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继续工作仍可领取遣散费
劳动荣军社会部刚刚回答了有关继续工作的退休员工领取遣散费规定的问题。
据此,劳动荣军社会部表示,《劳动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根据《劳动法》第36条第1、2、3、5、6、7、9和10款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时,雇主有责任向定期工作12个月以上的雇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可补贴半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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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继续工作仍可领取遣散费 |
因此,员工达到《劳动法》第187条规定的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退休年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法》第36条第4款)的,用人单位无权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根据《劳动法》第166条第1款和第167条第2款的规定,高龄职工是指达到本法第187条规定的年龄后继续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如果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除享受目前养老金制度的待遇外,还享受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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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退休后,在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满十二个月的,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
目前,《劳动法》和指导实施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文件对已退休和未退休的员工没有区别对待。
因此,劳动者退休后,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满12个月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的,用人单位有责任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