。
对于其他情况,例如2003年10月29日及以后公共服务单位首次入职的员工,如属精简人员,则解决该等人员精简政策的经费,将从服务单位的经常预算中拨付。
解决协会工作人员工资精简政策的预算,按照规定从协会业务预算中提取。
用于解决越南总工会干部、公务员、公务员以及依法规定的若干岗位的无限期劳动合同等精简工资政策的预算,从工会预算中提取2%。
解决第108/2014/ND-CP号议定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对象精简工资政策的预算,依照法律规定从国有公司、企业改制后富余劳动力支援基金中提取。
意见稿还规定,用于实施各部委精简机构政策的国家预算资金,用于预算使用单位的非自主预算来源和非定期预算。
各部门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裁减人员名单,主动使用国家年度预算,按规定向裁减人员对象发放福利和政策。
各部委应每年两次定期(不迟于每年7月15日报告当年上半年精简工资结果,不迟于每年1月15日报告上一年度下半年精简工资结果)汇总本部委精简工资结果,包括精简工资对象名单(附各对象精简工资理由说明)及精简工资预算,并按规定报内务部、财政部审查。
依法对错误对象实施人员精简的,由直接管理干部、公务员、公务人员的机关、组织或者单位负责追缴给予干部、公务员、公务人员的人员精简福利和政策金额,并列入预算。
享受精简工资政策的人员,按规定不是正确主体,且已死亡的,由直接管理该主体的机关、组织或单位,从年度概算或单位收入中列支支付给该主体的费用,国家预算不再追加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